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在2003.09.23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0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9月23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廣州市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和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國家規定期間內(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3年內)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的一種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刑釋解教人員原則上回原戶籍所在地安置。
安置幫教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安置幫教和社會安置幫教相結合、監所教育與安置幫教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安置幫教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協同實施本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互相配合,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重視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將其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目標,作為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安置幫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七條 監所應當集中一段時間對即將刑釋解教的人員開展回歸社會前的思想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支持他們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鑑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安排經職業技能培訓的刑釋解教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給予減免費優惠,並對合格者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監所應當按有關規定做好銜接工作,並告知刑釋解教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持相關證明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第九條 街、鎮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在接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或《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後,應當及時通知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以及刑釋解教人員家屬,並按有關規定履行好安置幫教工作職責。
第十條 刑釋解教人員應當在離開監所之日起30日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刑釋解教人員在辦理入戶手續時,公安派出所應當告知其到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並於7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安置幫教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上報及互相通報制度。
對人戶分離的本市刑釋解教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設法了解其暫住地址,主動與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聯繫,並委託其進行管理。原戶籍所在地、暫住地的街、鎮安置幫教工作機構也應照此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公安派出所發現轄區有非本市刑釋解教人員時,應當主動通知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條 刑釋解教人員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入學、招考不受歧視。對符合條件申請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各類職業學校的,教育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準許報考;符合錄取條件的,學校應當予以錄取,不得歧視。對符合就學、復學、升學規定,本人要求繼續上學的,教育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給予辦理。
第十三條 刑釋解教人員回農村落戶的,由落戶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接收,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保留職工身份或未解除勞動契約的刑釋解教人員原則上由原單位安排就業。原單位被撤銷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商請勞動、人事、安置幫教工作機構予以安置;不適宜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商請勞動、人事和安置幫教工作機構予以安置。
第十四條 大力提倡企業和各種經濟實體接收、安置刑釋解教人員就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指導刑釋解教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自謀職業。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推薦、幫助刑釋解教人員就業。
第十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助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安置刑釋解教人員。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企業給予支持,對安置工作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 刑釋解教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義務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濟,符合條件的,當地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濟。
第十八條 刑釋解教人員入監所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可以在當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機關、社會團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侵犯刑釋解教人員合法權益的,刑釋解教人員有權向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安置幫教工作機構或有關部門應當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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