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負責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及人員登記和年檢註冊的審查職責。
(三)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定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辦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規劃,指導各鄉鎮和縣級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法律顧問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四)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監督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五)指導、管理司法鑑定工作。
(六)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和法學教育、法律理論研究工作。
(七)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和警車等裝備的管理
(八)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通明的運行機智,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合江縣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和政治處、法律援助中心、27個鄉鎮司法所:
(一)辦公室
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審核;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政務公開工作;承辦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接待、目標管理、統計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信息化建設和網路維護管理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工作;負責行政賠償有關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合江縣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縣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實踐主題教育活動和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報導工作;指導全縣成人法學教育工作;承辦縣法制建設暨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公證律師司法鑑定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行政審批科)
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對違規違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承擔司法鑑定機構及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等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社區矯正工作科
指導管理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承辦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計財裝備科
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制定司法行政系統業務裝備配備規劃、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警用物資裝備;負責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工作;負責單位內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通訊和車輛等後勤保障工作。
政治處(監察室)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全縣律師、公證員的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及日常考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司法行政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及學歷教育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及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檢查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紀檢監察和內審工作;負責對本系統幹警的執法執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本系統違法違紀案件的調查;承辦縣紀委、縣監察局和局黨組交辦的工作。
合江縣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
司法所 按鄉鎮建制數派駐司法所。承擔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合江縣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數45名(含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和鄉鎮司法助理員編制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處主任1名;正股級職數9名(含法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1名、監察室主任1名、法律援助中心主任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合江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合江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