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製訂的法律法規檔案,目的是為了貫徹勞動改造政策,鞏固社會治安,解決犯人刑期滿了以後的勞動就業問題。該辦法於1954年8月26日政務院第222次政務會議通過批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於1954年8月26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
- 發布日期:1954年8月26日
《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製訂的法律法規檔案,目的是為了貫徹勞動改造政策,鞏固社會治安,解決犯人刑期滿了以後的勞動就業問題。該辦法於1954年8月26日政務院第222次政務會議通過批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於1954年8月26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製訂的法律法規檔案,目的是為了貫徹勞動改造政策,鞏固社會治安,解決犯人刑期滿了以後的勞動就業問題。該辦法於1954年8月26日...
刑滿就業是指罪犯服刑期滿後的就業和生活安置。刑滿就業是貫徹勞動改造政策,特別是給出路政策,鞏固改造成果,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措施。對於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一般可分為兩類:(1)留在勞改機關安置就業,即留場(廠)就業。這類包括強制留場(廠)就業;自願留場(廠)就業,包括特殊情況留場就業的;原有留場(...
所謂留場就業,是說罪犯雖然刑期已滿,對其刑罰已執行完畢,但由於某種特殊原因,被留在勞動改造場所就業。將刑期已滿的人留場就業,早在1954年就已開始,在當時具有安置就業的性質。現在所說的留場就業,主要是強制留場就業。它是根據1981年6月1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
一、 中國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則 二、 依法保障罪犯的權利 三、 對罪犯的勞動改造 四、 對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術教育 五、 對罪犯的感化 六、 對罪犯的依法文明管理 七、 對罪犯的刑罰執行 八、 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安置與教育保護 前 言 同犯罪現象作鬥爭,是當代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將...
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中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在勞動改造、勞動教養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安排就業時予以照顧。第八條 在服刑、勞動教養前系無業人員或者被開除(除名)的,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回城鎮落戶後,由當地勞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待業登記;在安置就業時,與其他人員同等對待。第九...
各級勞動服務公司為發展自身事業開展就業訓練;適應社會需要,組織和委託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為用人單位服務,開展的定向就業培訓;發展和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的就業訓練。就業訓練應堅持專業設定和教學內容與社會需要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實行半工半讀、工讀結合以及就業培訓與安置就業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是1954年8月26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22次政務會議通過批准,1954年9月7日政務院公布施行。該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62條的規定製定,規定犯人刑滿釋放的安置就業辦法有以下三種:(1)自願留隊就業,並為勞改生產所需要的;(2)無家可歸、無業可...
這一時期的勞改法規主要有:1972年1月8日公安部《關於不得使用在押犯、勞教分子和就業人員搞機關生產和其他事務的通知》,1973年6月28日公安部《關於防止勞改犯和留場(廠)就業人員向海外寫信泄露勞改機關地址等國家機密的通知》等。四、新時期發展階段 粉碎“四人幫”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監獄立法...
3.刑期未滿但年歲已超過十八周歲的少年犯,應當送交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4.刑期已滿的少年犯,應當按時履行釋放手續,對其中無家無業且已超過十八周歲的,應當動員他們轉至刑滿就業單位予以收容安置就業。無家無業又未滿十八周歲的應介紹到...
一、 刑滿安置就業的政策 157 二、 刑滿安置就業的措施 158 三、 刑滿安置就業的意義 159 第八節 勞動改造罪犯的成效 160 一、 關押和改造了大批罪犯 160 二、 創造和積累了大量財富 163 三、 鍛鍊和建設了一支忠於國家、熱愛勞改事業的專業化的幹部隊伍 165 四、 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政治影響 167 第六章...
三、未成年犯的勞動 第十一章 罪犯改造質量與回歸社會 第一節 罪犯改造質量評估 一、罪犯改造質量評估的概念和意義 二、罪犯改造質量評估標準的建立原則及內容 第二節 回歸後的社會安置 一、社會安置就業的意義 二、社會安置的基本途徑 第三節 回歸後的社會幫教 一、社會幫教的基本內涵 二、社會幫教的現狀與展望 ...
第十六條 勞動部門應做好城鎮待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就業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安置或指導、協助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就業工作,加強勞務市場的管理,做好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第十七條 信訪部門應及時、妥善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訴、控告或檢舉。第十八條 衛生部門應加強醫藥市場、醫療秩序和食品...
並應具體掌握如下原則:即對反革命犯、慣盜、慣竊犯應多留;對一般刑事犯和刑期在2年以下的反革命犯應少留;遠離原地調往外區的犯人除個別具有特殊情況者外應全部留下。1954年政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62條的規定,制定了《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該辦法第2條規定,犯人...
刑滿釋放後,除按照《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中明確的兩種人和少數改造表現不好經秕準強制留場(隊)外,其餘都應妥善安置就業,政治上不歧視,經濟上同工同酬,符合條件的可以升學、參軍、入團、入黨、當幹部、授予技術職稱和榮譽稱號。貫徹給出路政策,對調動罪犯接受改造積極性,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