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法務部、公安部對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續和清理等問題的聯合通知》在1956.02.0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內務部, 法務部,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法務部、公安部對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續和清理等問題的聯合通知
- 頒布時間:1956年02月07日
- 實施時間:1956年02月0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區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民政、司法、公安廳、局:
近來有些地方請示的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界限,捕押少年犯的法定手續、以及少年犯的清理等問題,現綜合答覆如下:一、少年犯管教所的收押界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少年犯管教所僅限於收押管教十三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少年犯。二、關於少年犯捕押的法定手續,在我國刑法尚未頒布以前,應根據前中央法制委員會法制刑字第258號批覆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精神執行。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第四、十、十一、十二、十四條規定,少年犯的逮捕,應當經過檢察院的批准,送往少年犯管教所的少年犯,應當有法院的判決書。並且在勞動改造條例第三十六條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三、目前各地少年犯管教所收押範圍仍很混亂,必須加以清理。清理的辦法可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凡沒有判決書的,如果根據上述前中央法制委員會批覆中南軍政委員會的精神,其犯罪程度應負刑事責任的,則應當提請法院作出判決,以便執行。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夠負刑事責任的,則應對有家庭監護的應即釋放,交其家庭管理教育,對無家可歸的,則應由民政部門負責收容教養。有的過去雖有判決,但判為長期改造或教育改造,沒有固定刑期,這樣亦不妥當,應當根據原來犯的罪行和在少年犯管教所的表現,改判為有期徒刑。
2.目前民政部門的兒童教養院,凡是已經收容了年在十三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應負刑事責任的,亦應經法院作出判決,然後送往少年犯管教所進行管教。
3.刑期未滿但年歲已超過十八周歲的少年犯,應當送交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
4.刑期已滿的少年犯,應當按時履行釋放手續,對其中無家無業且已超過十八周歲的,應當動員他們轉至刑滿就業單位予以收容安置就業。無家無業又未滿十八周歲的應介紹到社會救濟機關予以收容教養。
以上通知,希遵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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