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留場就業監督

刑滿留場就業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刑滿留場就業問題實施的監督。所謂留場就業,是說罪犯雖然刑期已滿,對其刑罰已執行完畢,但由於某種特殊原因,被留在勞動改造場所就業。將刑期已滿的人留場就業,早在1954年就已開始,在當時具有安置就業的性質。現在所說的留場就業,主要是強制留場就業。它是根據1981年6月1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而實行的,是強制性的一種行政措施,既有安置就業的性質,又有繼續改造的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滿留場就業監督
  • 定義: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刑滿留場就業問題實施的監督
根據這一《決定》,家住大中城市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留場就業,不得回原大中城市:(1)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2)刑滿後又犯罪被判刑勞改的:此外,《決定》還規定沒有改造好的罪犯,勞改期滿後留場就業。監所檢察對勞動改造機關這項活動進行監督的主要任務是:監督勞動改造機關依法行使強制留場就業的權利,糾正違法,保障強制留場就業工作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具體說,要嚴格依照《決定》及有關法律、法令,從以下方面履行監督職能:(1)對留場人員條件的監督,檢察監督被強制留場就業人員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無徇私枉法,該留不留或不該留而予以強留的違法現象,發現違法,及時提出糾正。檢察有無任意擴大或縮小強留的範圍等。(2)對留場人員待遇的監督。檢察勞改機關對強留就業人員的政治和經濟待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檢察中如發現有隨意剝奪或侵犯強留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違法現象,及時提出糾正,保障國家對強制留場就業人員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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