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留場就業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刑滿留場就業問題實施的監督。所謂留場就業,是說罪犯雖然刑期已滿,對其刑罰已執行完畢,但由於某種特殊原因,被留在勞動改造場所就業。將刑期已滿的人留場就業,早在1954年就已開始,在當時具有安置就業的性質。現在所說的留場就業,主要是強制留場就業。它是根據1981年6月1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而實行的,是強制性的一種行政措施,既有安置就業的性質,又有繼續改造的任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滿留場就業監督
- 定義: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對刑滿留場就業問題實施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