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促進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就業促進辦法》是一款廣西壯族自治區2009年3月1日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管轄區域,內容,

管轄區域

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幫助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作為重要工作任務,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促進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促進就業工作納入機關績效考評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就業工作目標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全區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推動全區的促進就業工作。自治區勞動就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促進就業的具體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宣傳勞動就業法規政策,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勞動就業能力和創業水平,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促進就業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支出。
第八條 對符合國家、自治區就業再就業政策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減免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
(二)企業招用前項所列人員就業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給予照顧,優先安排經營場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小額貸款擔保服務體系,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和貼息等扶持。
第十二條 社會職業中介機構為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退役士兵以及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並幫助實現就業的,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三條 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退役士兵以及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參加經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培訓或者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四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通過非全日制用工等靈活就業方式實現就業,到街道(鄉鎮)或社區辦理就業登記,並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的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健全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法規政策諮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和公益性就業崗位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創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檔案管理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
(二)聯繫跨地區人員招聘;
(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
(五)為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公布調查統計結果。就業、失業登記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就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失業率、長期失業者比例和失業平均周期等情況,確立本地失業預警線,制定應急預案,有效調節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就業服務信息網路建設,實行自治區、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聯網,信息共享。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就業服務信息,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工單位招用人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多元投入機制,將職業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開展培訓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對年滿16周歲以上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勞動預備培訓,使其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家庭學生資助力度。對就業困難人員子女就讀職業院校的,給予學費和生活費資助。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實現就業的,屬於就業困難人員:
(一)殘疾人員;
(二)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記失業;
(四)登記失業連續12個月以上;
(五)其他難以實現就業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就業困難的勞動者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確認為就業困難人員,並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予以註明。
第二十八條 下列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一)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所需崗位;
(二)政府及其部門組織社會公益活動所需崗位;
(三)機關、事業單位的後勤服務崗位;
(四)其他公益性崗位。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就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鎮居民家庭經確認屬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30日內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第三十一條 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就業專項資金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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