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育教學
第三章 教師與學生
第四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民族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各民族公民和非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公民實施以學校教育為主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民族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重點扶持,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相結合,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妨礙民族教育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將民族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和調整民族教育的發展規模、學校布局、教育結構、師資配備和辦學形式。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教育工作,明確承擔民族教育工作職責的機構或者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機制,鼓勵和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支持發展民族教育。
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學校利用地緣優勢和語言文字條件,開展面向東協國家的教育交流活動。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民族教育捐資助學。
第二章 教育教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發展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學前教育,支持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建設,配備必要的教育資源,改善保育教育條件,逐步普及學前教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全面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確保少數民族學生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各民族學生的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國家標準。保障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普及少數民族學生高中階段教育,支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普通高中建設,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配齊圖書、實驗室、教學儀器等設施設備。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特色化發展,鼓勵和支持舉辦綜合高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職業教育,職業教育建設項目重點向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傾斜,促進創新創業和職業技能人才培養。
職業教育機構以及有條件的企業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舉辦職業技術學校(技工院校),依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自治區應當加強民族高等學校建設,扶持民族特色學科以及相關專業建設,支持高等學校培養民族團結教育、民族文化和民族雙語人才。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當地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資源開展少數民族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掃除文盲工作,積極開展文化和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逐步提高少數民族公民的文化素質。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特殊教育,支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服務體系,按照規定配齊特殊教育專業教師。積極開展面向少數民族殘疾學生的職業教育和民族雙語教育,重點提高少數民族殘疾學生的生活技能和就業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舉辦有少數民族教育特色並能適應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民族班、民族學校。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普通高中民族班、自治區級示範性民族中學和民族中等專業學校,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舉辦中國小校民族班、示範性民族中國小校。
第十六條 自治區根據需要舉辦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等學校民族班,並適度擴大招生規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民族團結教育工作,將民族團結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計畫,融入教育全過程。
國小高年級、國中應當開設民族團結教育專題課程,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在課程中強化民族團結教育內容,高等學校應當開設黨的民族理論與政策課程。
第十八條 自治區加強少數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根據國家和地方課程設定規定,中國小校開設民族藝術和民族體育選修課程,開發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校本課程資源;中等職業教育學校開設具有民族特色的專業和技能課程;民族高等學校將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融入學科專業,開展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教學和研究,挖掘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保護和傳承工作,鼓勵和支持對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培養和培訓。
第十九條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發展水平和語言使用實際,鼓勵和支持實施不同層次、不同模式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雙語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民族學校、民族雙語學校應當開展民族雙語教育教學資源的研究開發和套用。
鼓勵和支持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雙語教學課程教材體系,建設民族雙語教材編譯編寫專職兼職隊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幼稚園、中國小校和其他地區的民族學校開設適合少數民族學生特點的民族雙語教學課程。
第三章 教師與學生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中國小校教師,不得擠占、挪用教師編制。
第二十一條 適當提高民族中國小校中、高級崗位比例。民族雙語教育教師職稱評審,可以單獨分級分組開展分類評定。民族雙語教育教師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競聘相應崗位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提高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中國小校和民族學校、民族雙語學校教師收入分配政策,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農村教學點、村國小、鄉鎮學校教師和民族雙語教育教師傾斜,落實提高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農村中國小校教師待遇的政策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自主實施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優先建設農村民族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師的周轉宿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組織優秀教師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學校支援教育工作。參加支援教育工作的教師除享受有關規定的待遇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從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報考高等學校的本自治區少數民族考生和民族雙語教學班學生,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行加分或者定向錄取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自治區民族事務行政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報考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等學校民族班的考生享受適當降分、擇優錄取政策。
本自治區高等學校招收少數民族語言專業研究生應當同時測試考生與該少數民族語言專業相關的少數民族語言水平,測試結果作為錄取的重要參考。
對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加分或者定向錄取的優惠政策,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中國小校民族班面向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優先招收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根據人才培養需求,對在本自治區高等學校就讀相關民族專業的本自治區籍學生實行減免學費政策。
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高等學校民族班學生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免學費以及資助政策。
中國小校民族班學生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資助政策待遇。
第四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應當加大對民族教育的財政扶持力度,統籌解決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學校建設、民族雙語教育、教師培養培訓、民族團結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創新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加快推進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民族教育需要和財政狀況,安排民族教育發展相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民族教育經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中國小校或者民族雙語學校公用經費時,適當高於當地其他同級同類學校標準。
第二十八條 中國小校民族團結教育課程、民族語文課程教科書由自治區免費提供。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育機構在民族教育發展的責任落實、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使用、教育教學質量等事項進行督導,督導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利用宗教從事妨礙民族教育的活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中國小校教師或者擠占、挪用教師編制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民族教育經費的;
(三)其他妨礙民族教育發展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廣西是全國少數民族人口最多的省區,我區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區總人口的38.8%,主要聚居在桂中、桂西地區。長期以來,我區民族教育經費投入總量低、教育經費來源渠道窄,少數民族聚居區生均教育事業費總體低於其他地區平均水平,極大制約了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為此,《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教育促進條例》(簡稱《條例》)明確建立各級政府為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民族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以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加快推進少數民族聚居區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
教育大計,教師為本。為解決民族教育教師隊伍“招不進、留不住、教不好”問題,《條例》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民族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並從編制、崗位、職稱、工資等方面對民族教育教師進行傾斜。
《條例》規定加強少數民族職業教育,培養創新創業和職業技能人才,對民辦職業技術學校(技工院校)實行優惠政策;發展民族高等教育,對在本自治區高等學校就讀相關民族專業的本自治區籍學生實行相應的減免學費政策。實行自治區、市、縣三級中國小民族班管理體制,對高考、中考階段以及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民族班的少數民族考生實行招生優惠,以提高少數民族學生入學率以及少數民族在校大學生、高中生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