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場就業

留場就業,是指中國勞改機關對幾類特殊的刑滿釋放人員依法採取的具有懲罰、補救性質的安置措施。主要包括兩類:(1)根據198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而強制留場就業的;(2)建國以來至1981年在各個歷史時期根據黨和政府制定的刑滿釋放安置辦法而一般留場就業的。

由於留場的原因不同,因此,強制留場的和一般留場的在管理和處置辦法等方面均有區別。強制留場的,須經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勞改局審批,並設專場、專叭管理,根據考察期的表現決定如何處置。一般留場就業的,在管理上嚴格區別於犯人,但比一般企業職工要嚴些,工資待遇也略低於一般國營企業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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