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留場(廠)就業是指中國對某些服刑期滿人員的一種就業安置。指罪犯服刑期滿後,被安置在勞改單位就業。刑滿留場(廠)就業的規定曾隨不同時期的社會需要幾經變更。1981年第八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規定了刑滿留場(廠)就業的三種情況:(1)強制留場(廠)就業;(2)自願留場(廠)就業:(3)原來留場(廠)就業的。這三種情況因性質不同,應在管理教育和政治,生活待遇各方面區別對待。
一九八三年公安部、勞動人事部公發(勞)51號檔案《關於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下發以後,各地認真貫徹執行,解決了多年來歷史遺留問題,調動了刑滿留場(廠)人員的勞動積極性,促進了勞改生產的發展和社會安定。有的地區因為種種原因,留場(廠)就業人員轉為正式工人的工作尚未結束。為適應深化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對勞改單位從刑滿釋放人員中錄用正式工人的辦法需作相應調整,特補充通知如下:一、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二、做好今後從刑滿釋放人員中錄用生產技術骨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