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

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指的是服刑期滿後,被安置在勞改單位就業的人員。主要為3種人:(1)強制留場(廠)的。是對服刑期間沒有改造好、放回社會後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刑釋人員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的行政措施。(2)自願留場(廠)的。是捐刑釋後因勞改生產需要,本人自願,又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工程技術人員,由勞改單位錄用為正式職工;(3)原有留場(廠)的。

強制留場(廠)的由勞改單位設定專場(廠)或單獨編隊嚴格管理,除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仍享有公民權,但要實行監督改造。經濟上實行同工同酬。確實改造好了的,原則上可以回原來居住的地方;已轉為工人的享受同類職工的政治、經濟待遇,不夠轉工條件的,按臨時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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