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留四不留

四留四不留是指對服刑期滿人員的留放原則。1964年7月召開的第六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根據當時在押犯情況,規定今後犯人服刑期滿,凡是重大的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慣犯,除了少數確實改造好的以外,仍然應當留場(廠)就業,繼續改造;勞動人民出身的人民內部犯法分子和一般刑事犯,刑滿後原則上應當釋放回家。在此前提下,對犯人刑滿的實行“四留四不留”原則。

“四留”是:(1)改造不好的;(2)無家可歸又無業可就的;(3)家在邊境口岸、沿海沿邊縣以及靠近沿海沿邊的縣和大城市的儘量留,但有些改造好了的人民內部犯法分子和輕微刑事犯,放回去沒有危險的,也可以不留;(4)放出去有危險的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如本人確實不願回家的,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如保密上需要的等。“四不留”是:(1)改造好了的;(2)家在農村的(包括大城市近郊區);(3)家中有特別需要(如獨子)和本人堅決不願留場的;(4)釋放出去政治影響較大,和老弱病殘、喪失反革命活動能力、危害不大的。實踐證明,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刑滿人員實行“四留四不留”的原則是完全必要的,為國家開闢了一條就業的途徑,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進入80年代後,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以及罪犯情況的變化,對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的政策作了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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