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留場就業

一律留場就業,是指強制留場就業的一種。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一律留場就業的對象是:(1)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的;(2)刑滿釋放後又犯罪判刑勞改的;(3)勞教人員解除教養後3年內犯罪,逃跑後5年內犯罪被判刑勞改的(確實改造好的除外)。

這三種人的重新犯罪行為,不包括過失犯罪,也就是說,過失犯罪不能作為“一律留場(廠)就業”的根據。為了搞準對象,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對這部分人留場(廠)就業的審批手續是:由中隊提出意見,監獄、勞改隊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批准。一律留場(廠)就業,是一種強制性行政措施,既有安置就業的性質,又有繼續改造的任務,對他們實行嚴格的管理,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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