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推進擴權強縣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 文號:黔府辦發〔2012〕24號
- 類別:地方法規
導語
正文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擴大縣域發展自主權,增強縣域經濟活力和實力,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因此,實施擴大縣(特區)經濟管理許可權改革是我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委十屆十一次全會和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主基調,大力實施工業化、城鎮化帶動戰略的重大舉措,是我市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我市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建設“五個六盤水”的需要。
實施擴權強縣改革,有利於進一步理順縣(特區)政府事權與財權關係,提高縣級政府應對發展困難和問題的能力,更好地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有利於提高縣級政府自主決策和統籌協調能力,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駕馭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利於減少行政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減輕企業和民眾負擔,加快項目審批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有利於我市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上謀劃區域經濟發展大局,提升發展層次和發展質量。
二、認真執行擴大縣(特區)經濟管理許可權事項
(一)直接下放管理事項。
1.2011年省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的185項行政許可和2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涉及經濟管理方面的許可權一律下放到縣(特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按許可權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許可、審核等53項(見附屬檔案1)經濟管理事項,改由縣(特區)自行履行審批、核准等手續,並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抄報省、市主管部門。
3.技術改造項目及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等經濟管理許可權採取縣(特區)分批的方式下放。
(二)減少管理層級事項。除需要市出資或協調外部建設條件的縣級審批、核准、備案、許可、認定等經濟管理事項和跨縣(特區)項目,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檔案和省明確規定由市審批和審核的經濟管理事項,繼續按現行程式報批外,其餘事項按下列方式辦理。
1.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許可、認定等80項(見附屬檔案2)經濟管理事項,由縣級主管部門按照程式初審後,直接報省級主管部門履行審批、核准等手續,同時抄報市主管部門。
2.按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有關部委審批、核准、備案、許可、認定等事項,由縣級主管部門按照程式初審後,直接報省級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市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按照程式向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有關部委申報。
(三)鐘山區經濟管理許可權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簡化項目前期工作程式。繼續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加快推進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有關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辦發〔2010〕125號),進一步規範和簡化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程式,涉及建設用地、環境評價、城市規劃和節能等審核許可權、程式與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審核許可權、程式相統一,由同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和城鄉規劃等部門直接審批、核准等,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五)資金申報和投資計畫下達。
1.資金申報。申請省級資金補助,不使用市人民政府資金的縣(特區)屬項目,由縣級主管部門直接向省級主管部門申報;申請國家部委資金補助,不使用市人民政府資金的縣(特區)屬項目,由縣級主管部門直接報送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後轉報國家相關部委;其他需要申請省級資金補助或國家資金補助,同時需要市人民政府配套資金的項目仍按原程式辦理。
2.投資計畫下達。省級資金補助的縣(特區)屬項目投資計畫,由省級主管部門直接下達到縣級主管部門;國家部委資金補助的縣(特區)屬項目投資計畫,由省級主管部門直接轉下達到縣級主管部門;其他類型項目投資計畫仍按原程式辦理。所有投資計畫均同時抄送有關市相關部門。
三、做好下放管理許可權實施對接和規範管理工作
(一)制定實施方案。按照本意見公布下放和減少管理層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事項,各縣(特區)要儘快制定本縣(特區)的對接實施方案,報市推進擴權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加強溝通銜接。加強市級部門與省級部門之間、市級部門之間、市級與縣(特區)之間的溝通、聯繫和銜接,建立健全協調配合、高效運轉、無縫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擴大縣(特區)經濟管理許可權不出現管理上的脫節和漏洞。
(三)嚴格規範許可權的管理。對下放和減少管理層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能進各縣(特區)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必須進入政務服務中心,及時將新增審批事項的名稱及內容、執法依據、辦事程式、辦理所需資料、承諾辦結時限等信息在各縣(特區)政務服務中心和本單位網站公示,並相應更新政務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審批服務指南。所有擴權事項必須在2012年12月底前全部落實到位。
(四)制定服務指南。各縣(特區)要抓緊制定辦理細則,明確具體操作規程,嚴格依法承擔各項職責,真正做到“三明確三減少”,即審批事項前置條件明確,辦事流程明確,責任具體明確,審批環節和前置條件減少,審批時間減少,各項收費減少,確保擴權事項有效實施,真正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
(一)強化領導,有序推進。成立以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各市直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市推進擴權強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發展改革委,辦公室成員單位由市監察局、市績效辦、市編委辦、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組成,負責許可權申報、組織培訓、審核、宣傳、考核督查等工作。各縣(特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也要儘快成立相應的擴權強縣推進工作機構或建立聯繫機制。
(二)強化責任,紮實推進。各縣(特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狠抓落實,確保擴權強縣工作紮實穩步推進。市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擴權強縣工作的指導,積極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主動對縣(特區)提供服務。各縣(特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經濟管理許可權調整後的各項工作銜接,加強統籌區域發展、資源最佳化配置的組織和協調,要增強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服務中心、服務大廳等服務視窗,切實做好銜接落實。
(三)組織培訓,規範操作。由市擴權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政府法制辦配合組織培訓,培訓對象為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業務骨幹、各縣、特區政務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縣(特區)部門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幹。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市、縣(特區)各主要新聞媒體要制定宣傳計畫,充分利用報紙、雜誌、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等媒介加強輿論宣傳工作,樹立典型經驗,為順利推進擴權強縣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五)保障經費,確保落實。各縣(特區)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縣(特區)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
(六)加強督促,強化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發展改革委、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績效辦負責,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對下放許可權、銜接、運行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擴權強縣措施落到實處;負責跟蹤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教訓、評估實施效果,確保擴權強縣工作依法有序、平穩推進;市政府將擴權強縣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制定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對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特區)的推進工作情況進行嚴格考核,考核結果將納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