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是六盤水市人民政府2015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 文號:六盤水府發〔2015〕15號
  • 發文日期:2015年10月28日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
六盤水府發〔2015〕15號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5〕21號),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更好地服務改革發展、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新常態下加強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切實加強審計監督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審計監督,是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是全面健全完善監督體系、推動法治政府、簡樸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的需要,是強化公共權力運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履職盡責、建設效能政府的需要。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學習審計法律法規及國發〔2014〕48號、黔府發〔2015〕21號檔案精神,自覺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審計機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現問題、完善機制、依法審計、秉公用權”的原則,自覺做到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廉潔審計。
二、進一步提高審計監督水平和監督質量
(二)積極推動巨觀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審計機關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務改革發展、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正,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適應改革發展新需求,著力創新審計理念,持續組織對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重大決策部署的跟蹤審計。密切關注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正確把握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對不合時宜、制約發展和阻礙改革的制度規定,及時予以反映,推動改進和完善。不斷加大對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防風險及簡政放權,城市棚戶區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行為,反映好的做法和經驗,促進國家巨觀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斷完善。
(三)不斷推進審計監督全覆蓋。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制定中長期審計監督規劃,整合審計資源,最佳化審計力量配置,創新審計方式方法,提高審計工作能力和效率。根據審計項目實施需要,開展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積極構建以國家審計為主導、內部審計為基礎、社會審計為補充的協調監督體系,不斷擴大審計覆蓋面。強化公共資源、公共資金、公共政策、公共項目、公共權力、公職人員重點監管,逐步實現國有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深度、有重點、有步驟、有成效的全覆蓋。
(四)切實維護經濟安全。加大對經濟運行中風險隱患的審計監督力度,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風險,深入揭示體制、機制、制度性問題。加強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密切關注財政資金的存量和增量,減少財政資金沉澱,盤活存量資金,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圍繞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國務院“約法三章”要求,加強“三公”經費、會議費用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審計,促進厲行節約和規範管理。加強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事項及國有資本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提出對策建議,及時堵塞漏洞。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促進完善債務管理制度,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縣(特區、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範圍,並作為縣(特區、區)和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強化民生資金和資源環境審計。加強對“三農”、扶貧、科技、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點民生資金的審計,重點關注征地拆遷、惠農補貼等方面損害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揭示和分析民生政策落實過程中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推進民生政策落實到位。加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審計,密切關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和落實情況,開展自然資源資產責任審計試點,探索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工作,推動資源、環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六)促進幹部守法守紀守規,推進廉潔政府建設。深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出台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探索建立對不同類型領導幹部的評價體系,建立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實行輪審制度,爭取做到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逐步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公告和追責問責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追責到人,促進領導幹部主動作為、有效作為,切實履職盡責。加大對依法行政的審計力度,維護市場經濟環境和社會公平正義。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查深查透查實,堅決查處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標投標、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政府採購、公共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腐敗問題,進一步促進廉潔政府建設。
三、進一步完善審計工作機制
(七)支持審計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納入審計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支持審計。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複審計人員的,要依法依紀查處。各部門、單位要依法、及時、準確、完整的提供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管理等資料,建立財政、發改等部門定期向審計機關提供巨觀經濟、政策法規等信息的機制,保障審計工作及時全面開展。對獲取的資料,審計機關要嚴格保密。
(八)完善協助審計的工作機制。紀檢監察、組織、人資社保、財政、經信、編辦、公安、檢察院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嚴格按照《六盤水市審計局等8家單位關於印發〈六盤水市審計工作部門聯動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六盤水審發〔2014〕181號)要求,充分發揮審計工作部門聯動機制的作用,切實保障審計機關履行職責,參與跟蹤檢查、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推進審計結果的有效利用。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紀問題線索,要認真查處,及時向審計機關反饋查處結果。審計機關要跟蹤審計移送事項的查處結果。
(九)強化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建立健全整改責任制,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重大問題要親自管、親自抓;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相關審計建議,被審計單位要及時整改落實,整改結果須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專題研究整改工作,將整改納入督查督辦事項;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嚴肅整改問責,各級、各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審計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研究,完善制度規定;對整改不到位的,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要嚴格追責問責。
(十)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各縣(特區、區)政府主要領導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親自分管審計工作。縣(特區、區)政府常務會議要通知審計局主要領導全程列席,縣(特區、區)長辦公會議要通知其列席相關議題。要建立健全工作報告等制度,下級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和重大案件線索向同級政府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各級審計機關要積極配合上級審計機關推進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試點工作。
四、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保障
(十一)加強審計機關領導班子建設。堅持按好乾部標準選配審計機關領導班子,不斷最佳化班子年齡、知識和專業結構,增強班子整體功能和合力,建設政治上靠得住、作風上過得硬、工作上有本領的審計機關領導班子。審計機關負責人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的相關專業水平或工作經歷,行政副職要能帶隊開展審計業務工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正職和副職的任免應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十二)保證履行審計職責必需的力量和經費。根據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增強審計力量,保障各項審計任務的開展。各級財政要認真測算,將審計機關開展工作必需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審計機關外出審計的各項差旅費開支。委託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要根據項目資金渠道,採取不同的辦法予以保障,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融資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支付委託審計費用並計入項目投資;由財政資金直接安排的項目,由財政部門撥付委託審計費用。
(十三)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嚴把審計人員入口關,審計機關招錄和遴選審計工作人員時,根據審計工作專業特點設定專業要求,突出審計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對專業性較強的審計工作職位,可實行聘任制。強化審計人員職業保障,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制,要加強與上級審計機關的報告和對接,採取有效措施,激勵審計人員積極參加審計、會計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斷提高審計人員專業化水平。
(十四)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推進有關部門、單位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加大數據集中力度,構建全市審計數據系統。各級審計機關要積極開展“金審三期”建設,推進計算機審計硬體升級換代。要加強計算機審計中、高級人才培養,提升在大數據、信息化環境下的審計能力,創新計算機審計技術,提高審計工作能力、質量和效率,切實提高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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