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2010年2月1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0〕8號印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辦法》。該《辦法》共30條,由六安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0〕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2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0年2月10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0〕8號
金安、裕安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已經2010年1月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日

辦法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建設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及特殊價值的樹木。
第三條 古樹名木實行屬地保護管理。保護古樹名木堅持以政府保護為主,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六安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六安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獻古樹名木以及捐資保護、認養古樹名木。
市人民政府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每5年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普查,對古樹名木進行登記、編號、拍照,建立資源檔案。
第七條 古樹按照下列標準分級:
(一)樹齡500年以上的古樹為一級;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為二級;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為三級。
名木按照一級古樹保護。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古樹名木資源情況,每5年確定一批樹齡接近100年的樹木作為古樹後備資源,參照三級古樹的保護措施實行保護。
第八條 六安市城市規劃區內三級、二級古樹由市綠化委員會組織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報市人民政府認定後公布。
一級古樹、名木由市綠化委員會按省規定上報認定。
第九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城市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
(一)在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二)在鐵路、公路、江河堤壩和水庫湖渠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三)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園區的管理機構為養護責任單位;
(四)在文物保護單位、寺廟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綠地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單位;
(六)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為養護責任單位。
私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所有者為養護責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區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住宅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養護。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確定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到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義務。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古樹名木日常養護,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防範和制止各種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並接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古樹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為和自然損傷,出現明顯的生長衰弱、瀕危症狀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報告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對古樹名木進行搶救和復壯。
第十一條 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費用由古樹名木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預防重大災害損害古樹名木的應急預案。在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從城市維護管理經費、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檢查。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由負責認定的人民政府設立保護牌,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
古樹名木保護牌應當標明古樹名木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設定時間以及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毀壞古樹名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捐資保護、認養古樹名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古樹名木保護牌中享有認養期限內的署名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劃、釘釘、剝損樹皮、掘根、攀樹、折枝、懸掛物品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
(四)在距離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5米範圍內取土、採石、挖砂、燒火、排煙以及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危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並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級別報相應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保護方案後1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養護技術規範的,經審查同意後,報政府批准。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未經批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 符合法定情形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級別向相應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移植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由專業綠化作業單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點實施移植。
移植古樹名木的全部費用以及移植後5年內的恢復、養護費用由申請移植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 照古樹名木保護級別,及時報告相應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5日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確認,查明原因和責任後註銷登記,並報綠化委員會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具有景觀價值的,可以採取相應措施處理後予以保護。
第二十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第二十一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損傷的,按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採取相應的救治措施;拒不採取救治措施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救治,並可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的,按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未構成犯罪的,按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古樹名木,並處以古樹名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刻劃、釘釘、攀樹、折枝、懸掛物品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距離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5米範圍內取土、採石、挖砂、燒火、排煙以及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剝損樹皮、掘根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違法行為導致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未經批准,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按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擅自處理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的,按照《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三十條規定,由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每株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綜合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認定古樹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樹名木保護與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法批准移植古樹名木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樹齡在50年以上的大樹,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編號、建立檔案並落實養護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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