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

《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進一步規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更好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關規定,制定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

該規則自2024年10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
  • 實施時間:2024年10月13日
  •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歷史,檔案通知,檔案全文,起草說明,內容解讀,

發布歷史

2024年7月23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規則自2024年10月13日起正式施行。

檔案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布《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4年第45號
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已經2024年9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5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10月13日

檔案全文

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前款所稱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關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或者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不規範;
(二)有關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
(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情形。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監督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並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應當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單位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舉報。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於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許可權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
第六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許可權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許可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內容一般包括: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單位;
(三)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就依據該政策措施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舉報人採取非書面方式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材料後應當做好登記,準確記錄舉報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項、舉報人、簽收日期等信息。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及時對舉報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組織開展核查。
反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涉嫌存在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轉送有關起草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理:
(一)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情形的;
(二)舉報已核查處理結束,舉報人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複舉報的;
(三)對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所依據的政策措施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四)舉報材料不完整、不明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未在七個工作日內補正或者補正後仍然無法判斷舉報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處理舉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單位、牽頭起草單位或者制定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說明;
(二)政策措施徵求意見情況;
(三)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四)關於政策措施是否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情況的說明;
(五)其他為開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屬於未履行或者不規範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
(一)政策措施屬於公平競爭審查範圍,但未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
(二)有關單位主張已經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但未提供佐證材料的;
(三)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但未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的;
(四)政策措施屬於《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但未送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
(五)未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作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或者結論不明確的;
(七)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程式的情形。
第十四條 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屬於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一)政策措施中含有《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性內容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經核查後發現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適用情形的;
(三)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經核查後發現檔案出台時存在其他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的;
(四)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沒有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或者在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滿足終止條件後未及時停止實施的;
(五)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情形。
第十五條 核查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聽取有關部門、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對有關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核查;舉報事項情況複雜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經組織核查,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束核查:
(一)有關政策措施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
(二)在核查期間有關單位主動修改、廢止有關政策措施的;
(三)有關政策措施已經失效或者廢止的。
第十八條 經核查發現有關單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發《提醒敦促函》,督促有關單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舉報和組織核查的有關情況、整改要求和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時間要求等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有關單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不規範的,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或者補正程式等;
(二)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內容的,要求按照相關程式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三)核查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機制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關制度機制。
《提醒敦促函》可以抄送有關單位的上級機關。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可以聯合有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共同開展約談。
約談應當指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明確整改要求。約談情況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未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可以將有關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核查認為有關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據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應當逐級報告有處理許可權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照本規則開展核查。
第二十二條 舉報線索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有關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實名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舉報人的書面請求,依法向其反饋舉報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有針對性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4年10月13日起實施。

起草說明

關於《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在總結實踐經驗、開展理論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研究起草《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6月,《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提出,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為細化落實《意見》關於加強執法監督的有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於2021年6月聯合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的適用情形和處理機關等,並在部分地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創新試點,在制度和實踐層面推動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強化制度剛性約束取得積極進展。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作出重要部署。《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強調,要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即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要求我們進一步加快制定出台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推動全社會形成共同營造公平競爭氛圍的工作合力。
當前,一些地方政府“繞開”公平競爭審查、實施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衝動仍然存在,經營主體、社會公眾等對政策制定機關違反審查標準和程式出台政策措施的監督渠道較少、約束手段有限。聚焦上述突出問題,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規則有利於進一步暢通公平競爭審查舉報反映渠道,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從源頭規範政府行為,防止出台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推動國內市場高效暢通和規模拓展;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體系,在《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和《實施細則》等基礎上進一步扎牢織密舉報制度的籬笆,更好指導各地開展好舉報處理工作,提升經營主體滿意度,提振經營主體信心,激發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有利於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剛性約束,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保障各種所有制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二、起草過程
(一)全面總結地方實踐。一是梳理分析各地經驗做法。全面梳理各地舉報處理工作開展情況、充分吸收借鑑各地實踐經驗,並將各地出台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機制彙編成冊。梳理髮現,目前天津、河北、內蒙古、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海南、重慶、四川、雲南、陝西、青海等20餘個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已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機制。二是跟進總結創新試點經驗。市場監管總局於2022年5月在廣東等地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試點。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市場監管總局持續跟進,提煉總結試點地區經驗,確保工作規則重點突出、切實可行。三是深入開展實地調研。先後赴江蘇、重慶等地圍繞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等事項開展調研,深入研究基層反映強烈的舉報處理工作困難挑戰、關鍵環節和意見建議,為《工作規則》起草奠定堅實的實踐基礎。
(二)紮實開展理論研究。委託專家對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開展專題立法研究,就《工作規則》涉及問題針對性開展研討論證,科學分析制度設計的重點難點,為《工作規則》起草奠定理論基礎。委託專家就黑龍江、江蘇、河南、湖南、四川等五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重點評估分析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機制建立和實施情況,為《工作規則》起草豐富研究視角。
(三)認真起草《工作規則》草案。在充分總結前期理論研究成果、積極借鑑各地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們科學確定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的適用情形、工作原則、處理程式和處置手段等要素,先後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工作規則》,圍繞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逐條反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工作規則》徵求意見稿。
(四)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工作規則》2023年起草以來,我們先後多次徵求原公平競爭審查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意見。《工作規則》充分吸收各有關方面意見,現已達成一致。
三、主要內容
《工作規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突出問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有效銜接反壟斷等工作體系。以《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為基礎,保障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與反壟斷、公平競爭審查、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處理等工作體系的兼容性和一致性。二是更加注重核查處置工作。為切實解決民眾急難愁盼問題和公平競爭關切,《工作規則》重點關注舉報的核查及處置等環節。三是切實增強監督保障機制。《工作規則》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關規定,強化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督促約談,明確有關人員法律責任;依照《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建立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的通知》(雙反辦發〔2023〕1號)要求,制發《提醒敦促函》《約談通知書》等文書。
目前《工作規則》分為4部分,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則部分。規定立法目的(第一條);適用範圍(第二條);明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能劃分(第三條);舉報處理原則(第四條);確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許可權(第五條);暢通舉報途徑(第六、七條);明確舉報人權利義務(第八條)。
(二)核查機制。規定舉報登記要求(第九條);確定不同情況下核查對象(第十條);不予處理情形(第十一條);核查中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條);未履行或未規範履行審查程式的情形(第十三條);違反審查標準的情形(第十四條);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第十五條);核查期限(第十六條);結束核查情形(第十七條)。
(三)監督管理。開展提醒敦促的情形及其內容(第十八條);組織開展約談的情形和方式(第十九條);有關人員責任和行紀銜接(第二十條);上位依據存在問題的處理程式(第二十一條);明確與反壟斷執法監督銜接機制(第二十二條);反饋舉報處理結果(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第二十四條);舉報處理信息匯總分析(第二十五條);保密要求(第二十六條)。
(四)附則。主要規定實施日期(二十七條)。

內容解讀

《規則》提出,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 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包括以下情形:(一)有關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或者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式不規範;(二)有關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情形。
● 《規則》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核查;舉報事項情況複雜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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