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汕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該《工作規則》經第十三屆汕頭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3月9日由汕頭市人民政府以汕府〔2012〕26號印發。《工作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公務活動安排、紀律和作風、附則13章6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屬性:汕府〔2012〕26號
- 地點:汕頭
- 時間: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第九章 會議制度,第十章 公文審批,第十一章 公務活動安排,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第十三章 附 則,
汕頭市人民政府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汕府〔2012〕2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汕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業經第十三屆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汕頭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一、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法治政府、陽光政府和服務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堅持以人為本,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含分管市政府工作的其他領導,下同)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協助市長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室工作。
九、市長出國訪問期間,由市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市政府各局(委)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創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強化“第一協調人”責任意識,凡屬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積極主動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要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全面貫徹國家、省關於巨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和公平競爭,完善市場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注重解決民生問題。健全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制,增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能力,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強化公共安全管理,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財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及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市級政府投資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行政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行政事項,必須以全市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調查研究,組織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方案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由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協調;涉及各區、縣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切身利益,或涉及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組織、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跟蹤和反饋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最佳化提供客觀依據,形成反應靈敏、協調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執行評估機制,建立健全行政決策監督制度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實行規章後評估制度,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修改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決定、命令;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原則上由部門單獨或者聯合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但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涉及面廣的事項,可以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部門或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報備和解釋工作由市法制部門承辦。市法制部門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備案工作。
二十五、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建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強規範性檔案管理,實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強化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二十六、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依法界定行政執法許可權,明確行政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媒體旁聽;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新聞稿,在報導前應按規定審核。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市政府指定人員擔任。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經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批准,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
三十、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做好備案規章工作;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三十四、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遵守和執行行政複議、執法監督和規範性檔案管理等制度,及時修改或廢止違反上位法規定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徵詢和聽取各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新聞媒體反映、民眾舉報投訴的問題,各部門要予以重視,對重大問題要主動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處理結果向市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和加強做好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處理信訪反映的問題。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委)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擬報請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項;
(四)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討論通過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調整召開時間。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遇到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由市政府立即決策的,可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分管副市長臨機決定,在事後及時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確認。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副市長、秘書長協調、審核後提出,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應向市長或市長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或市長委託召集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報告;未經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中,需要辦理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按工作職責向主辦單位發出交辦通知,並負責督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應及時送新聞媒體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有關副市長審定。
四十七、根據工作分工和需要,市政府領導同志可召集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等專題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政府重要工作。市政府工作會議由市長、副市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協調決定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或市委、市政府已有原則意見,需要召集有關區縣、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協調的問題。必要時,市政府工作會議可委託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召開。
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一般應形成會議紀要,也可以簽報件等形式,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或由受委託主持會議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核報市長、分管副市長簽發。
四十八、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召開全市性會議,實行年度會議計畫報送審批制度。未列入市政府年度計畫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予召開。確需召開的,由主辦部門按規定報送市政府審批。
貫徹上級部門工作會議精神,布置、總結部門業務工作的會議,由各部門召開。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到會講話,不邀請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按規定報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會議應按照高效節約原則,儘量精減會議人員,壓縮會議時間和控制經費開支,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區縣、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其中報送市政府的法規草案送審稿、規章送審稿,還應當符合《汕頭市立法條例》和《汕頭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定》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應先行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有責任配合併提出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將各方理據列出,並提出辦理建議報市政府。
五十、各區縣、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務,由市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決定、命令,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其中:向省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請示報告工作的,由市長簽發或由市長授權副市長簽發;向省有關部門商洽請示工作的,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由分管副市長核報市長簽發;下行文,如屬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於分管副市長職權範圍的,可授權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由分管副市長核報市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也可授權秘書長、副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表態,冠以“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研究)”等字樣的,經秘書長審核後,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函件,秘書長可授權副秘書長或辦公室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經秘書長審核後,由分管副市長核報市長簽發。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加快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一章 公務活動安排
五十四、為保證市政府領導同志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區縣、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以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各區縣、各部門確有需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和其他事務性活動的,應事先書面(並附有關背景資料)請示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從嚴掌握、統籌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涉及外事、港澳事務、僑務、台務的接待事項,需要市政府領導出面的,應將接待計畫分別報業務歸口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外事、港澳、僑務活動,歸口市外事僑務局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台務活動,歸口市台灣事務局統籌提出安排意見。市外事僑務局、台灣事務局審核時要從嚴把關。
五十六、境內外新聞記者要求採訪市政府領導同志的協調、安排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其中境外新聞記者採訪,歸口市政府新聞辦、市外事僑務局或市台灣事務局按有關規定把關,提出意見送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安排。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市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按規定程式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市政府報告。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善於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督促檢查,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論壇、研討會和評比表彰活動。不得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及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名義進行廣告性祝賀活動。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部門、區縣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需要而發的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中央、省和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市長外出時告知常務副市長或秘書長,副市長、秘書長離汕出訪、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汕外出,應事先向市長和分管副市長請示報告,同時,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並由總值班室向秘書長報告。
對市政府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其他公務活動,各部門負責人接到出席通知,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須提前向市政府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則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機構、直屬行政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