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

2022年5月27日,湖北省財政廳印發《湖北省省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

基本介紹

全文
湖北省省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工作規程適用主體為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包括漢外省直單位和省級垂直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
第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依照本規程執行。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採購的,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主體,應當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要求,根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採購計畫和採購契約,提升財政支出績效水平。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明確與所屬預算單位在政府採購管理、執行等方面的職責範圍和許可權劃分,細化業務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的採購執行管理,強化對政府採購政策落實的指導。省財政廳依法履行對省級預算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編制
第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按照財政部《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以及省政府頒布的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編制本部門、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不得對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項目進行拆分,化整為零規避政府採購,做到“應編盡編、應采盡采”。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不編列政府採購預算。
第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結合上年度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及本年度採購需求、支出標準、市場價格等情況,按照有利於項目實施的原則進行統籌,提高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最大限度提高政府採購資金使用效率。通過預留採購份額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鄉村產業振興、中小企業發展等各項政府採購政策。
第六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當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同步申報。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省財政廳向省直各部門批覆部門預算的同時將政府採購預算批覆給省直各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中確需調劑的,由主管預算單位報省財政廳按規定辦理。
第三章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展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採購預算、採購政策以及市場調查情況等,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全面落實績效管理要求。
第八條  採購需求應當合規、完整、明確、規範,包括以下內容:
(一)採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採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採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範;
(三)採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衛生、技術規格、物理特性、包裝等要求;
(四)採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技術保障、服務人員組成等要求;
(五)採購標的的數量、採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六)採購標的的專用工具、備品備件、質量保證、售後服務等要求;
(七)採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八)採購標的的其他技術、商務要求。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採購需求,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諮詢機構編制。採購人對採購需求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編制採購需求,可以通過問卷調查、網上查詢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諮詢論證。對於下列採購項目,必須開展需求調查:
(一)10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採購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採購項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採購項目,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如公共設施管理服務、環境服務、專業技術服務以及教育、醫療衛生和社會服務等;
(三)技術複雜、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包括需定製開發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採購進口產品的項目等;
(四)主管預算單位或者採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採購項目。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政府採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採購需求特點確定採購實施計畫,包括但不限於採購項目預(概)算、最高限價,開展採購活動的時間安排,採購組織形式和委託代理安排,採購包劃分與契約分包,供應商資格條件,採購方式、競爭範圍和評審規則,以及契約類型、定價方式、契約文本的主要條款、履約驗收方案、風險管控措施等。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採購需求管理作為政府採購內控管理的重要內容,在制定採購需求時,按照內控要求做好風險分類和風險預判,完善應對措施和應對方案,減少和規避風險。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針對採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進行審查,健全評估論證和集體決策制度,確保採購需求和採購計畫合法、規範、科學,遏制供應商不合理投訴舉報以及因採購需求不合規、不規範導致的項目中止或終止現象,體現預算績效目標。
參與確定採購需求和編制採購實施計畫的專家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審查。
第四章  政府採購意向公開
第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採購意向按採購項目公開。除以協定供貨、定點採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採購外,按項目實施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採購均應當公開採購意向。
第十五條  部門預算批覆前公開的採購意向,以部門預算“二上”內容為依據;部門預算批覆後公開的採購意向,以部門預算為依據。
第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編制的採購計畫,及時發布採購意向公告,公開時間原則上不得晚於採購活動開始前30日。預算執行中新增採購項目應當及時公開採購意向。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採購項目,可不公開採購意向。
第五章  政府採購計畫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嚴禁無預算採購、超預算採購,不得擅自改變已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金額及用途。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採購項目外,不得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無論其供應商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均應依法保障其平等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權利。
第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已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省財政廳備案。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和政府採購執行情況實行網路備案。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採購項目需求特點、績效目標和市場供需等情況,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適用情形,確定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和採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進口產品的,按照財政部《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省屬高校和省直科研院所採購進口儀器設備實行網路備案制。
經省財政廳審核可以採購進口產品的項目,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規定可以採購進口產品,但不得限制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參與競爭。
第二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採購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必須依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主管預算單位可自行委託中央國家機關集中採購機構或國家部委部門集中採購機構組織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自主選擇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者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確有需要設定部門集中採購的,其範圍由主管預算單位結合自身業務特點,按照《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自行確定,並於部門預算批覆後10個工作日內報省財政廳備案。各部門、各單位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範圍內的項目,應當依法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不適用於省屬高校和省直科研院所。漢外省直單位以及在漢省直單位需漢外實施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採購人可根據項目實施地點,就近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項目,各級集中採購機構應當代理採購,必要時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就代理事項進行協調。上述項目有關投訴舉報由省財政廳受理。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範圍內競爭或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情形外,一般採用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選擇合適的採購方式,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省財政廳批准。
第二十二條  劃分採購包與分包履行契約的項目,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有利於採購項目實施的原則,明確採購包或者契約分包要求。採購子項目劃分應當按照有利於選擇採購方式、落實採購政策、促進公平競爭、項目運行管護、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則確定。契約分包應當按照技術、產品協作實際需要和落實政府採購政策要求確定。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以下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採購方式進行採購。
(一)年度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
(二)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與建築物和構築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
(三)政府採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
前款第(三)項所稱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省財政廳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省級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類項目以及政府採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其交易及監管規則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不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第二十七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關於採購方式、採購程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但應當妥善保存與採購相關的檔案和記錄。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採購人不得因緊急採購排除競爭。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預算執行中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評審規則等措施,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鄉村產業振興、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採購政策功能。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政府採購項目實施的要求,充分考慮採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採購活動進行的因素,科學合理安排採購活動,加快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進度,提高採購效率。
第六章  政府採購契約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契約方式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契約當事人應當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契約要素應與採購檔案和中標、成交通知書等相關內容一致。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各部門、各單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各部門、各單位擅自改變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契約類型按照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契約類別,結合採購標的的實際情況確定。根據契約標的和績效目標,可採取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多樣化的契約定價方式。政府採購契約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對於採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簽訂不超過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採購契約。
第三十三條  為落實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依法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契約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採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採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開展政府採購契約融資業務,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自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採購契約在規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採購契約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自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契約副本報省財政廳備案,政府採購契約實行網路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契約,但所有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契約。政府採購契約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契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類項目以及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各部門、各單位可以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契約總價的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應當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或者支票、匯票、本票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行業驗收標準,以及契約約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履約驗收方案要明確、具體、客觀、可量化,還應當在契約中約定。涉及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政府採購資金支付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及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其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25日內支付款項;契約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政府採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式,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約定的資金支付方式、比例、時間和條件,辦理採購資金支付。項目資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契約金額必須與政府採購契約一致。
第四十一條  按政府採購契約的約定,採購項目資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採購程式在本年度未實施完畢的,應當按照省級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政府採購預算的結轉、結餘資金隨部門預算的結轉、結餘資金一併管理。
第八章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將本部門、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及時在規定的媒體上發布。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採購意向、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契約公告、面向中小企業預留採購份額項目執行情況等政府採購信息。 
第四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中國湖北政府採購網”發布。
第四十五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提供的政府採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發布政府採購信息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確保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採購信息內容一致。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採購信息內容、時間不一致的,以在“中國湖北政府採購網”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九章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供應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依法向各部門、各單位或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各部門、各單位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質疑答覆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
第四十九條  供應商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被質疑的採購檔案相關內容進行核實並作出答覆,必要時,可在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於3名專家對質疑內容進行審核,並依據專家意見進行答覆;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處理質疑事項,並依據其出具的意見進行答覆。
第五十條  質疑供應商對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省財政廳提起投訴。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財政廳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十一條  省財政廳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採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省財政廳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省財政廳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章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採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採購的人員與負責採購契約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採購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和培訓,對採購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以符合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逐步建立政府採購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合理確定績效目標,定期開展績效監控和評價考核,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不斷提升政府採購項目績效。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如實向省財政廳反映政府採購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接受省財政廳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監督檢查省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執行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採購政策、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  省財政廳制定年度省級政府採購監督檢查計畫,每年對部分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政府採購活動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予以通報;對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業務進行監督考核,監督考核情況網上公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政府採購檔案管理  
第五十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建立政府採購檔案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準確、及時記載政府採購檔案。
第五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結束後,及時將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檔案進行歸檔並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
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報告、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涉密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規程制定本地區政府採購工作制度。
第六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省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鄂財采規〔201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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