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是2022年頒布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
- 發布單位: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是2022年頒布的制度。
《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是2022年頒布的制度。1修訂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廣東省能源局,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耗統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範圍、指標口徑、計算和分攤標準,指定專人記錄能源資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進行能源消耗狀況分析,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
第十六條實行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報告制度。公共機構應當指定統計人員,負責記錄本機構能源資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按照規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
強化以標準化推動數位化,完善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規範能源資源消費及碳排放數據統計,開展統計數據會審和質量抽查,持續提高數據質量。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深度挖掘數字資源,分析各地區、各類型、各層級公共機構用能、用水和碳...
制定天津市公共機構碳排放核算標準,明確公共機構碳排放核算邊界、核算範圍和碳排放因子取值。完善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將碳排放量納入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指標體系,組織實施碳排放報告。(二)強化碳排放管理。將單位建築面積碳排放...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帳。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數據按季度進行上報。季報是每季度結束後7日內上報,季度與季度之間數據不需要累計,但要進行數據分析。年報需...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如實記錄能源消費原始數據,加強數據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監測水平。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
機構職責 第六條 各級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責,實行目標責任制和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各公共機構應建立詳細的能源消費統計制度,聯絡員負責將本單位的年能源消費數據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第七條 各級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管理崗位...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明確專人擔任本單位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情況。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體系和...
公共機構應當將節能工作實施方案,及時報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第三章 第十一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定期統計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第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管理...
14個地區制定了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各地區結合實際出台了一系列公共機構節能的規章制度和標準。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逐步進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3.推進能耗統計,加強了監督考核。各地區認真組織實施《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完成了...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節能...
公共機構的辦公區和居住區相鄰的,辦公區和居住區的能源資源消費要分別計量和監測。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範圍、指標口徑、計算和分攤標準,指定專人記錄能源資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
縣(區)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耗統計匯總數據和數據分析報告。市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逐步實現對能源消耗狀況的實時監測,並定期統計、公布全市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狀況。第十四條市級...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分解節能目標和指標任務,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於每年3月底前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制度,如實記錄能耗計量原始數據...
第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的能源消耗定額,應當包括水、電、煤、油、氣等方面的內容。第十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購置和使用,整合辦公用房、設施設備等資源,...
第十三條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公共機構既有...
第十二條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建設、購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減少重複建設,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十三條 新建和既有辦公用房維修...
第十三條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的範圍內使用...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工作,對同級公共機構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覆核後,報上一級人民...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資源消費計量制,對能源資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實時監測。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建立統計台賬,分析總結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並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統計並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按年度對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分析,形成能耗分析報告,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在徵求公共機構意見、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電、氣、煤、油等)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並建立統計台賬,進行...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統計等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並定期統計、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市、縣(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統計、上報並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強化能源計量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並進行收集...
第十一條 省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集中的公共機構能耗監測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並定期統計、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市州、縣市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耗狀況,並將能耗統計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