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公共機構節能集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動全社會節約資源,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黔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黔南州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以及黔南州駐外省(市)的公共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州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州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州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設立專門工作崗位,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
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各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公共機構人員的節能意識,增強節能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公共機構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五條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各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將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各級政府綜合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第六條州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都勻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經費和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支持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契約能源管理、能源審計、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七條州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都勻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於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節能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級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並組織考核。
第九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的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及其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及其實施方案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確定人員擔任本單位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重要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節能工作情況,提出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並建立能源計量器具檔案,按期更新、維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能源(水、電、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耗)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三條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的範圍內使用能源。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廣套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產品、設備,並做好淘汰產品、設備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六條 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機構的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按《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
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公共機構的能源審計,可以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也可以採用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進行。
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和監督檢查情況,對能源消耗量大、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和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應當帶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按照“乾濕分離”原則和“四分類”的要求,做到應分盡分、應收盡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常態化、長效化機制。
第三章 節能措施
第十九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節能最佳化,推行行為節能、技術節能措施。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
崗位責任制。公共機構的能源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能源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可以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委託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並將其提出的具體節能管理措施,作為重要的採購條件。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
物業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該目標完成情況將作為對物業服務單位質量考核和契約續約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效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並在節能改造後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做出綜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在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方面進行節能改造。在改造的過程中,應當優先使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加強日常辦公用電的管理,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建立下班後斷電和用電巡視檢查制度;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提高空調能效水平;
(三)加強自行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根據需要對燃煤、燃油、
燃氣鍋爐進行節能檢測和改造,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的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
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的設計,採用限時開啟、間隔開燈等方式改進電路控制,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照明;
(六)設備機房、食堂、開水間等部位的用能設備設施應當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七)加強用水設備的管理,採用節水型器具;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公共機構應當採取的其他加強用能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減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和各機構之間的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採取減少會議數量,縮短會議時間,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系統等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加強對公務用車管理,嚴格控制車輛數量;
(二)按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結合單位電動汽車配備更新計畫以及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四)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禁止非公務用途使用車輛,嚴格執行公務車節假日封存停駛、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五)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制度;
(六)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加快推進公務車使用制度改革,鼓勵工作人員利用
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公共機構應當採取的其他加強車輛節能管理的措施。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第三十條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設立節能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公眾對於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並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下列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一)建立落實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的情況;
(二)執行國家、省有關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名錄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和材料名錄的情況;
(三)能源消費計量、監測和統計的情況;
(四)能源消耗定額執行的情況;
(五)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的情況;
(六)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的情況;
(七)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對於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公共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事實真相。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下達整改意見書的機構和部門;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報,並由當地財政部門扣除或核減其相應的財政性經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 州、縣(市)、都勻經濟開發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州內國有企業可參照本辦法開展節能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州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