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雲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經2012年4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6月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節能管理、節能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雲南省人民政府
  • 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2年6月1日
  • 施行時間:2012年7月1日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4號
《雲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4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紀恆
2012年6月1日

全文

雲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促進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編制、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監督管理、宣傳培訓、信息服務、表彰獎勵和先進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等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明確相應的崗位和人員承擔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監察、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公共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節能措施落實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公共機構節能意識。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公共機構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諮詢服務,推廣和套用節能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開展廢舊節能產品回收利用;推行契約能源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上級下達的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確定、分解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和指標,並組織實施和考核。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分解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制定年度節能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交流、指導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本單位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節能工作情況,提出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體系和信息管理平台,並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統計和公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統計、上報並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強化能源計量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並進行收集、整理和匯總,建立統計台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和分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書面說明;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經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財政部門在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預算時壓縮其1%至5%的公用經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耗指標、壽命周期等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並監督實施。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優先選用國家公布推薦的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公共機構應當對新建建築按照用能種類、用能系統進行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對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按照節能改造計畫,逐步做到分戶、分類、分項計量。
第三章 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推廣、使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逐步淘汰落後的用能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應當推進電子政務,加強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降低資源消耗。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並將其提出的具體節能管理措施作為主要條件之一。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完成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效益分析,並在節能改造後採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加強辦公用電管理,建立用電設備巡檢制度,減少和降低計算機、複印機、飲水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二)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最佳化空調設備運行管理,提高能效水平;
(三)加強供熱系統運行管理,定期對供熱設備進行能效測試,未達到能效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四)實行電梯系統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的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提倡3層以下不乘坐電梯;
(五)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產品,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採用限時開啟、間隔開燈等方式改進電路控制,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加強供用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採用節水型器具,並採取相應節水措施;
(七)對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配電室等部位的用能實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採取的其他節能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公務車輛節能管理:
(一)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控制車輛數量;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車輛,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潔能源型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車輛;
(四)制定公務車輛節能駕駛規範,執行公務車輛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五)建立公務用車油耗台賬,定期公布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和節油獎勵;
(六)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有效整合,減少重複建設,嚴格執行辦公用房配備標準,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情況;
(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能源消耗量大和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公共機構進行重點能源審計,並向社會公布能源審計結果。
第二十五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整改意見書。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整改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下達整改意見書的機構和部門。
下達整改意見書的機構和部門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進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公開監督舉報方式,及時對舉報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或者未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的;
(二)未完成節能目標和指標的;
(三)未確定本單位節能聯絡員的;
(四)未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定期監測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採取節能措施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中央駐滇公共機構、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機構,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節能指導和監督。
本省駐省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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