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蘭州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頒布於蘭州市,屬於公共機構節能

基本介紹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詳細條款,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3〕第2號
蘭州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已經2013年1月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2月16日

詳細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市、縣(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知識,提高節能意識。
第五條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以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契約能源管理、節能技術及產品的推廣套用、表彰獎勵等。
第二章節能規劃管理
第八條市、縣(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計畫,並報上一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九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按年度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還應當按年度分解落實到鄉(鎮)、街道公共機構。
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節能計畫,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本單位節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建立能耗統計台賬,協調督促按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情況,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統計等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和分項計量,並定期對能源消費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公共機構既有建築應當結合節能改造計畫,逐步做到辦公用能與生活用能相分離,辦公用能與經營性用能相分離,獨立核算的上下級單位用能相分離,不相隸屬、合署辦公的公共機構間用能相分離。
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公共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耗統計匯總數據和數據分析報告。縣(區)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向市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耗統計匯總數據和數據分析報告。市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逐步實現對能源消耗狀況的實時監測,並定期統計、公布全市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狀況。
第十四條市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不同地域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公布和調整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定期進行能耗狀況分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省、市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
第十六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審計部門,每年對本級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額使用的公共機構進行能源審計。
第三章節能措施
第十八條公共機構應當設定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集中整合和最佳化配置公共機構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推進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扶持和引導,積極推行契約能源管理,委託專業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公共機構採用和實施契約能源管理的項目,應當於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契約,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節能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建立健全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用能管理:(一)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用電設備巡檢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三)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進行計量改造,加裝溫控設施,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按照用熱量計價收費;(四)加強自行供熱系統運行管理,根據需要對燃煤、燃油、燃氣鍋爐進行節能檢測和改造,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慧型化控制,合理設定電梯開啟數量、時間和樓層,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六)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最佳化照明系統設計,推廣套用智慧型調控裝置,採用限時開啟、間隔開燈等方式改進電路控制,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七)網路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進行科學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公務車輛節能管理:(一)對公務車輛實行編制管理,控制公務車輛保有數量,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二)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型車輛;(三)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定節能駕駛規範;(四)實行定點加油、維修、保養制度,推行腳踏車能耗核算制度;(五)定期公布公務用車腳踏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節油獎勵制度;(六)鼓勵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公共運輸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章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及網站,接受社會公眾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各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和統計情況;(三)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四)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五)能源管理崗位設定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六)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情況;(七)開展能源審計情況;(八)公務用車節能管理情況;(九)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情況;(十)執行國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及材料名錄的情況;(十一)新建建築在設計、建設過程中執行節能標準,以及既有建築在改造、裝修、加固時的節能措施落實情況;(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八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整改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對舉報查出有嚴重浪費能源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三)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的;(四)未按照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的;(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六)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七)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採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採購國家命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三十二條從事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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