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

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活動的管理,規範人才市場行為,維護人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第4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
  • 單位:江蘇省人事廳
  • 要求: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業務;
  • 發布時間:2005年7月8日
關於印發《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
二00五年七月八日
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活動的管理,規範人才市場行為,維護人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第4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是指名稱冠以“江蘇”、“全省”等全省性稱謂或“蘇南”、“蘇中”、“蘇北”、“沿江”等跨省轄市稱謂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轄市組織招聘單位的現場人才交流會。
第三條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的舉辦單位應為:
(一)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其所屬人才流動機構;
(二)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機構;
(三)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外的其它部門或社會團體;
(四)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其它組織。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機構申請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業務;
(二)有8名以上(含8名)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學歷)、取得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核發的人才服務職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原則上在申請單位所在地舉辦。申請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經所在地市、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逐級審核後,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全省性人才交流會,可以由一個部門、機構舉辦,也可以由一個以上部門、機構聯合舉辦。聯合舉辦的,應當明確一家有舉辦資格的部門或機構為第一責任人,由第一責任人提出舉辦申請。
第七條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外的其它部門或社會團體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應當和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共同舉辦。
第八條市、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舉辦或共同參與舉辦的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經同級政府同意,並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可以以同級政府主辦、人事等相關部門承辦的形式舉辦。
第九條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辦的人才交流會應當符合我省人才交流活動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於促進全省人才的合理流動、合理配置以及我省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
(二)應當有嚴密的組織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收費符合國家及我省物價部門的規定;
(四)具備省和當地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舉辦單位應向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舉辦人才交流會的書面申請(具體說明人才交流會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範圍及有關收費標準等);
(二)組織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使用場所的說明材料及有關租用協定、洽談會平面圖;
(四)擬刊播廣告的文稿(一式三份):
(五)舉辦或聯合舉辦單位為人才中介機構的應提供《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聯合舉辦的,須提供聯辦單位共同簽訂的聯辦合作協定書;
(六)市、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檔案。
第十一條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接到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的申請後,應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或委託舉辦地所在省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辦會條件等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申請報告之日起二十日核心查完畢,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符合條件的,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正式行文批覆;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舉辦單位憑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正式批覆材料到舉辦地的政府人事、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舉辦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內容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不得擅自更改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的名稱、時間、地點、規模、範圍及收費標準等事項,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五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的名稱、時間、地點等項目或因故不能如期舉辦的,舉辦單位應及時向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項目及理由,並附市、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及相關證明材料。經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後,舉辦單位應及時刊播相關聲明,有關責任和費用由舉辦單位負責承擔。
第十六條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的單位應當確定負責人和安全責任人。會前對場館出入通道、消防器材、電器及線路等安全、衛生設施進行重點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舉辦單位應當對參會單位的合法資格、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審查,對參會單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監督,依法維護應聘者的合法權益。並於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總結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派人或委託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擬舉辦地的省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對交流會的組織舉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十九條凡違反本辦法舉辦全省性人才交流會的,一經查實,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舉辦名稱冠以全省性稱謂、跨省轄市稱謂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轄市組織招聘單位的網上人才交流會,參照本辦法審批程式執行,審批條件另行規定。
舉辦名稱冠以全國性稱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稱謂,以及面向全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招聘單位的現場或網上人才交流會,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審批)。
第二十一條舉辦名稱冠以全市(省轄市)性稱謂、跨縣(市)稱謂以及面向全市、跨縣(市)組織招聘單位的現場或網上人才交流會,由各省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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