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才交流協會

廣東省人才交流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oin”,縮寫為:GDHRA),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從事人才交流服務業有關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才交流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oin
  • 縮寫:GDHRA
  • 性質:非營利性
協會介紹,會員須知,會員權利,會員義務,會員資格,入會手續,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第七章 協會終止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協會介紹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從事人才交流事業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加強行業內的自我規範、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反映會員呼聲;開展人才流動與人才市場建設的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業務合作,促進人才交流事業發展,為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會員須知

會員權利

具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積極宣傳學會宗旨,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具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有獲得協會幫助和服務的優先權;團體會員可獲得協會支持,開展有關人才交流服務活動;有獲得協會工作信息的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義務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有條件的會員,資助協會活動經費;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向協會推薦會員。

會員資格

凡承認和遵守《廣東省人才交流協會章程》,經政府人事主管部門批准的人才中介組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並依法成立的人才交流協會或相關社團組織;對人才交流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各級人才交流協會的主要負責人;合法人才中介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對人才交流事業有突出貢獻的行政機關領導、專家學者、人才交流工作者;熱心支持人才交流事業的其他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均可申請加入廣東省人才交流協會,成為本會會員。

入會手續

申請入會的單位,須填寫《申請入會審批表(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個人,須填寫《申請入會審批表(個人會員)》。申請單位或個人被批准入會後,協會秘書處將發給入會通知書。申請單位或個人持入會通知書辦理繳費手續(單位會員應繳交會費2000元/年,個人會員應繳交會費100元/年),並領取會員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人才交流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oin”,縮寫為:GDHR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從事人才交流服務業有關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引領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促進行業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人本服務、誠信服務;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自我規範、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協調,促進會員合作共贏、和諧發展;加強人力資源開發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促進人才服務產品開發使用與人才交流業務合作,為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機關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簡稱省人社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簡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人社廳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路13號潤粵大廈5 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行業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論證諮詢,反映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合理訴求事項,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推動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橫向業務合作,拓展人才交流服務領域;
五、開展人才資源開發理論研究和學術成果交流,組織開發人才交流服務新產品並推廣套用;
六、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參與人才交流服務行業技術標準的論證,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八、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行業自律措施,並告知政府有關部門;
九、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查處本行業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十、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十一、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業務實施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不以本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爭利;
四、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單位會員資格與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資格
自願申請單位會員的,必須承認和遵守本協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廣東省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部門(簡稱各級人社部門)批准發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並在廣東省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簡稱各級工商機關)登記註冊、實際從事人才交流服務業務的各類人才中介機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經廣東省各級政府民政部門(簡稱各級民政部門)批准登記並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級人才交流協會或相關社團組織;
(三)對人才交流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二、單位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單位申請入會審核表,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提出意見,報會長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同時獲得本會會籍,並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個人會員資格和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資格
自願申請個人會員的,必須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人才交流服務事業,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對人力資源開發與人才交流服務體系有專門研究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
(二)對人力資源開發與人才交流服務有突出貢獻者;
(三)熱心支持人才交流服務事業的社會各界知名人士、離退休人員。
二、個人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個人申請入會審核表,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核提出意見,報會長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同時獲得本會會籍,並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會籍自然取消:
一、自願退會的;
二、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按要求參加活動的;
三、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秘書處查實,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的;
四、犯罪並受到刑罰的;
五、單位會員其單位撤銷、合併、破產的。自願退會的會員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按照本條二、三、四、五項自然取消會員會籍的,由本會秘書處在媒體上公告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在本會會刊、網站上宣傳會員風采,展示產品、成果優先權;
三、向本會申請法律援助和權益保障等服務優先權;
四、參加和申辦本會活動權;
五、參加國際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時可申請經費補貼權;
六、獲得本會工作信息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遵守行規行約,誠實守信地開展人才中介服務業務;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維護行業信譽,不搞欺詐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有條件的會員資助本會活動經費;
五、積極宣傳本會宗旨,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或終止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計畫;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領導人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人社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對本章程第十四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的事項作出決議,須經全體會員的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本章程的規定和會員大會的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審議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四、審議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五、決定設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申請人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八、選舉、罷免本會常務理事;
九、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任或者解聘;
十、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人選的聘任或者解聘; 十一、審議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人數為90人左右。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須經省人社廳審核同意,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的產生辦法:根據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各界別會員的結構比例,經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分配理事候選人名額,然後在會員大會上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也可採取通訊方式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全體會員半數者當選。
第十九條 理事人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長期從事人才交流服務工作,有威信、有影響或學術上有突出成績;
二、有時間、有能力行使理事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任期為四年。為保持理事會的權威性、工作上的連續性和協會的活力,每屆更新的理事,原則上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40人。常務理事會的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由到會常務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落實省委、省政府各項決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人才服務行業工作,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推進廣東省人才服務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在人才交流服務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六、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為四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隔一屆可以重新參加選舉。
第二十七條 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開展本會章程規定範圍內的業務,拓展人才交流服務業相關的新業務;
五、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六、必要時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使法人代表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由若干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制定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執行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五、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根據會長授權,聘任或者解聘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七、負責新會員申請入會的相關工作;
八、出席會長辦公會議,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
九、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民政廳書面報告本會上一年度的活動情況、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的活動計畫;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人社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章程案由協會秘書處承辦。修改的章程,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修改的章程,應當自省人社廳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協會終止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省人社廳審查同意後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本會清算組織,在省人社廳和省民政廳指導監督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人社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