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體育場地維修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該辦法共五章十九條於1999年11月24日由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體育場地維修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24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國體育場地維修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維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體育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維修經費是中央財政為加強全國體育場館維修,進一步推進《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的實施而設立的專項補助經費,由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條 維修經費必須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的項目,不得抵充單位正常事業經費,不得用於個人獎金、福利、差旅費等項開支。各級體育、財政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維修經費。
  第四條 維修經費實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的體育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體育部門)使用維修經費,必須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
  第六條 維修經費的補助範圍如下:
  (一)各省級體育部門所開展的18個奧運會重點項目的體育場館的維修與改造;國家體育總局與地方共建的體育訓練基地體育設施、設備的維修與改造。
  18個奧運重點項目包括:田徑、游泳、跳水、桌球、羽毛球、射擊、射箭、擊劍、體操、舉重、摔跤、柔道、賽艇、帆船帆板、籃球、排球、速滑、短道速滑。
  (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和老、少、邊、窮地區體育訓練基地及體育設施、設備的維修與改造。
  第三章 經費的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凡符合上述補助範圍的單位可申請維修經費,申請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 3月31日。
  第八條 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為維修經費的申請單位。省級體育部門所屬單位以及地、市、縣體育部門申請經費時,均須上報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經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向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提出申請。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申請均不受理。
  第九條 對各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報來的申請,由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匯總,並根據體育事業發展的年度計畫和長遠規劃,結合各省級體育部門對專款的管理情況、使用效益及當年的實際需要進行綜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徵得財政部同意後,由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共同下達。
  第四章 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維修經費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定,專款專用"的管理辦法。並對使用情況跟蹤問效。
  第十一條 各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使用的維修經費的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款補助通知後,必須及時將經費撥付同級體育部門,體育部門收到撥款後,應及時將專款一次撥付給用款單位。
  第十三條 已批准補助並撥款的項目,在一年內仍未動工的,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將對該項目予以註銷,並將已撥經費調至其它補助項目,或由財政部收回。
  第十四條 當年未完工項目,年終經費結餘的,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後如有結餘資金,可用於下年度本地區體育場館的維修。
  第十五條 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或變動已批准的維修項目或項目內容,須由省級體育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批准後方能調整或變動。
  第十六條 維修項目完成後,由用款單位編制維修經費使用情況報告,經省級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將視情況分別給予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收回維修經費或一至三年內不安排維修經費等處罰,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二)挪用維修經費的;
  (三)用維修經費發放工資、獎金、福利的;
  (四)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五)經費不能及時撥到使用單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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