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

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一般指本詞條

《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於2021年12月22日法務部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12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
  • 類型:規劃
  • 印發單位法務部
  • 印發時間:2021年12月30日
檔案通知,規劃全文,

檔案通知

法務部關於印發《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已經2021年12月22日法務部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司 法 部
2021年12月30日

規劃全文

目 錄
一、規劃背景
(一)“十三五”時期開創了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新局面
(二)“十四五”時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面臨的新形勢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三)2035年遠景目標
(四)“十四五”時期主要目標
三、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
(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大力加強法律服務行業黨的建設
四、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
(三)均衡配置城鄉法律服務資源
(四)加強欠發達地區公共法律服務建設
(五)重點保障特殊群體合法權益
五、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路
(六)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有效覆蓋
(七)推動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網路平台最佳化升級
(八)推進三大平台融合發展
(九)推進“智慧法律服務”
(十)最佳化法律服務機構布局
六、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
(十一)全面實施“八五”普法規劃
(十二)提高普法的針對性、實效性
(十三)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
七、保障司法公正
(十四)健全完善律師辯護代理制度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十七)改革完善公證體制機制
(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鑑定管理使用銜接機制
八、共建現代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十九)創新新時代調解工作
(二十)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二十一)加強和規範村(居)法律顧問工作
(二十二)強化司法所在社會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十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大數據套用分析
九、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
(二十五)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二十六)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二十七)推動建設一流法律服務高地
十、加強涉外法律服務
(二十八)加強涉外法治教育引導
(二十九)培育國際一流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涉外法律人才
(三十)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機制化
十一、健全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
(三十一)提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拔的科學性和公信力
(三十二)推動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三十三)建立實施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實施保障
(三十四)強化組織領導
(三十五)加強經費保障
(三十六)推進法律服務隊伍規範化建設
(三十七)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三十八)加強理論研究和輿論引導
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2021-2025年)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根據《“十四五”司法行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一)“十三五”時期開創了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新局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習近平總書記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加快建設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統籌研究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加快發展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隊伍,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儘快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路,讓人民民眾切實感受到法律服務更加便捷。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夯實依法治國民眾基礎。2019年6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建設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重要舉措和保障措施。
“十三五”期間,法務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牽頭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改革,公共法律服務體制機制、制度體系不斷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邁上新台階。法律援助法頒布出台,律師參與公益服務規範化、制度化水平不斷提高,事業體制公證機構、合作制公證機構改革持續深化,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登記範圍、程式規定、標準體系不斷健全完善,推動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推進仲裁制度改革、加強國際仲裁中心建設,建立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評審制度改革。山東、湖北等地出台公共法律服務地方專門立法。
截至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等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合計達到76.5萬個,專業法律服務人員388.5萬人。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熱線、網路三大平台建設快速推進、深度融合,服務質量、效率不斷提升。截至2020年底,建成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點)57萬個,60多萬個村(社區)配備法律顧問,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設定2000多個座席,服務領域不斷拓展,中國法律服務網、各省級法網全面建成,線上服務功能日趨完備。“十三五”期間,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640萬件,司法鑑定業務1167萬件,仲裁案件188萬件,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矛盾糾紛4482萬件,50萬餘人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律師、公證行業年服務量均超過1100萬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辦理各類法律事務80萬件,公共法律服務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基礎性、服務性、保障性作用有效發揮。
(二)“十四五”時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面臨的新形勢
我國邁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風險挑戰,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時代新階段,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延展,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依法防控疫情,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人民民眾依法辦事、依法解決矛盾糾紛,要求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更加充分、優質、便捷。同時,公共法律服務供給體制機制不健全,政府權責邊界不清,法律服務資源總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鄉分布、地域分布差異明顯,欠發達地區公共法律服務人員、基礎設施等資源短缺問題突出。服務供給質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
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法務部和全系統必須立足全局、著眼長遠,緊緊圍繞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加快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加快構建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抓住機遇、銳意進取,奮力譜寫公共法律服務事業新篇章。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強黨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健全完善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法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供給總量和質量,為保障司法公正、促進社會治理、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更高水平法治中國、平安中國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始終確保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通過優質、高效、便捷的專業法律服務保障人民權益,維護人民利益。堅持公平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公共法律服務的核心價值追求,客觀公正、廉潔自律。堅持立足國情,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財力可負擔性和人民民眾需求變化,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堅持改革創新,推進法律服務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釐清政府權責邊界,動員社會力量有效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增強服務總體供給能力水平。
(三)2035年遠景目標
到2035年,基本形成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目標相適應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全面覆蓋,服務機制更加健全,服務供給優質高效,服務保障堅實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基本實現,人民民眾共享公共法律服務成果基本實現。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全面覆蓋,融合發展有力有效,服務能力水平滿足人民民眾日常需求。普法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顯著增強,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不斷提升。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業健康快速發展,服務能力水平、服務質量和公信力顯著提高。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思想政治建設不斷加強,業務能力不斷提高,在全面依法治國中充分發揮作用。
(四)“十四五”時期主要目標
——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路。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機構、司法鑑定機構、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設定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有序發展。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慧型精準,實體、熱線、網路三大平台資源整合、有效融合,服務供給能力和保障能力明顯增強,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人民民眾感受到法律服務更加便捷、高效。
——“八五”普法規劃實施完成。公民法治素養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顯著提升,公民對法律法規的知曉度、法治精神的認同度、法治實踐的參與度顯著提高,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顯著增強。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深入推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顯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備、實施精準、評價科學、責任落實的工作體系基本形成。
——推動法律援助法實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實現縣級以上法律援助機構全覆蓋,配齊配強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有效履行國家責任。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強化質量監管,完善配套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服務標準體系,建立健全評價指標體系。
——發揮律師在公共法律服務中的主力軍作用。到2025年,全國執業律師達到75萬名。律師行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務職能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律師調解、村(居)法律顧問工作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服務領域不斷擴展,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服務質效不斷增強。律師隊伍社會責任感進一步增強,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實現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
——擴大公證服務供給。大力發展公證員隊伍,到2025年達到2萬名。深化公證體制機制改革,增強事業體制公證機構活力和創新動力,規範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建設發展,穩妥擴大數量規模。堅持和強化公證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領域公證服務供給能力,均衡配置公證服務資源,調整公證機構執業區域,提高公證服務的均等化、可及性。增強公證工作能動性,充分發揮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作用。
——增強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持續深化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準入退出機制,建立健全誠信等級評價體系,完善司法鑑定人職稱評審制度。加強質量建設,創新認證認可、能力驗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加快信息化建設,實現全要素、全流程監管。推動司法鑑定行業轉型升級,最佳化服務資源布局,建設一批高資質、高水平司法鑑定機構。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國際化水平。推進仲裁法修改,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完善仲裁制度體系。加強和規範仲裁機構登記管理,推進仲裁機構內部治理結構改革。支持面向世界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培育面向區域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努力將我國打造成為國際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成立中國仲裁協會,建立健全行政指導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工作體制。
——深化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進一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整合行業性專業性調解資源,在市縣兩級建立綜合性、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研究推動調解立法,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相關法律制度。加強調解協會建設,拓展協會職能作用。研發推廣全國智慧型移動調解系統。
專欄1 “十四五”時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主要指標
序號
指標內容
預期值
指標性質
1
縣、鄉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建成率(%)
100%
約束性
2
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總體實現7*24小時服務(%)
100%
約束性
3
法律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實現率(%)
100%
約束性
4
鄉村“法律明白人”配備率(%)
≥95%
預期性
5
村(社區)法治文化陣地建設普及率(%)
95%
預期性
6
全國涉外法律服務示範機構(家)
500
預期性
7
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數量(家)
20
預期性
8
每萬人擁有律師數(人)
5.3
預期性
9
全國村(居)配備法律顧問的比例(%)
100%
預期性
10
縣級以上法律援助機構建成率(%)
100%
約束性
11
法律援助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率(%)
100%
約束性
12
每十萬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110
預期性
13
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率(%)
100%
預期性
14
通知辯護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
100%
預期性
15
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或法律幫助覆蓋率(%)
100%
預期性
16
每十萬人擁有公證員數(人)
1.5
預期性
17
高資質高水平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家)
100
預期性
18
面向世界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數量(個)
6
預期性
19
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數量(家)
10
預期性
20
成立中國仲裁協會
-
約束性
21
村(社區)、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覆蓋率(%)
100%
約束性
22
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達標率(%)
80%
預期性
23
專職人民調解員數量占人民調解員總數比例(%)
15%
預期性
24
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商事調解組織數量(家)
10
預期性
25
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參訓率(%)
100%
預期性
三、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
(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級各類法律服務機構的黨組織要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黨領導法律服務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機制,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法律服務行業得到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二)大力加強法律服務行業黨的建設。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全面加強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等行業黨的建設,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加強法律服務行業基層黨組織建設,遵循行業特點、規律,適應發展趨勢,創新體制機制,改進工作方式,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教育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滿腔熱忱投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四、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
(三)均衡配置城鄉法律服務資源。圍繞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鄉村振興戰略總要求,深入實施“鄉村振興 法治同行”專項活動,深化法治鄉村(社區)建設,深入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加強動態管理。推進實施鄉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和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培育工程,教育引導農村廣大幹部民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鎮法律服務資源向農村地區輻射的方式和途徑,創新便民利民服務形式。
專欄2 “鄉村振興 法治同行”項目
貫徹落實“鄉村振興 法治同行”活動方案,以保障農村民眾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需求為重點,完善政策、整合資源,創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推進鄉村依法治理,促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實現鄉村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全覆蓋,補齊公共法律服務短板,保障困難民眾獲得優質法律援助。實施村居法律顧問“五個一”活動、鄉村企業“法治體檢”專項活動、“100+100黨支部結對”活動、公證和鑑定機構進鄉村活動、推進鄉村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開展主題普法宣傳、“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活動、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培育工程、鄉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創新鄉村法治文化建設。
(四)加強欠發達地區公共法律服務建設。結合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實際,制定支持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方案舉措。進一步完善、落實支持西藏和四省藏區公共法律服務建設方案。健全完善中西部邊遠地區法律援助機構設定,支持法治宣傳陣地建設。加強對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欠發達地區、邊疆地區公共法律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和人才培訓等的監管。支持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和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建立多種形式對接機制,開展對口援建、掛職鍛鍊、交流培訓。通過選派志願律師到無律師縣、鼓勵支持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與無律師縣結對幫扶等方式,確保法律服務縣域全覆蓋。加強無律師縣國資律師事務所建設,鼓勵、支持外地律師事務所在無律師縣設立分所,全國無律師縣問題基本解決。立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貼近基層和民眾的特徵和優勢,因地制宜發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有效補充律師資源不足地區的法律服務力量。加強公證服務資源布局規劃、動態調配,統籌解決“無人處”“一人處”導致公證機構不能正常執業、公證服務缺失等問題。實施“雲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項目,運用網路服務、遠程視頻服務模式,促進優質資源向欠發達地區輻射。推進“1+1”中國法律援助志願者行動、“援藏律師服務團”、“同心·律師服務團”等志願服務活動。
專欄3 雲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項目
依託中心城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或優質法律服務機構,通過遠程視頻系統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偏遠地區、法律服務資源匱乏地區人民民眾提供遠程法律服務。2025年前在全國建成10個雲公共法律服務中心。
(五)重點保障特殊群體合法權益。將進城務工人員、殘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婦女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作為公共法律服務的重點服務對象。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擴大法律援助範圍。落實法律援助法關於擴大殘疾受援人範圍和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免予經濟困難核查情形的規定。加強對特殊群體的法治宣傳,引導民眾通過法律方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律師協會、公證協會、司法鑑定協會制定完善公益服務制度,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特殊群體減免服務費用制度機制。加強特殊群體服務指導,針對各類群體不同特點,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庫。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服務機構無障礙環境建設,有條件的可建立綠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門服務。適應老年人、殘疾人、少數民族特點和法律援助需求,完善法律服務網無障礙功能,根據實際需求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視力殘疾人語音版、少數民族語言版等服務。
五、建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路
(六)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有效覆蓋。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全面建成,管理體制機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諮詢、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功能充分發揮,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室與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有效銜接,實現全科服務和轉介工作標準化。因地制宜、規範推進省級、市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推動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與司法所一體規劃、一體建設、資源共享,逐步實現“站所合一”。推動在校園、軍營、創業園區等設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點,創新服務模式,打造服務品牌,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法律諮詢、法治宣傳、信息查詢、轉介引導等服務。
專欄4 縣(市、區)鄉(鎮)兩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建設項目
指導中西部地區做好縣鄉兩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工作站)改擴建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實體平台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推動“網際網路+公共法律服務”建設,推進三大平台融合發展,實現資源共享,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七)推動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網路平台最佳化升級。落實國務院統一部署,推動“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與“12345”政務服務熱線歸併整合,建立完善轉接機制,最佳化座席設定,按照統一標準提供“7×24小時”服務。加強熱線答問標準化知識庫建設,提高應答標準化、一致性,強化回訪評價、數據歸集和分析。加強法律服務網建設,持續推進“網際網路+公共法律服務”,建立統一用戶認證、統一服務流程、統一受理指派、業務協同辦理、服務全程監督、質效科學評價、智慧型大數據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務網路平台。提升用戶體驗,提高自助下單、智慧型文本客服、智慧型語音等智慧型化套用水平,提高線上諮詢服務質量和效率。強化信息查詢功能,提供及時、高效、權威的全面依法治國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查詢、法律服務機構人員數據信息查詢、參照案例查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務辦事指引服務。完善法律服務網線上辦事功能,實現“一網通辦”。
專欄5 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歸併整合最佳化項目
普遍建立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政府購買社會化服務機制,建立全國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管理平台,實現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規範化,與全國政務服務大平台實現數據共享。2025年底實現“7×24小時”服務全覆蓋,接通率和滿意率均不低於90%。
(八)推進三大平台融合發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體制,建立有效銜接機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務資源整合利用效率,綜合考慮服務需求類型、需求提交時段、服務人員專業能力等因素最佳化資源配置和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單管理系統,健全完善“綜合受理、統籌分配、分類處理”服務流程,實現服務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務機構有效流轉。堅持網路統領,發揮信息技術優勢,實現三大平台服務數據信息有效匯聚,強化數據分析結果運用。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務三大平台全面覆蓋、互聯互通,“一端發起 三台回響”的三台融合建設目標基本實現,平台作用充分發揮,人民民眾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得到更好滿足。
(九)推進“智慧法律服務”。大力發展公共法律服務領域科技創新支撐技術,推進智慧法律服務重點實驗室建設,重點突破精準普法宣傳、法律援助智慧型保障、律師執業保障與執業監管、線上公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與預警等關鍵技術,建立公民法律服務電子檔案,探索區塊鏈技術在公共法律服務領域的套用,提高法律服務智慧型化水平。完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信息管理系統,試點建設非訴解紛聯動平台。提高線上服務能力水平,逐步建立主動服務、精準服務機制,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向移動服務、隨身服務方向發展。
專欄6 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化建設項目
匯聚整合公共法律服務三大平台服務信息。開展公共法律服務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技術與裝備科研攻關。2025年實現法律服務大數據匯聚,建立多維分析模型,數據分析結果有效套用於社會治理。
(十)最佳化法律服務機構布局。從提高法律服務的便利性出發,統籌考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法律服務機構設定,最佳化空間布局。
六、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
(十一)全面實施“八五”普法規劃。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以持續提升公民法治素養為重點,深入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突出宣傳憲法、民法典,組織開展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傳周”集中宣傳活動,組織開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深入宣傳與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社會治理現代化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十二)提高普法的針對性、實效性。以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為重點對象,把法治教育納入幹部教育體系、國民教育體系、社會教育體系,夯實法治建設基礎。推動全面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在立法、執法、司法過程中開展實時普法。運用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普法,運用新技術新媒體開展精準普法,創新普法形式。
(十三)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貫徹落實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意見,傳承中華法系優秀法律思想、理念和文化,廣泛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把法治文化陣地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提供更多高質量法治文化產品。推動制定法治宣傳教育法。
七、保障司法公正
(十四)健全完善律師辯護代理制度。規範律師辯護代理行為,提高刑事辯護代理質量,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代理權。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得到充分保障,辦案機關聽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的制度機制進一步健全。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健全值班律師準入退出制度、服務質量考核評估制度、購買服務制度等配套制度,統籌實際需求和服務資源,落實保障措施。深入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加強與公檢法機關溝通,完善通知辯護案件指派工作機制,積極發揮律師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認真辦理死刑覆核法律援助案件,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死刑覆核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相關制度,統籌做好指派工作。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加強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務評價指標體系,制定量化考核指標及獎懲標準。增強法律援助視窗服務能力,明確服務視窗設定要求,滿足來訪接待、申請審查、私密會談等工作需要。完善經濟困難核查機制,推行誠信承諾制,與相關部門逐步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資金使用、案件辦理、質量考核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加強服務質量監管,通過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定期進行質量考核,綜合運用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徵詢司法機關意見和回訪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升服務質量。
專欄7 法律援助提升工程
擴大覆蓋人群,切實將低收入人群納入法律援助範圍,有效落實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刑事案件辯護全覆蓋制度,到2025年,全國每十萬人口每年獲得法律援助服務達到110件。縣級以上全部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提高服務能力,有效履行工作職能。提升服務質量,制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標準體系,實現普遍由有經驗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管制度措施健全完善。
(十七)改革完善公證體制機制。落實公證體制機制改革有關政策,堅持公證非營利性、公益性基本屬性,對密切關係民生的公證服務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推動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給予經費保障和資金支持。市場性、競爭性的公證服務事項實行市場定價,服務價格協商確定,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深化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完善公證參與調解、取證、送達、保全、執行等司法活動的程式規則。健全完善線上辦理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定,最佳化與人民法院執行程式的銜接,提高執行效率。加強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發揮“兩結合”管理體制效能,落實公證投訴處理辦法,提高公證質量和公信力。
(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鑑定管理使用銜接機制。加強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名冊編制、公告工作,提高名冊的信息量和實用性。落實鑑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實施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能力提升計畫,確保司法鑑定質量、公信力和採信率,減少重複鑑定。完善司法鑑定標準體系,提高司法鑑定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堅持公益屬性,完善保障政策,不斷滿足社會和人民民眾的鑑定需求。
專欄8 司法鑑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計畫
建立滿足需要的資質認定評審員庫,穩步推進國家級、省級司法鑑定資質認定工作,依法擴大資質認定覆蓋面,到2023年法醫物證、法醫毒物、微量物證、環境損害專業資質認定覆蓋率達到100%。
八、共建現代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十九)創新新時代調解工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發揮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完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網路,提高專職人民調解員數量素質,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強化人民調解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主力軍作用。指導群團組織、相關領域社會組織開展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完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和規範商事調解工作,積極服務“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港及各地自貿區建設。
(二十)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深入推進律師調解工作,加強律師調解室建設,健全訴調銜接機制,利用信息平台強化線上調解,完善司法確認程式,不斷拓展業務領域。完善律師參與化解信訪案件工作機制,鼓勵支持律師參與檢察聽證工作,引導民眾理性表達訴求,促進案件依法公正處理。完善律師代理申訴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和決定的申訴,引導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為進行;對於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紮根基層、貼近基層、服務基層的優勢,積極參與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支持仲裁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探索建立完善調解、仲裁、公證等銜接聯動模式。
(二十一)加強和規範村(居)法律顧問工作。“十四五”期間,著力推動村(居)法律顧問提檔升級,實現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轉變。研究制定村(居)法律顧問服務標準,拓展服務領域,明確服務流程,加強業務培訓和交流,完善監督考核、滿意度測評、投訴處理等工作機制,促進提升服務質量。推進村(居)法律顧問服務信息化、智慧型化、精準化,推廣線上服務、預約服務、團隊服務等新型服務模式。選樹先進典型,推廣有益經驗,加大宣傳表彰力度,提升村(居)法律顧問社會知曉率。
(二十二)強化司法所在社會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完善司法所組織機構,充實工作力量。加強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規範業務用房功能設定,提升業務裝備水平,加強信息化套用。強化司法所工作職能,提高司法所統籌推進基層法治建設的能力,發揮司法所化解矛盾糾紛、法治宣傳、基層法律服務、法律諮詢等服務功能,統籌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指引。
(二十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大數據套用分析。推進各級各類公共法律服務機構、服務平台業務數據整合,建立完善數據分析模型,增強大數據挖掘和分析能力,實現對各類風險矛盾的敏銳感知和精確預測。健全平安中國建設社會協同機制,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門銜接聯動,加大信息共享,切實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有效防控和化解社會風險發揮積極作用。
九、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推動縣級以上各級黨政機關普遍建立以內部法律顧問為主體、外聘法律顧問為補充的法律顧問隊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在2021年底前全部設立公職律師,省級黨政機關原則上全部設立公職律師,市級、縣級黨政機關加快發展公職律師隊伍,“十四五”期間實現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職律師工作全覆蓋。加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管理和使用,健全黨政機關法律顧問選聘備案機制。完善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在重大決策中發揮積極作用的機制,提高決策法治化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勵公職律師以志願者身份參與法律援助。推動國有企業加強公司律師隊伍建設、管理和使用,積極推進民營企業公司律師試點,完善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參與企業經營決策論證的工作機制,促進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
(二十五)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鼓勵支持律師為銀行、證券、保險、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保護等市場經濟專業領域提供法律服務,把律師專業意見作為股票公開發行、國有企業產權非公開轉讓等特定市場經濟活動的必備法律文書。推進民營企業“法治體檢”常態化,建立“萬所聯萬會”法律服務機制。增強“法律進企業”法治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促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放寬省級以下(含省級)公證業務辦理行政區劃限制。不斷深化公證在服務金融、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領域的實踐,落實便企利民政策措施,拓展高頻事項“跨省通辦”業務範圍。發揮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專業性等優勢,著力化解市場經濟和涉外經貿領域的民商事糾紛。加強仲裁、調解等法律及社會服務資源統籌,打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平台,加強企業和商會調解工作。
專欄9 “萬所聯萬會”機制建設項目
法務部、全國工商聯、全國律協推動全國律師事務所與3萬多家工商聯所屬商會、2800多家縣級工商聯開展工作對接,深化民營企業法律服務工作,推進法治民企建設,提高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水平。
(二十六)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圍繞“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雄安新區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海南自貿港建設、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推進相關省(區、市)建立協調機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強化要素融通,推進公共法律服務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務有效提供。
(二十七)推動建設一流法律服務高地。支持各地創新開展區域性法律服務中心項目建設,構建跨區域法律服務協調機制。支持西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律服務示範區和四川天府、福建海絲、上海虹橋國際等地建設法律服務高地,支持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渝等地協調建設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統籌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聚力打造高水平仲裁機構。遴選優質法律服務資源,強化統籌建設,形成集法律服務、法治理論研究、合作交流、法治文化教育培訓、智慧法務、涉外法務等功能於一體的法治創新聚集區,滿足經濟高質量發展對法律服務的需求。
專欄10 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項目
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發展,努力將我國打造成為國際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推動面向世界的、面向區域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到2025年,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廣州市和深圳市等首批納入面向世界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初具規模,基本完成確定的建設任務。
十、加強涉外法律服務
(二十八)加強涉外法治教育引導。推進對外法治宣傳,增進國際社會對我國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和運用,推進有關外國企業和公民遵守我國法律規定。加強對在華外國人的法律政策宣傳,引導在華外國人自覺遵守我國法律,通過提供多語種諮詢服務等途徑,引導在華外國人通過公共法律服務維護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公民在走出去過程中更加自覺地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加強合規管理,提高法律風險防範意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升域外法律服務查明質效,推進社會機構參與共建世界主要國家法律法規庫。
(二十九)培育國際一流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涉外法律人才。開展全國涉外法律服務示範機構創建工作。加快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推動中國律師事務所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以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為依託,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仲裁機構。加強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建設,充分發揮功能作用。加快培養複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加大推進重大經貿活動聘請中國律師力度。
(三十)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機制化。建立健全為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積極推進海外遠程視頻公證,擴大服務覆蓋面。總結北京、上海等特定區域引入境外仲裁機構試點工作經驗,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加強與國際商事調解組織的交流合作。推進完善上海合作組織法務部長會議機制,推動成立上海合作組織法律服務委員會,深化法律服務領域交流合作。推進“一帶一路”律師聯盟工作。推動我國仲裁機構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仲裁機構合作建立聯合仲裁工作機制。
十一、健全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
(三十一)提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選拔的科學性和公信力。圍繞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推進法治專門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加大對習近平法治思想的考查力度,強化對法律職業立場、倫理和實務技能的考查,提高案例題考查比重,選拔儲備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律職業人才。紮實做好年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繼續完善考試方式,增強法治人才優質增量供給。
(三十二)推動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制定實施新一輪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放寬政策,研究西藏和四省涉藏州縣相關扶持政策,實現法律職業人才由“有沒有”向“好不好”轉變。制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配套檔案,明確通過放寬政策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推動東中西部法律職業人才均衡布局。研究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專門立法。提高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水平。推進法學教育指導工作。
(三十三)建立實施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台《關於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推動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推動建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職業人員同堂培訓制度,促進法律職業人員形成共同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倫理。
十二、組織實施保障
(三十四)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聯席會議作用,司法行政機關切實承擔牽頭職責,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完善頂層設計,明確責任分工,認真組織落實各項制度、實施重大項目,確保取得實效。
(三十五)加強經費保障。各地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將符合條件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適時按程式對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向欠發達地區傾斜支持。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標準,落實辦案補貼。進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
(三十六)推進法律服務隊伍規範化建設。加快發展法律服務隊伍,增加法律服務有效供給。加強各類培訓機構建設,推進國家律師學院建設。加強法律服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健全執業行為規範,完善懲戒工作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完善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實行不良信用記錄向社會披露機制。加強對法律援助人員的教育培訓,完善公證員執業準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證、司法鑑定職業教育培訓制度,推進職稱評審工作。改進仲裁員選聘和管理工作,推進仲裁秘書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積極發展專業化、職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全面開展人民調解員等級評定工作。完善人民調解員培訓和激勵保障機制。
(三十七)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法律服務,支持法律科技企業研發實用的公共法律服務產品。完善法律服務志願者相關政策措施,擴大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籌資渠道,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支持慈善組織通過多種形式參與公共法律服務事業。
(三十八)加強理論研究和輿論引導。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支持專家學者開展公共法律服務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公共法律服務先進模範和典型事例,在全社會樹立公共法律服務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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