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發布部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發布部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發布部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目錄 1 前言 2 正文 前言 編輯 語音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文號...
第一條 為了使制定法規工作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和《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
關於汕頭經濟特區擴大範圍涉及經濟特區規章和經濟特區規範性檔案有關事項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關於擴大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thorizing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Shantou City and Zhuihai City and Their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
2022年6月28日,廣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廣東自貿試驗區聯動發展區建設新聞發布會。廣東省商務廳廳長、自貿辦主任張勁松介紹,省政府批准在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韶關、惠州、汕尾、東莞、中山、陽江、湛江、茂名13個地市設立廣東自貿試驗區聯動發展區。2024年7月30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成立9周年建設...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規定 (2001年1月12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2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的...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汕頭市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職權。主要職責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2、依照第八屆全國人民代...
1955年11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問題,決定:...
為了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目錄附後)。上述行政審批的調整,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
1996年0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授權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其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汕頭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汕頭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決定。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發文機關...
2007年6月28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30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立法活動,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立法活動,是指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根據立法許可權制定、修改、...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規規定〉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在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縣級以下人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關於1996年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規定,考慮到1997年我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時間日益臨近,為了保證1997年的平穩過渡,有大量的準備工作需要進...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建議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所屬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的議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並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員的人選提出意見。
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由省、自治區...
三、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及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正)...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提請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和深圳經濟特區規章的議案,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深圳市依法選舉...
1982年憲法的頒布和1982、1986年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擴大了地方權力機關的職權。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對外開放模式,進一步探索深化改革開放的經驗,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基礎上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
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全國人大的授權,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
1994年、1996年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和珠海市先後被授予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章的權力,表明我國地方立法權的進一步擴大和延伸。第五階段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實施至今,讓設區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從“較大的市”轉變到如今“設區的市”,進一步實現了地方立法權的擴張。截至2017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