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2.04.26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4.26
  • 實施時間:2012.04.26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4月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6日
為了維護社會法制統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2012年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修改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以下規章:
一、《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林管理辦法》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益林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一)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物;
(二)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公益林宣傳牌。
二、《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
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水泥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虛報袋裝水泥量,或者漏繳、少繳、拒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並處以違反規定金額20%的罰款,但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三、《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
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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