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 根據2007年8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8.23
- 實施時間:2007.09.01
經2007年8月1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3日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開採鐵礦石、岩金礦、砂金礦、鉛鋅礦、銅礦、錫礦、鉬礦、鎢礦、石棉礦、鎳礦的單位和個人,《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納稅人名稱的,按照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繳納資源稅。”
三、對《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進行了修正。
本決定從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修正)
(1996年8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 根據2007年8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實施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繳納資源稅:
(一)砂石、芒硝、麥飯石、葉臘石、珍珠岩、磚瓦粘土、頁岩、硅藻土、浮石、白堊、工業用石榴石、玄武岩、矽石、紅柱石、礦泉水、地熱水;
(二)銀鉛礦、銅錫礦、銀礦。
第三條 開採其他礦產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繳納資源稅。
開採鐵礦石、岩金礦、砂金礦、鉛鋅礦、銅礦、錫礦、鉬礦、鎢礦、石棉礦、鎳礦的單位和個人,《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納稅人名稱的,按照本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繳納資源稅。
第四條 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資源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內政發[1994]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