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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的通知
內人社發〔2024〕8號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組織部,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自治區各直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2024年4月3日
內容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準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推動建設堪當民族復興重任、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把新時代好乾部標準落到實處,根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是指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及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表現等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核,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大力弘揚“蒙古馬精神”和“三北精神”,不折不扣完成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兩件大事;全面落實自治區誠信建設工程有關部署,著眼於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誠信水平,促進新時代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全面準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鮮明樹立新時代選人用人導向,發揮考核在激勵幹部擔當作為中的“指揮棒”作用,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工作中,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事業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實績、民眾公認;
(五)分級分類、簡便有效;
(六)考用結合、獎懲分明。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據工作實際開展平時考核、專項考核。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以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突出對德和績的考核。
(一)德。堅持將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重點了解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定理想信念,堅守初心使命,忠於憲法、忠於國家、忠於人民的情況;做到堅持原則、敢於鬥爭、善於鬥爭的情況;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政策方針,鞏固發展民族團結大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築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更好地為黨和國家作貢獻的情況;模範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胸懷祖國、服務人民、信用良好,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情況。
(二)能。全面考核適應新時代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專業素養和技術技能水平,重點了解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和學習調研能力、依法辦事能力、民眾工作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貫徹執行能力、改革創新能力、應急處突能力等情況。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重點了解愛崗敬業、勤勉盡責、擔當作為、銳意進取、勇於創造、甘於奉獻等情況。
(四)績。全面考核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依規履行崗位職責、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為民眾職工辦實事等情況,承擔科研攻關、創新創業、鄉村振興、安全維穩、防疫救災、應急處突等重大工作任務情況,重點了解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情況。
(五)廉。全面考核廉潔從業情況,重點了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自治區配套規定,執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章制度,執行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行風建設相關規章制度,遵規守紀、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考核,考核內容應當細化明確考核要素和具體指標,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增強針對性、有效性。
第七條 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突出公益服務職責,加強服務質量、行為規範、技術技能、行風建設等考核。宣傳思想文化、教育、科技、衛生健康等重點行業領域事業單位要按照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有關要求,分別確定工作人員考核內容的核心要素,合理設定指標權重,實行以行業屬性為基礎的差別化考核。
對主要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突出履行支持保障職責情況考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與主管機關(部門)工作人員考核統籌。
第八條 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應當結合專業技術工作特點,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注重公共服務意識、服務對象滿意度、專業理論知識的廣度、深度及更新程度、專業能力水平、技術精湛程度、創新服務及成果等。
對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考核,應當結合管理工作特點,注重管理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工作規範性、改革創新能力、決策規劃能力、團隊建設能力、民眾滿意度、廉政勤政情況等。
對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的考核,應當結合工勤技能工作特點,注重技能水平、服務態度、質量、效率、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九條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為周期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體表現所進行的綜合性考核,重點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和目標的總體情況,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進行。
第十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一般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檔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理想信念堅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決有力,模範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
(二)履行崗位職責能力強,精通本職業務,與崗位要求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三)公共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強,勤勉敬業奉獻,改革創新意識強,工作作風好;
(四)全面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工作實績突出,對社會或者單位有貢獻,服務對象滿意度高;
(五)廉潔從業且在遵守廉潔紀律方面具有模範帶頭作用;
(六)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確定為合格檔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能夠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具有較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
(二)履行崗位職責能力較強,熟悉本職業務,與崗位要求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較高;
(三)公共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較強,工作認真負責,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服務對象滿意度較高;
(五)廉潔從業,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二)履行崗位職責能力較弱,與崗位要求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較低;
(三)公共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一般,工作紀律性不強,工作消極,或者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夠基本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較差,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誤,或者服務對象滿意度較低;
(五)能夠基本做到廉潔從業,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崗位要求;
(三)公共服務意識和工作責任心缺失,工作不擔當、不作為,或者工作作風差,缺勤情況嚴重;
(四)不履行崗位職責、未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在廉潔從業等方面存在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檔次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單位應當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總人數的20%。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部門)也可以統籌組織實施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在不突破總體比例前提下,在20%的基礎上,可以對綜合表現突出或者問題較多的所屬單位,提高或者降低其優秀檔次比例,調整幅度一般不超過5%。
事業單位在相應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主管機關 (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檔次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一般掌握在25%:
(一)單位獲得集體記功以上獎勵的;
(二)單位取得重大工作創新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經有關機關(部門)認定的;
(三)單位績效考核獲得優秀檔次的;
(四)邊境旗縣、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以及四類及以上艱苦邊遠旗縣、蘇木鄉鎮的事業單位;
受到省部級表彰獎勵的事業單位,優秀檔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0%以內;受到國家級表彰獎勵等綜合表現特別突出或者個別情況特殊的事業單位,優秀檔次比例可以掌握在35%以內。
單位績效考核為不合格檔次的,以及主體責任缺失、問題較多、被問責的事業單位,或者不正之風突出,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嚴重,影響惡劣的事業單位,應當降低其年度考核優秀檔次比例,一般不超過15%。未按要求開展平時考核或者考核流於形式的事業單位,應當降低其優秀比例。
事業單位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提高優秀檔次比例的申請,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未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事業單位不得擅自提高優秀檔次比例。當年提高優秀檔次比例的事業單位數量,一般不超過管理許可權內事業單位總數的三分之一。提高或者降低優秀檔次比例僅限當年有效。
第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年度考核,可以成立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成立的,一般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組長), 成員由單位其他領導人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有關人員、職工代表等組成;由主管機關(部門)成立的,一般由主管機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擔任主任(組長),成員由主管機關(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有關人員以及事業單位有關領導人員、從事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工作的有關人員、職工代表等組成。職工代表可以採取民主推薦方式產生,人數一般不少於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的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寫出的評語及提出的考核檔次建議,受單位負責人的授權確定事業單位人員考核檔次;
(四)審理本單位人員對年度考核有異議的反映及對確定為不合格檔次不服的覆核申請;
(五)研究考核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方案。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後,面向全單位發布。
(二)總結述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崗位職責任務、考核內容以及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三)測評、核實與評價。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可以採取民主測評、績效評價、聽取主管領導意見以及單位內部評議、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等符合崗位特點的方法,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考核檔次建議。
1.開展測評。結合行業、崗位特點,根據需要採取不同方法進行測評。專業技術業績貢獻難以量化考評的單位、部門,可以邀請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參加。直接面向民眾的視窗單位,應當邀請服務對象代表參加。
2.了解核實。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調研、綜合研判等方式,了解核實有關情況,聽取民眾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意見。考核工作實績,要充分運用督查檢查、績效評價、績效管理的工作成果。重點核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時考核情況、突出業績、反映較多的問題,尤其是權力比較集中、直接服務民眾的崗位。必要時可以聽取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3.審核評價。匯總各方面情況,主管領導對考核對象進行綜合分析,有針對性地寫出評語,肯定工作成績、指出問題不足、明確改進要求,並提出考核檔次建議。
(四)確定檔次。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或者主管機關(部門) 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審定考核檔次。擬確定為優秀檔次的須在本單位範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平時考核結果檔次。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員,由本人簽署意見。
(五)結果備案。年度考核結束15個工作日內,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如實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備案表》,每年於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報告、結果備案花名冊等資料,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對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不確定檔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另附說明。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十八條 聘期考核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一個完整聘期內總體表現所進行的全方位考核,以聘用(任)契約為依據,以聘期內年度考核結果為基礎,一般在聘用(任)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完成。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間隔不超過3個月的,可以結合實際與年度考核統籌進行,形成綜合性評價結果。
聘期考核側重考核聘期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對基礎性科研人員和青年科技人才可以適當延長考核周期,鼓勵持續研究和長期積累。
第十九條 聘期考核的結果一般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完成聘期目標任務,且聘期內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檔次的,聘期考核應當確定為合格檔次。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標任務的,聘期考核應當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考核一般應當按照總結述職,測評、核實與評價,實績分析,確定檔次等程式進行,並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定考核檔次,考核結果須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員,由本人簽署意見。聘期考核工作完成後,應當及時將聘期考核工作報告等資料報主管機關(部門)備案。
鼓勵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將聘期考核和競聘上崗工作充分結合,強化崗位聘用動態管理,構建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靈活用人機制,不斷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五章 平時考核和專項考核
第二十三條 平時考核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平時考核,主要結合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根據行業和單位特點,可以採取工作檢查、考勤記錄、談心談話、聽取意見等方法。
平時考核一般以季度為周期,也可以根據需要靈活設定考核周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檔次或者鑑定等形式確定。
採用檔次形式的平時考核結果,參照年度考核結果,一般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優秀檔次工作人員人數原則上掌握在本單位參加平時考核的工作人員總人數的40%以內。評定為優秀檔次的工作人員,應當在本單位一定範圍內公開。
平時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年度考核確定優秀檔次時應當予以傾斜。平時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檔次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可以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平時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檔次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可以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第二十五條 專項考核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完成科研攻關、創新創業、鄉村振興、安全維穩、防疫救災、應急處突等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政治表現、工作態度、擔當精神、作用發揮、業績貢獻、實際成效、服務能力等情況所進行的針對性考核。
專項考核應當突出重點、聚焦專項任務、簡便易行,一般在專項任務進行中或者結束後及時組織開展。
根據平時掌握情況,對表現突出或者問題反映較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進行專項考核。
已設定特設崗位的事業單位,特設崗位人員轉聘至常設崗位前,可以進行專項考核。
第二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專項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實、綜合研判、結果反饋等程式進行,或者結合推進專項工作靈活安排。
專項考核結果可以採用考核報告、評語、檔次或者鑑定等形式確定。專項考核結果可以作為及時獎勵的依據。
採用檔次形式的專項考核結果,參照年度考核結果,一般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檔次的,年度考核確定優秀檔次時應當予以傾斜。專項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檔次的,年度考核一般不得確定為優秀檔次。
平時考核和專項考核具體操作辦法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並實施。
第六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堅持考用結合,將考核結果與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問責追責等結合起來,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崗位、職務、職員等級、工資和評定職稱、獎勵,以及變更、續訂、解除、終止聘用(任)契約等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考核為優秀檔次的,可以優先給予嘉獎;
(二)連續三年考核為優秀檔次的,可以推薦記功;
(三)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四)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分配時,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傾斜;
(五)在職員等級晉升、職稱評聘、表彰獎勵時,同等條件下應當予以優先考慮;
(六)本考核年度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績效工資;
(三)本考核年度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改進;
(二)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三)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四)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內不得晉升崗位(職員)等級;
(五)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二)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三)向低一級崗位(職員)等級調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
(五)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可以按規定解除聘用(任)契約。
其中,受處理、處分時已按規定降低崗位(職員)等級且當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為避免重複處罰,不再向低一級崗位(職員)等級調整。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確定檔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增加薪級工資;
(二)相應核減績效工資;
(三)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現聘崗位(職員)等級的任職年限,連續兩年不確定檔次的,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合格檔次且所聘崗位存續的,經本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任)契約。
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契約期滿一般不再續聘;特殊情況確需續訂聘用(任)契約的,應當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工作人員確定工作目標任務和業績標準,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報主管機關(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形成的重要結論性材料,應當存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
第三十五條 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參考。
運用平時考核、專項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激勵約束、培養教育,鼓勵先進、鞭策落後。
第三十六條 考核中發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問題的,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檔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對考核結果不服,本人拒不簽署意見的,或者正在覆核、申訴、再申訴期間的,不停止人事處理執行。
第七章 相關事宜
第三十八條 對初次就業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不滿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試用期),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對非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當年在其他單位工作時間與本單位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不滿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試用期),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滿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試用期),由其現所在事業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確定檔次,原工作單位提供有關情況。
對符合政策調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其現所在事業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確定檔次,原單位提供有關情況。
前款所稱其他單位工作時間,可以根據幹部人事檔案有關記載、勞動契約、工資發放憑證、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綜合認定。對工作時間弄虛作假、偽造幹部人事檔案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正考核不能視同為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與轉正考核間隔不超過3個月,可以結合實際統籌進行,形成綜合性評價意見。
第三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外派的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掛職、援派、駐外的工作人員,在外派期間一般由工作時間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單位進行考核,並以適當的方式聽取派出單位或者接收單位的意見。
(二)單位派出學習培訓、執行任務的工作人員,經批准以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或者選派到企業工作、參與項目合作、離崗創辦企業等方式進行創新創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執行任務、創新創業的表現確定檔次,由相關單位提供在外表現情況。
第四十條 對同時在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類崗位任職人員的考核,應當以兩類崗位的職責任務為依據,實行雙崗位雙考核。專業技術崗位業績指標可以向高層次人才培養引進、科研經費項目爭取、重大科研項目組織管理、科研成果轉化等方面傾斜。
考核檔次依據兩個崗位考核中較低檔次確定。兩類崗位考核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檔次可以繼續聘用在兩個崗位上。
第四十一條 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立足其工作特點,探索完善考核方法,合理確定考核周期和頻次,促進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創造科研成果。
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中承擔國家、自治區重大攻關任務的科技人員應當以支撐服務國家、自治區重大戰略需求評價為主,重點體現支撐國家安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實際貢獻和創新價值。
對基礎研究人員應當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重點體現其提出解決重大科研問題的原創能力、成果的學術價值、學術水平和影響等情況。
對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員應當以市場評價為主,重點體現其技術創新與集成能力,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和重大技術突破、成果轉化實效、對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等情況。
對從事社會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務和實驗技術人員,應當以服務對象和社會評價為主,重點體現工作實效、服務質量和技術支持能力。
第四十二條 病假(工傷除外)、事假、非單位派出外出學習培訓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檔次。
事業單位工傷職工,按照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參加年度考核並確定檔次。
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參加年度考核,按實際表現情況確定檔次。不得以工作時間不足為由不確定檔次或者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下檔次。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檔次。結案後未受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檔次。
第四十四條 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誡勉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年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一)受黨內警告、政務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檔次。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檔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檔次;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六)受記過處分的當年,受記大過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七)受撤職、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當年及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八)受誡勉、調整職務處理,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檔次。
(九)受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同時受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第四十五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教育後仍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檔次為不合格。
第八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歸口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級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的指導;各級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或者本系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每年按照不少於事業單位總數5%的比例,對本轄區內事業單位開展考核工作情況進行核查了解。重點核查了解事業單位人員考核制度是否完善、考核程式是否規範、申請提高優秀檔次比例情況是否屬實、平時考核是否常態化開展等,並視情況進行通報。每年5月底,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將本轄區上一年度事業單位人員考核情況報上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統籌,最佳化工作流程,注意運用網際網路技術和信息化手段,簡便高效開展考核工作,避免多頭、重複、頻繁考核,提高考核質量和效率。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四十八條 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備案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線上備案。凡未經備案的,不得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職員)等級晉升等相關工作,不得兌現獎勵、績效等與考核結果相關待遇。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細化崗位職責和業績標準,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