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是為了推進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政治過硬、適應新時代要求、具備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更好地服務自治區完成“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兩件大事,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 文號:內人社發〔2023〕7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人社發〔2023〕71號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盟市委組織部,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委組織部,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自治區各直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部門: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
2024年1月25日

內容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政治過硬、適應新時代要求、具備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更好地服務自治區完成“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兩件大事,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賦予內蒙古的戰略定位和重大責任,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本,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全面增強公共服務本領為重點,以培養高質量人才為目標,突出政治訓練、政治歷練,強化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堅持政治統領、服務大局,堅持分類分級、全員覆蓋,堅持精準效能、按需施訓,堅持依法治教、從嚴管理,增強培訓的系統性、持續性、針對性、有效性,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服務事業單位人才高質量成長,為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內蒙古新篇章提供思想政治保證和能力支撐。
第三條 堅持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擺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完善培訓內容體系,重點提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理想信念、思想覺悟、職業道德和綜合素養。管理人員培訓,注重提高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注重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創造創業能力;工勤技能人員培訓,注重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重點加強對中青年骨幹,特別是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以及基層一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
第四條 全區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展培訓,適用本實施細則。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巨觀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服務、信息化建設等綜合工作。盟市、旗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規劃制定、推進公共科目培訓以及學時認定審核與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計畫制定、開展培訓、學時認定登記等工作,並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本系統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並按規定做好學時認定登記等工作。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專項培訓,根據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崗位特點,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 事業單位培訓對象為在編在冊在崗(含總量控制數)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每年度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90學時或者12天,其中公共科目培訓不少於30學時,專業科目培訓不少於60學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的內容和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訓任務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檔次,不得給予嘉獎以上獎勵,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第八條 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範的“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綜合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培訓綜合管理平台”),面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等提供培訓政策發布與諮詢、培訓備案、學時登記管理、證書管理、數據統計、培訓過程監管等工作,實現學習、監管、服務網路一體化。
第二章 崗前培訓
第九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培訓,以提高適應單位和崗位工作的能力。對新聘用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崗前培訓。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包括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政策知識、行為規範、紀律要求、廉政警示、安全生產、國防教育等。專業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擬聘崗位所需的理論、知識、技術、技能等。
第十一條 崗前公共科目培訓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編制計畫,統一組織或者委託專門培訓機構組織,或者授權主管部門、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一般採取脫產培訓方式進行。崗前專業科目培訓由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組織,一般採取脫產培訓、網路培訓、以師帶徒等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 崗前培訓一般在工作人員聘用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最長不超過12個月,累計時間不少於40學時或者5天。
第三章 在崗培訓
第十三條 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在崗培訓,以增強思想政治素質、培育職業道德、更新知識結構、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四條 管理人員在崗培訓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十條執行,專業科目包括所聘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規、理論知識和管理實務,包括公共管理、財務、資產、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
第十五條 管理人員在崗培訓由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或者委託專門培訓機構組織,專業科目培訓也可授權事業單位按規定組織。公共科目培訓一般採取脫產培訓、網路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專業科目培訓一般採取脫產培訓、網路培訓、集體學習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管理人員在一個聘期內至少參加一次不少於20學時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脫產培訓。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在崗培訓分別按照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規定執行,注重加強政治理論、職業道德、愛國奉獻精神以及職業職稱方面培訓,滿足事業單位人才隊伍實際需求,提升培訓工作實效。
第四章 轉崗培訓 
第十八條 對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轉崗培訓,以提高適應新崗位職責任務的能力。
第十九條 崗位類型發生變化的,轉崗培訓內容根據其擬聘或者所聘崗位類型,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執行。崗位類型不變但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轉崗培訓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轉崗培訓的方式由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自主確定。
第二十一條 轉崗培訓一般應當在崗位類型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變化前完成,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發生變化後3個月內完成,累計時間不少於40學時或者5天。
第五章 專項培訓
第二十二條 對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專項培訓,以適應完成特定任務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專項培訓的內容和方式由任務組織方根據該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確定,可以採取團隊集訓等辦法進行。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參加專項培訓的,其培訓時間可計入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崗前培訓累計時間中。 
第六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經費按照規定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經費的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培訓經費應當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培訓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8〕1399號)有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收費標準按照每課時45分鐘的課程核定:遠程教育培訓,不超過4元/人·課時;理論課程培訓,不超過6元/人·課時;實用技能培訓,不超過8元/人·課時;專家授課培訓,不超過10元/人·課時。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師資要求、人員素質、辦學條件、教學管理水平、教學質量等情況,重點聯繫一批專業培訓機構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應當根據內容要求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訪談式、行動學習等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網路培訓制度,建立課程評審制度,建設優質師資庫、精品課程庫,提高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健全組織調訓制度,加強統籌協調,避免和防止多頭調訓、重複培訓、長期不訓等問題。探索“錯峰”調訓和分段式培訓,緩解工學矛盾。
第三十條 堅持“需求為本、統籌資源、共建共享”的原則,圍繞自治區產業發展需求和事業單位培訓需要,建設一支政治過硬、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區內外結合、理論型與實踐型相結合的高素質師資隊伍,研發適應自治區實際的課程資源,實現全區優質師資的科學配置與資源共享。通過集中建庫、動態管理、分級分類等方式建立自治區級師資庫,每年適時更新師資庫。師資將從自治區乃至全國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級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中遴選。探索建立符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和職稱評審制度。
第三十一條 從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授課人員,必須對黨忠誠、信念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培訓組織方要對師資人選和培訓內容進行審核把關。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要求的師資將清退出庫。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當年度培訓學時,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經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遲12個月完成補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細則和培訓計畫組織培訓,加強培訓組織和管理。培訓工作應當注重培訓實效,不得層層委託,不得走過場。積極營造良性培訓環境,充分尊重事業單位的自主選擇權,不得強行或變相指定培訓機構,嚴禁權錢交易、以權謀私。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行登記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員培訓檔案,對工作人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由所在單位在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綜合管理平台上進行認定、登記。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年度考核登記表,參加2個月以上的脫產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幹部任免審批表。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通過“培訓綜合管理平台”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當線上培訓學時與線下培訓學時累計達到規定學時,“培訓綜合管理平台”將自動生成培訓合格證書。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轉正定級、轉崗聘用、等級晉升、考核獎勵等業務,須提供“培訓綜合管理平台”生成的培訓合格證書。
上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開展培訓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制止和糾正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立學風督查長效機制,對培訓機構、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培訓活動中存在涉嫌違紀違法違規行為,培訓機構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供虛假培訓學時等,可以通過電話、網路、信件等方式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受理部門應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辦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  學時認定
第三十七條 發揮繼續教育基地作用,組織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知識更新培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活動等,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認定,按規定折算培訓學時。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崗前、在崗、轉崗、專項培訓視同完成繼續教育培訓學時。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時認定,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認定,其中,公共科目培訓學時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認定,專業科目培訓學時經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認定後,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定。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培訓學時進行互認::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線下培訓,按每天8學時、每半天4學時的標準認定培訓學時。報到當天未開展培訓的,不認定培訓學時。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政府或者行業組織課題研究與項目開發,結題當年可視同完成當年度專業科目培訓學時。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學歷(學位)教育的,當年度通過一門學習課程或考核的,可視同完成當年度專業科目培訓學時。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當年度通過一門考試課程的,可以視同完成當年度專業科目培訓學時。
(四)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考試考核合格的,可以視同完成當年度專業科目培訓學時。
(五)按規定經批准離崗創辦企業的,離崗期間考核合格的,視為完成離崗期間所有年度培訓學時。新進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崗前培訓且考核合格的,視為完成當年度培訓學時。
(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截至當年12月31日),病休、孕產假超過3個月以上的,因身體殘疾等原因導致不能按期培訓的,可以視情況認定。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或授權專業機構組織的幹部教育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憑相關證明認定培訓學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相關業績證明材料,不得重複申請認定繼續教育培訓學時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線下培訓學時。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行業主管部門依國家規定組織的專業科目培訓取得的學時,參加自治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的網路培訓機構專業科目線上培訓取得的學時,均認定為專業科目培訓學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時,按規定許可權經相關部門和單位認定後可計算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學時;參加自治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的網路培訓機構線上培訓取得的學時,經“培訓綜合管理平台”認定後可以計算為繼續教育培訓學時。
第八章 結果運用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考核一般由培訓主辦單位或者培訓機構實施,並將考核情況及時反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在單位。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崗前培訓的,一般應當推遲轉正定級時間,直至完成崗前培訓。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完成在崗培訓的,聘期結束後不得續簽聘用契約,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轉崗培訓的,一般不得轉崗聘用;已經轉崗聘用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崗位變動備案手續。
第四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未按規定完成培訓任務的,不得申報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等級考試、考核。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機關參公工勤人員的培訓,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培訓實施細則》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好建設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高素質幹部隊伍的要求,更好地服務完成“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兩件大事,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實施細則》。
在《細則》起草過程中,一是向上看,在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定》制度框架內創新,保證各項政策符合規定。二是向外看,積極查找分析部分省區市培訓政策,充分吸納湖南等省區市先進培訓工作經驗做法,提高政策的科學性、操作性。三是向內看,與盟市人社部門積極探討各地區培訓工作現狀、存在問題及政策實施重點等,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實用性。四是橫向看,與教育、農牧、衛健、科技等重點行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積極溝通,研究制定出台《細則》的可行性和不同行業事業單位具體操作難點等。
二、《培訓實施細則》內容
本《實施細則》,共分為九章,48條。
第一章是總則,共8條,主要從目的、指導思想、原則、範圍、對象、種類、目標要求、管理模式等八個方面做出具體要求。
第二章至第五章,共15條,分別從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專項培訓的範圍、內容、方式、時限做出明確規定。
第六章培訓管理,共11條,重點從培訓經費保障、收費標準、培訓機構管理、師資隊伍管理、培訓模式、監督方式以及紀律要求等方面細化。
第七章是學時互認,共6條,主要規定了培訓學時認定需要通過“培訓綜合管理平台”上進行登記,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認定。同時,規定了學術會議、講座、訪問活動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學時的折算以及培訓學時互認內容、標準等。
第八章是結果運用,共5條,主要明確培訓結果在轉正定級、崗位晉升、崗位變動、申報工勤等級等方面影響。
第九章是附則,共3條,規定了機關工勤人員參照執行、解釋許可權和實施時間。
三、《培訓實施細則》特點
《實施細則》在嚴格落實國家有關培訓政策規章的基礎上,重點突出以下特點:
(一)規範培訓工作,落實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發展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獨特的一支人才資源庫,我區現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約76萬人,分布在醫療、教育、科技、文化等各個領域,是主流技術力量。事業單位承擔著大量公共服務的職能,是民眾獲取公共事業服務、國家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推進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培養造就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進而提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技術創新能力、公共服務能力等,促進社會公共服務事業快速健康發展,是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支撐保障,是落實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我區技術創新和改進公共服務效率及質量的主要方式。
(二)實現網路一體化,搭建全區培訓綜合管理平台。以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多以集中面授為主,工學矛盾較為突出,急需開拓新的培訓途徑,讓學員有地可學,破解當前培訓困境。全區採用“線上培訓與線下培訓相結合、以線上培訓為主”的培訓模式,統一建立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綜合管理平台,覆蓋全區自治區、盟市、旗縣、鄉鎮各級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年在辦理轉正定級、 轉崗聘用、等級晉升、考核獎勵等業務時,必須提供“培訓綜合管理平台”統一生成的培訓合格證書。依託管理平台將線上線下各類培訓進行統一歸口管理,實現了學習、監管、服務網路一體化,實現了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統一管理、統一質量、統一標準、統一監管”。有利於提高培訓工作管理效率;有利於推動培訓信息互聯互通,確保培訓結果真實、有效;有利於解決重複培訓的問題;有利於利用大數據分析手段,形成全區事業單位人才地圖,實時掌控培訓工作的整體情況。
(三)避免重複學習,創新開展學時互認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線下培訓、繼續教育學習以及不同渠道取得的培訓學時,經相關部門認定後,將學時數據上傳至“培訓管理平台”。當線上培訓學時與線下培訓學時累計達到規定學時時,平台將自動生成培訓合格證書。通過學時互認,解決重複學習的問題。比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行業主管部門依國家規定組織的專業科目培訓取得的學時,與參加自治區人社廳確定的網路培訓機構專業科目線上培訓取得的學時互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時,與參加自治區人社廳確定的網路培訓機構線上培訓取得的學時互認。培訓學時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認定,其中專業科目培訓學時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認定,公共科目培訓學時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認定。
(四)建立激勵約束機制,注重培訓結果套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培訓的情況,與轉正定級、轉崗聘用、等級晉升、評先評優等直接掛鈎,注重培訓結果套用,調動學員參與培訓積極性,改變以往敷衍無效的培訓狀態,讓參訓人員真正學有所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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