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保險介紹
基本特徵
2.某種程度上是為
證券市場提供保險產品,因而
保險公司的經營基本取決於證券市場發展狀況。通常主權信用等級、
債券市場規模、
利率機制是
債券保險機制能否建立並起到應有作用的三大約束因素。
3.作為“專類產品”的
債券保險,之所以能發展起來,制度因素是重要的原因。例如,美國
保險監管制度明確規定,從事多產品業務的一般
保險公司不得直接從事債券
擔保業務,必須通過
資本分離的子公司才能經營
金融擔保業務。
4.
付款的及時性(timely)。對於經營傳統多產品的
保險公司而言,按慣例,在契約爭議解決時期,
保險人常常推遲索賠
付款的支付,如果有
再保險,還須等待再保險對索賠進行證實後才支付,而這一慣例對於固定收入
投資者來說可能是很高的代價,因為推遲付款會嚴重影響
投資者對
流動性的要求,特別會對某些
機構投資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債券保險商的出現則解決了這個問題,在
信用事件發生時可以及時履行符合
保險契約約定的支付責任,滿足債券保險權利人的要求。
相關理論
(二)信號理論
該理論解釋了
債券保險需求的產生。在美國,由於州及地方政府市政債券
利息所得稅法的限制,很多
投資者和
債券基金經常被限制只能持有單一地區的債券,這妨礙了通過不同地區債券組合多樣化來管理風險的戰略需要。而保險商開展
債券保險業務不受地區的限制,因此,買賣有保險的債券實質上可使
投資者間接享受到由保險商承保不同地區債券而多樣化分散風險的好處。
債券保險作用
降低違約損失風險,確保投資安全。對
投資者而言,債券保險為債券的發行提供
擔保,降低了違約損失風險,確保了投資者資金的安全性。
節約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提高了監管效率。債券
保險公司在給
債券發行主體進行擔保時,將主動調查該債券發行主體的財務狀況,以減少可能
違約風險。監管當局只要通過評級機構和
債券保險公司數據,便可較好掌握市場中相當部分債券的質量,從而有助於節省信息採集成本。
啟示
20世紀70年代,美國與地方政府相關的企業、學校、醫院等機構
債券發行需求逐步增加,但由於沒有政府擔保,發行成本較高。發行人想要藉助
外部信用增級手段,提高
信用評級,降低發行成本,作為信用增級主要手段的
債券保險應運而生。之後,
債券保險的套用進一步擴大到結構化金融產品。並在美國
債券市場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2006年,美國
債券保險商為48.2%的新發行市政債券提供
信用增級,在結構化金融產品信用增級手段中所占份額超過50%。此外,在歐洲和
日本債券市場,部分債券發行人通過購買
信用違約互換(CreditDefaultSwaps,CDS)實現信用增級,也成為一種常用手段。
債券保險是指在
債券發行或交易時,
投保人(債券發行人或投資人)向債券保險商(專業債券
保險公司或其他
金融機構)投保,被保險債券往往獲得與債券保險商相同的
信用等級;如果債券發行人不能及時還本付息,債券保險商將保證無條件、全額支付各種類型風險造成的損失。
債券保險的具體形式有兩種:投保人與債券保險商簽訂保險協定,或購買其出售的CDS。在實踐中,以債券發行人購買專業債券
保險公司出售的CDS為主要債券保險形式。
債券保險在美國能獲得快速發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主要債券保險商能通過上市等渠道籌集資金,
資本金充裕,且盈利狀況良好,因而一般都獲得最高
信用評級;二是市場中存在
標普、
穆迪,
惠譽等具有較強公信力的評級機構,其評級結果為債券保險商確定
保費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三是債券市場信用層次豐富清晰,相應風險溢價合理,為債券保險商合理確定
保險費率奠定了基礎;四是一直以來美國大量發行
市政債券,同時多年來美國金融機構大力發展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及與之相關的
ABS和
MBS等結構化金融產品,為降低發行成本,相關發行人對信用增級的市場需求快速大量增加。
次貸危機爆發後,美國
債券保險商所承保結構化金融產品的
違約風險加大,導致其賠付增多並出現大幅虧損,
信用評級也被下調。當前,監管部門和
債券保險商正通過
注資、分拆市政債券業務與結構化金融產品業務、結清高風險結構化金融產品業務等措施,尋求控制損失與保級。而在英、法、德等國,由於其所承保的
高風險債券較少且未出現大範圍違約,債券保險市場相對較為平穩。
在我國
債券市場開展
債券保險,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
我國的
信用評級業還處於發展初期,尚未形成合理的信用評級機制。債券保險機構為債券提供保險,也必須評價被保險對象的違約可能,並且,相對於評級機構,債券保險機構要對債券違約進行賠償,從美國的實踐來看,債券保險機構的
保費費率更能真實反映債券的
信用風險狀況。在我國引入
債券保險,讓有評級能力的機構,以他們對公司信用債券的評級結果為基礎,為債券提供保險,能實現不同的評級方法與評級機制之間相互驗證,為市場提供甄別
信用評級有效性的手段和方法,並能促進評級機構之間通過相互比較與借鑑,進一步完善評級方法與評級機制。
(二)為我國公司信用
債券發展提供
市場化的信用增級手段
2007年10月以前,我國公司信用
債券大多都由
商業銀行提供擔保,進行信用增級。但對這一信用增級手段的使用存在較大的行政干預因素,一是
行政審批與強制擔保相結合,加上商業銀行對
企業集團存在較大的業務依賴,企業集團可以利用自己的
市場力量影響擔保定價,商業銀行為
公司信用類
債券擔保的
費率往往達不到應有的
風險溢價,導致風險和
收益不對等。二是擔保集中在
國有商業銀行,阻礙了其他市場激勵與
約束機制的發展。
債券擔保後,
信用評級實際上是對擔保人信用的評估,在實踐中,
投資者普遍認為國有商業銀行不會有倒閉風險,因而忽視了信用評級和
信息披露的作用。而國內外
債券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表明,完備的信息披露與
信用評級等市場激勵與約束機制是發展公司信用
債券的堅實基礎。因此,多年的強制擔保沒能促進公司信用
債券的發展。也正是由於這一擔保方式存在這兩方面的內在缺陷,有關部門於2007年10月要求商業銀行不再從事該類業務,並逐步從過去的
公司信用類債券
擔保業務中退出。
次貸危機的爆發令美
債券保險業面臨困境,但並不能因此否定市場化的信用增級手段對美國公司信用債券發展的促進作用。從美國
債券市場的發展歷史看,固定收益產品市場的發展也伴隨著包括債券保險在內的市場信用增級手段的同步發展,當今債券保險業的發展出現波折,主要是由於債券保險行業自身的風險意識弱化、
惡性競爭與監管不力。因此,我國
債券市場的發展仍需要市場化的信用增級手段。
從美國實踐看,
債券保險可以通過
金融擔保和信用違約互換兩種方式來實現,當前在我國引入債券保險,在法律上和市場條件上均具有一定可行性。
一是現行法律框架下可以通過擔保形式發展
債券保險。《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
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
經濟活動中,
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證、
抵押、
質押、
留置和
定金;第六條規定,保證是指
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二十一條規定,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
主債權及
利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第二十二條規定,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
債權轉讓給一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債券需要到期還本付息,具有借貸特徵,《擔保法》的上述規定為債券在整個
存續期內獲得保證擔保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現行法律未禁止從事CDS交易。當前,我國
金融市場整體處於鼓勵創新發展的新時期,相關法律未禁止
投資者進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商業銀行、
證券公司、
保險公司都參與了
債券遠期、
利率互換等
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和做市;企業也廣泛參與了債券遠期、利率互換等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CDS作為金融衍生產品中的一種,相關法律也未禁止對其的交易。
就目前我國的
市場環境而言,一是公司信用
債券已逐步從行政審批制轉向審核與
核准制,主管部門也不再強制要求提供擔保,逐漸恢復了其信用特性。由於
公司債券存在一定的
信用風險,對債券保險等信用增級手段存在
市場需求。二是通過幾年來的規範發展,
債券市場
投資者對
信用評級的認識逐步深化,我國債券市場中已形成有一定公信力的
信用評級機構,市場對其評級結果有一定的認可度。三是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
債券市場中參與者已初步具備了為債券進行
定價的能力。四是隨著我國
股票市場的發展,
債券保險類公司上市籌資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綜上,可以考慮在我國開展
債券保險,為促進
債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創造條件。當前,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來推進這項工作。
一是推動
保險公司開辦
債券保險業務。由於
債券市場對金融機構的
信用評價較
非金融機構高,金融機構也存在著信息與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因此,首選金融機構開展債券保險業務。在金融機構中,由於存在如前所述
銀行業受企業集團的影響大、缺乏
精算人才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監管部門已明確禁止其對公司信用
債券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宜為公司信用債券提供保險。證券公司由於資產規模小,且受中國股票市場波動較大的影響,抵禦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也不宜提供
債券保險。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強,市場認可度高,在長期的保險業務中,積累了豐富的
精算等風險測度與管理經驗,且根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業務中包括“
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可以據此為
債券發行人的信用提供保險。因此,在現有的機構中,
保險公司最適於開展
債券保險業務。
三是設立專門的
債券保險類機構。根據《擔保法》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因此,可據此成立專門的
債券保險機構。
債券保險機構可以設立為
有限責任公司,由大型金融機構與大型企業集團共同出資,
經營範圍不僅包括
債券保險,還包括為債券發行人與
投資者提供諮詢、管理、人員培訓服務等。在治理結構方面,可以借鑑美國經驗,公司設立
股東大會作為債券保險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風險或信用管理委員會、賠償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行政部門方面,根據具體業務,可設立擔保部、CDS交易部、信息諮詢部、法律部等部門。
由於
債券保險機構一般均需要最高的
信用評級,其所提供的擔保才能得到市場的認可,因此,設立債券保險機構的最主要優勢在於
母公司可以支持其獲得最高
信用評價。支持的方式包括提供擔保,或簽署“經營良好”的協定、承諾將幫助其維持一定的信用等級等。同時,包括
保險公司在內的大型金融機構和企業集團均具有較強的風險測度與管理能力,可以對作為其子公司的
債券保險機構進行有效的業務輔導。
比較上述三種方案,若要儘快推動
債券保險業務在我國的發展,可允許現有符合條件的
保險公司開辦債券類保險業務,或在銀行間市場推出CDS。但從長期看,為體現信用增級業務專業化運作的優勢,更好適應市場發展,應著手設立專門的債券保險機構。同時,考慮到
債券保險機構需具有較高的信用等級,建議出資方最好要具有國家背景,可考慮由國家大型企業集團或金融機構參股,並形成良好的
公司治理結構。
債券保險業務為債券提供擔保,是債券市場重要的
風險定價與轉移環節,因此,建立健全的債券保險制度,能夠為
信用債券提供信用增級,促進債券市場發展,不健全的債券保險制度則可能會擾亂市場的風險定價信息,引發債券市場
系統性風險。從美國
債券保險的發展過程來看,導致債券保險制度不健全的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是債券保險業
過度競爭及債券
保險公司在寬鬆的
巨觀經濟政策環境下弱化了風險意識,導致全行業
保險費率下降,削弱了債券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二是缺乏對債券保險業的有效監管制度,在
信用評級機構等市場成員提出債券保險費率過低、會影響債券保險商的賠付能力後,監管部門未能及時採取措施提高債券保險業的賠付能力。因此,在
債券保險業務開展後,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來加強風險防範,一是對債券
保險公司進行以賠償能力為核心的審慎性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資本充足率及
撥備覆蓋率等二是要求債券保險公司對所保險債券實施
再保險,以約束
債券保險公司的高風險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