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保險證券化可以使保險資產或負債具有證券流動件,從而有利於改善資產和負債的質量。保險證券化是再保險的另一條途徑,它使得投保人不必像購買傳統再保險那樣承受任何信用風險,在損失尚未發生時,其資本就已經被籌集到或被投資到期限比較短的安全債券,這有利於增強一國保險業抗風險的能力,也能夠直接藉助資本市場擴大保險承保能力,同時,證券化也改變了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結構,使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更趨合理,有利於保險公司穩健經營。
運作
1.保險證券化的操作步騾
以保險資產證券化為例,其證券化的操作步驟主要包括:資產出售、資產購買、資產信用保證和資產證券的評級等。
(1)資產出售。資產的出售足發起人把組合的金融資產賣給有特殊目的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i.SPV)的行為、資產的出售須以買賣雙方已簽訂的金融資產:書面擔保協定為依據、出售時,賣方擁有對標的資產的全部權利,買方對你的資產支付對價。根據雙方協定,資產出售後,通常由發起人充當特殊目的機構(SPV)的資產組合代理人,向債務人收回到期資產的本金和利息,交由特殊目的機構(SPV)償付資產證券本息。由發起人充當特殊目的機構(SPV)的資產組合代理人,要求發起人的資產與代管資產相分離,否則會導致混合收款的問題;資產的出售,要由有關法庭判定其是否為真實出售,以防範資產證券化下涉及的發起人違約破產風險。
(2)資產購買。特殊目的機構(SPV)購買資產一般採取兩種形式:是整批買進一個特定的資產組合;二是買進資產組合中的一項不可分割權利。第一種形式與股票的直接轉讓相似,由特殊目的機構買下特殊金融資產下的賣方全部權益,資產轉歸買方所有。在第二種形式下,特殊目的機構的權益不限於組合中的特定金融資產,因此這項權益不會由於某一特定資產的清償而終止。這種形式便於特殊目的機構對資產證券的發行與買人資產的配對安排;也有利於特殊目的機構通過利率調換為購人資產保值,避免利率逆向變動風險。
(3)資產信用保證。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迥異於產權融資的資產融資技術。資產證券的投資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實現,主要取決於證券化資產的信用保證。資產債務人的違約、拖欠或債務償還期與特殊目的機構安排的資產證券償付期不匹配,都會給投資人帶來損失,信用保證可由賣方(發起人)提供,也可巾第三方提供。
賣方信用保證。有三種選擇:
a、直接迫索。即由特殊目的機構保有對已購頭金融資產的違約拒付進行直接追索的權利。通常採取償付擔保或由賣方承擔間購違約資產的方式。
b、資產儲備。即由發起人保有證券化資產數額之外的一份足以償付特殊目的機構購買金額的資產儲備。在違約應收款額度內,從儲備資產所帶來的現金流量中進行償付。在這種方式卜,特殊目的機構(SPV)在購頭寸並不支付資產的全部價款,而是按一定的折扣收益按折扣比例支付給發起人。
c、購買或保留從屬權利。保留從屬權利是指賣方以不可分割權利方式出售資產組合時,保留自己一份不可分割權利,但賣方權利從屬於買方權利。如果售出資產發生違約應收款,買方權利可以從賣方保留權利中得到補償。而購買從屬權利則是指買賣發行從屬債券的權利。從屬債券的權利落後於買方向第三方投資者發行的證券,即第三方投資者的投資償付權利優先於從屬證券持有人:買方對從屬證券的償付要以證券化資產沒違約為前提,因此在購買從屬證券方式下,實際上是由賣方向買方提供了一筆保證金。第三方信用保證。
第三方信用保證分為購買從屬債券的信用保證和為買方的證券的信用保證兩種。購買從屬債券的信用保證,是指為從屬證券的買方提供信用擔保。為買方的證券的信用保證,是指由第三方通過信用證不可撤銷向買方購買金融資產的義務,不可撤銷購買由保險公司提供的金融擔保的義務與金融擔保保險債券的義務,第三方信用保證者成為資產買方或有關方的債權人。
(4)資產證券的評級。資產證券的評級是資產投資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是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資產證券評級與一般債券評級相似,但有自身特點:信用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應資產證券發行人或承銷人的請求進行。評級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被評級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信用風險相分離,也就是資產從賣方向買方的轉移必須是“真實出售”,或資產的買方為“破產隔離實體”(Bankruptcy Remote Entity)。評級機構根據對資產信用風險的評估結果,給出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證券定級後,評級機構還要進行跟蹤,根據變化的情況做出監督報告對外公布,並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已評出的資產證券級別進行升降調整、中止或取消。資產證券評級較好地保證了證券的安全度,這是資產證券較有吸引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2.特殊目的機構(SPV)定位
在保險證券化操作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SPV)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此有必要對該機構進行定位。
(1)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形式。特殊目的機構是為實現預期財務目標而設立的一個特殊的實體。在美國,特殊目的機構法律形式主要有有限合夥、有限信託和公司三種,其中以信託和有限合夥最為典型。我國由於法律傳統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加之我國在採取有限合夥制度及信託立法的謹慎態度,對未來我國的特殊目的機構採用有限合夥的形式的可能性比較小,而採用公司或信託形式的可能則比較大。
(2)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立。世界各國在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立上主要有兩種做法:——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由聯邦政府出面設立的專門機構;二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山民間機構或證券發起人設立的特殊目的機構。大多數推行資產證券化的國家均採用後者。
(3)特殊目的機構在公司法上的地位。雖然公司是較為可取的一種特殊目的機構的形式,但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媒介,特殊目的機構本身基本上是一個“空殼公司”,沒有或基本沒有資本金,也缺乏機構和工作人員。而且,為了防範其自身的破產風險,特殊目的機構的職能被嚴格限定在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證券亡。
產生和發展
從國際上看,保險證券化經歷一個比較長的發展過程。證券化的保險商品雖然是近年來才創新出來的,但這種觀念的形成卻可以追溯到公元18世紀初海上冒險借貸制度的開始。在當時海上冒險借貸活動中,如果船舶安全返航,則貸借方不但要償還本金,而且還要支付約定的利息。在該利息中,除含有正常利息外,還有借出方冒險借貸的成份,而這種冒險借貸含有遠期信用風險。
在海上冒險借貸後,1973年,學者Robert Goshay和Richard Sandor提出將再保險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希望通過保險證券化,解決再保險市場承保能力不足的問題。1989年至1993年,因全球發生前所未有的巨災損失,使得國際再保險損失慘重,並導致直接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下降。1992年,美國芝加哥交易所適時推出巨災保險期貨,包括巨災保險期貨、健康保險期貨和家庭保險期貨等,為保險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開創先例。但由於設計上的缺陷及金融期貨市場的不成熟等原因,上述三種金融期貨商品上市後不久便中斷交易。1993年,美國芝加哥交易所再次推出巨災風險買權價差,但上市不到兩年又告停止。直到1995年推出財產賠償服務巨災選擇權(Property Claim Service Catastrophe Option,PCSCATOption),標誌整個期貨市場才開始注意保險證券化的問題。此後,百慕達商品交易所於1997年11月推出巨災指數選擇權(Guy Carpenter Catastrophe Index Option),提供避險者在美國芝加哥交易所PCS選擇權之外的另一種避險工具。
在芝加哥交易所推出巨災保險期貨的同一時期,保險證券化的概念開始出現在櫃檯市場,以巨災債券的形式在市場上交易。1994年,德國漢諾瓦再保險公司成功發行了巨災債券。該債券對本金與利息的償還與否與巨災風險的發生與否相連線,是巨災風險通過資本市場實現證券化的一種形式。
1997年,紐約設立巨災風險交易所{CATEX)。藉助該交易所,會員通過上網進行各種巨災風險的交換、各種傳統保險和再保險的買賣、各種交易信息的提供以及其他非傳統風險的轉移工具的買賣。
總之,保險證券化是適應保險業發展需要,藉助金融工具拓展保險業務的重要方式,也是國際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