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

公司信用包含的內容比較豐富,主要包括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信用
  • 外文名:(Company Credit
內容,保護措施,“人”的協調與平衡,“資本”與“資產”的雙重盾牌,資本信用與資產信用,總述,採用法定資本制,堅持法定資本制同時,兼采資產信用,

內容

公司信用包含的內容比較豐富,主要包括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
資本信用是指公司註冊資本的價值。資本信用是公司的初始信用,是靜態的、不變的。
資產信用是指公司資產的實際價值。資產信用是公司存續期間的信用,是動態的、變化的。

保護措施

“人”的協調與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人”的範疇應界定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各利益主體,各利益主體來源於單個自然人。公司信用的保護為何取決於公司治理結構中各利益主體的協調與平衡?原因有如下幾點:
(1)是由公司的本質屬性決定的。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在商事活動中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但是它畢竟不能象自然人一樣考慮問題、處理事情,而是依賴於有自然人組成的機構,來做出決策。所以,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公司機關人越有信用,公司越有信用;反之,上市公司機關成員缺少信用,也將直接導致上市公司缺少信用。
(2)公司的特點是社團性,即公司是否有信用,並不是單個成員起作用,而是多名利益相關者所組成的機關所做出的決策。這樣的機關就是公司治理機關;這樣的決策,就是公司治理。所謂有效的公司治理,應是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有效監督的統一,顯然,效率與監督是上市公司信用的基礎。
(3)公司治理的目標與提高公司的信用關係密切。公司機關成員包括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他們的行為利益與目標有兩面性,一方面存在著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自己行為。如果公司機關成員的行為不追逐公司利益的實現,甚至損害公司利益,必然導致公司失信。所以,公司缺乏良好的內部治理,其信用會成為空中樓閣。
由此可見,公司治理結構中利益主體協調與平衡表現為公司信用,反之,表現為不信用。各利益主體的協調與平衡即是公司治理。
良好的公司治理必然提高公司的信用,公司治理的缺陷必然導致公司的失信行為,改善公司的治理將會有效地防範公司的失信行為。所以,改善公司的治理,也就是對公司信用的保護;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時公司信用的根基。基於上述討論,有必要對公司治理及其完善關注。
企業信用企業信用

“資本”與“資產”的雙重盾牌

公司的信用表現在履行義務與償債能力上,顯而易見,其償債能力從根本上取決於“資”。“資”這一概念在我國傳統公司法範疇中,往往被限定為“資本”。
資本”確是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法定資本制。共同構築了資本信用制度和理念,培育了一代中國人質樸的資本信用意識,建立了一個簡單的信用標準,江平教授曾指出:“現在企業也就是以資本為信用的企業。因此,資本信用是資本企業的靈魂。”“從公司發展的歷史來看,公司以什麼作為其信用是公司類型的主要劃分標準,以資本做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現代發展起來的現代公司的最本質特徵。”
從立法到司法乃至整個公司法的學理,中國公司法都表現出鮮明的貫穿始終並協調一致的資本信用理念和法律制度體系。然而,在目前,此理念與法律制度受到重大挑戰:首先,在資本制度上,認為應當廢止法定資本制而改採授權資本制,降低公司成立的門檻。
其次,對公司的資本制度本身提出質疑,認為靜態的資本並不能確保公司的償債能力,決定不了公司的信用,相反,公司的信用應當取決於動態變化的資產的信用,應當從資本的確定、維持、不變轉向現有資產的結構分析、流向監控和合理性認定,從固態的原始財產金額轉向現實的債務清償能力支付能力

資本信用與資產信用

總述

資本信用與資產信用是不相矛盾的,公司成立時應當繼續堅持法定資本制,公司存續期間,公司信用應當取決於資產信用。

採用法定資本制

因為,任何一種公司資本制度只有依託在一定的社會信用基礎上才能正常運行,而且兩種資本制度對社會信用機制的需求度不同:
法定資本制,實質上是通過制度本身的設計為債權人的債權提供一種合法預期,或在股東、公司、債權人之間建立一種信用機制。設計這種制度的目的就是在缺少社會信用機制的背景下使股東、公司、債權人之間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社會信用機制,其對社會信用機制需求度較低。
授權資本制。實質上是把防範有限責任的風險配置給了公司債權人。有限責任風險是通過其他社會信用機制消解的。因此,授權資本制度對社會信用機制的需求度較高,在沒有健全的社會信用機制時,這種制度難以運作。
③我國目前處於信用短缺的時代,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信用機制,如實行授權資本制,存在著公司股東利用公司人格欺詐債權人的巨大誘因。因此授權資本制若無健全的公司組織制度相配合,不僅無助於社會信用機制的生成,而且從某種角度講,將會造成新的社會信用危機。因此,法定資本制依舊符合中國國情,只是應予以完善。

堅持法定資本制同時,兼采資產信用

資本信用” 更多的是在公司設立之初意義尤為突現,資本是靜止的符號,除增資或減資外,幾乎不變,“法定資本制”對於信用短缺的時代中的公司說,更有利於公司信用的保護,如摒棄法定資本制,對“資本信用”不再予以重視的話,很可能從公司設立之初其信用度值得懷疑。
而且我國目前並沒有確立“人格否認制度”,沒有相應的事後救濟,非常不利於債權人的權利保障。因此,在公司設立之初,其信用取決於資本信用,這也是我國目前國情之必然;在公司成立後,經營過程中,“資產信用”逐漸突現。
因為公司的資產是一個動態的變數,隨著公司經營的盈利或虧損,其資產每時每刻都在變化。因此,在公司後來的經營過程中,再把固定的資本作為公司信用高低的標尺則有失妥當。
同時,公司資產對公司的信用起著更重要的作用,理由有:
第一、公司以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自身的獨立責任為其根本法律特徵,而所謂公司的獨立責任恰是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範圍取決於擁有的資產,而不取決於註冊的資本。
第二、公司資產來源兩個方面,其一即公司的資本;其二是對外的負債。公司贏利和資產的增值會使公司資產高於其負債,而公司的虧損和資產的貶值則會使公司的負債高於其資產,資不抵債情況由此產生,資產的動態性更能夠反映出公司信用程度的高低,故而,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要以資產信用為基礎。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公司信用的保護應以“資本”與“資產”兩面盾牌為基礎。其中,在公司設立時,應堅持法定資本制;而在公司經營過程中,要以資產為信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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