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場經濟秩序
- 基礎:公正合理、主權平等
- 反對:國際剝削、掠奪和控制
- 促進:各國平等互利基礎上的經濟合作
結構,特點,作用,建立,
結構
市場進入秩序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具有天然進入市場從事經營的權力,其權力的源泉來自於國家法律和法規。取得權利的依據,在於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具備程度,而且還必須經過法定的登記註冊程式。因此,市場經營主體進入市場的秩序,實際上就是取得進入市場的法律資格和經營權力的秩序內容,具體包括:a.登記註冊秩序;b.投資導向秩序;c.經營範圍確認和變更秩序等。
市場行為秩序
市場行為秩序主要包括:a.反不正當競爭秩序;b.禁止壟斷行為秩序;c.契約行為秩序;d.廣告行為秩序;e.商標行為秩序;f.工業產權轉讓秩序;g.反傾銷秩序;h.定價行為秩序;i.計量行為秩序;j.股票證券交易秩序;k.期貨交易秩序;等等。
市場結構秩序
市場退出秩序
市場退出秩序包括市場經營主體退出市場和市場客體退出市場兩方面秩序規範。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秩序包括:a.企業歇業秩序;b.企業破產秩序;c.企業產權轉讓秩序等。市場客體退出市場秩序主要反映在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秩序方面。
影響消費者利益的商品銷售秩序
影響消費者利益的商品銷售秩序,主要反映在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方面。其具體包括:a.商品的功能(指商品達到其設計規定的技術性能)規範秩序;b.商品的品質規範秩序;c.商品的計量標準規範秩序;d.商品的定價規範秩序等。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說的商品不僅包括作為實體的商品,而且也包括技術、信息、知識等無形商品。這裡所說的消費者,不僅包括作為商品最終消費者的個人,而且包括購買該商品而用以生產其他商品的生產性消費者以及諸如社會團體組織、政府機關、學校等的群體消費者。這裡所說的利益,不僅包括消費者的經濟利益,而且還包括人身健康、衛生以及生命安全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因此,規範影響消費者利益的商品銷售秩序就是要求商品生產經營者必須以合適的價格、充足的數量、較好的功能和較高的品質,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以滿足消費者的真正需求和全部利益。
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交換關係秩序
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生產經營秩序
影響涉外經濟關係的規範秩序
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秩序,它除了應包括上述具有涉外特性的秩序外,還應包括:a.外商來華投資、中國對外投資秩序;b.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外貿規制秩序;c.保護國內外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秩序;d.涉外金融秩序;e.涉外契約秩序;f.反走私販毒秩序等。
特點
(1)一定的社會歷史時期、社會制度以及國家所代表的一定社會階級利益,決定相應的市場經濟秩序。在資本主義社會,國家代表的是資產階級的利益,而在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所代表的是全體人民大眾的利益。正是這些不同的階級利益和社會利益所決定,國家必然從自己所代表的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有利於其利益發展的規範。
(2)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裡,存在著不同內涵的市場經濟倫理道德規範。例如,銷售黃色書刊、從事封建迷信的經營活動,在我國要受到倫理道德觀念的譴責。但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則有不同於我國的社會經濟倫理道德觀。正是這些不同的經濟倫理道德觀念,必然存在著對市場經濟活動的經濟倫理道德規範,存在著不同的市場經濟秩序。
(3)社會經濟的性質不同,也決定著不同的市場經濟秩序。在我國,改革以前是計畫經濟,市場經濟秩序體現和反映的主要是對經濟計畫的維護和約束。在改革後的有計畫商品經濟條件下,市場經濟秩序則不僅要反映對經濟計畫的維護同時也要反映對整個商品經濟良性運轉的維護。所以,在改革後進入到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市場經濟秩序體現和反映的主要是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規範和維護,秩序的維護,其計畫的色彩已非常淡薄了,因為對市場行為的計畫約束(這裡主要是指微觀約束)已基本不復存在。
(4)在同一性質社會的國家裡,由於各個地區本身的某些特點,同樣也會存在著不同的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如中國,在經濟特區的市場經濟和非經濟特區的其他地區,在市場經濟秩序的某些具體規範方面,也存在著許多的不同。
二、市場經濟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變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由上述的第一個特點可以推知:當一國的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發生變革時,市場經濟秩序也必然地要隨著發生變化。這是因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客觀根據和條件發生了變化。我國改革以前的市場經濟秩序和改革以後的市場經濟秩序就有著顯著的不同。
作用
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必要性,取決於其對經濟和社會的積極作用。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對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持經濟的有序協調運行,無疑是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市場經濟秩序的實質是對經濟利益關係的規範
市場經濟秩序是市場法規的實施狀況,而市場法規是為了有效規範市場主體和市場交易行為,達到規範和調整市場主體經濟利益關係,使市場有序運行的目的。因此, 市場經濟秩序的實質, 就是以規範經濟利益關係為手段,促進市場有序運行為目的。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競爭、等價交換。所謂平等,首先是競爭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也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它們都必須是平等的競爭法律關係主體。至於經濟勢力的競爭,實際上是不可能平等的。因此,首先必須建立起市場主體法律制度,而等價交換,又只能通過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和行政執法才能得到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係和經濟利益關係才能得到合理、穩定的規範。所有這些,都要求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從而為各市場主體的市場活動創造共同平等的法律環境。
市場經濟運行是動態變化的,其發展狀態常常受到許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商品供求、投資規模和方向、契約的履行、價格的上下波動、經濟利益關係、消費者權益實現等,都是影響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因素。對這些因素的控制有效與否,是維持經濟持續、協調、有序發展的重要條件。例如,如果失去對價格的控制,通貨膨脹就不可避免,人們生活就將受到較大波動影響。如果失去對契約履行的規範約束,企業經濟聯繫就會扭曲甚至中斷。如果失去對商標、廣告、商品質量和計量標準控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不可能實現。 反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就能在一定程度緩解這些經濟運行矛盾,保持對上述因素的有效制約。當有了市場行為規則並且遵守這些規則的時候,人們的市場活動就具有較大程度的可預見性和可控制性,人們通常都能夠知道應當預防何種行為,以防止出現相反的結果,當秩序成為市場經濟運行效果狀況參照標準的時候,政府實際上也就可以依照並監督這些標準的執行而保持對經濟運行的有效控制。
1.對經濟自由的維護。
2.對人們合法經濟權益的保障。
3.對政府官員腐敗的禁止和打擊。
4.物價基本穩定的維持。
5.充分就業的維持。
又如,通過制定、執行契約法規,在巨觀上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又遵照國際慣例的契約制度,從而規範和保證經濟的協調發展。事實上,許多巨觀調控手段的運用,往往都是建立新的秩序形式表現出來的。無論是價格控制、房地產市場控制,還是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發展控制等,無不是如此。在微觀上,市場經濟秩序表現的主要是各市場經濟主體是否遵紀守法。與計畫經濟不同,法制的市場經濟並不需要對各市場經濟主體的人、財、物、產、供、銷都事無巨細地管起來,而只需依法對各主體及市場行為實施監督即可。
微觀經濟的所謂“活力”問題,已經由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予以合理的解決。 它既保證了最大限度的企業經濟活力, 又為這種“活力”確定了一條可行的警戒線。超過這條界線, “活力”就轉化為混亂。微觀經濟管理實際就是這種“治亂”的監督。如果將巨觀經濟管理與巨觀市場秩序相對應,微觀經濟管理與微觀市場經濟秩序相對應,那么它們之間的關係是:微觀市場經濟秩序是巨觀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巨觀市場經濟秩序有諸方面必然在微觀的市場經濟秩序諸內容上得到體現和反映。
而巨觀市場經濟秩序,又是微觀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結果,是它在總量上的反映。如果各市場經營主體都遵紀守法,則巨觀的市場經濟運行諸環節必然出現較好的協調發展,使得整個市場經濟秩序井然。因此,如果說巨觀經濟管理和微觀經濟管理的結合點在於對市場的管理,那么,市場經濟秩序的好與壞,則反映著這種結合質量的優與劣。換句話說,微觀有沒有搞活,有沒有市場經濟行為的紊亂以及巨觀有沒有的失控,都可以從市場經濟秩序上得到反映。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巨觀失控和微觀無序,都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所體現,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建立
一、市場經濟秩序不能自動形成 從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發現, 市場經濟秩序的所有規範,都是靠外在力量——主要是國家政府的力量來建立和維護的,即使是市場經濟倫理道德的軟性約束,也正日益被法律、法規、規章的硬性約束所取代。那么,為什麼在市場經濟中,需要運用政府的外在力量來構造市場經濟秩序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基本因素:
(1)人們對於自身經濟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產生行為方式上差異。就是說,不同條件下市場經營主體為了實現自身最大經濟利益,客觀上存在著不同的行為方式和手段。 有些方式可能是正當的, 是人們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則可能是非正當的,是不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
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它也不可能自動產生對經濟運行的約束效力。因為還存在著影響市場經濟秩序有效運行的客觀因素。這些因素,就其本質來說,最終要歸於經濟利益等因素,即為追求極大經濟利益,驅使各市場經濟主體從事各種市場行為。
(1)從市場的供需狀況看,市場供需關係的顯著不平衡,對於市場經濟秩序有較大影響。實踐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買方市場(即供大於求的市場),必然出現商品生產經營者間的過度競爭,因而不正當競爭(如以次充好、假冒偽劣)行為泛濫,經濟秩序便發生混亂。如果是充分的賣方市場(即求大於供的市場),則又必然發生投機倒把、亂漲價、坑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這種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在此條件下的市場經濟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動起約束作用。
(2)從市場的競爭方式和手段看,雖然競爭狀況最終是由市場的供需矛盾所決定,但在其競爭的方式和手段上,對市場經濟秩序卻表現出特殊的影響。市場競爭的方式和手段是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可能將其全部納入到規範約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市場經濟越發展,新的競爭方式手段就越多越複雜,市場經濟秩序也就不能自動起作用。這時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參照秩序所確立的基本標準和原則加以動態的規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