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序(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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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序”,名詞,對應的英文辭彙為“institution”,即由規則調節著的秩序。

“制序”為學者韋森近年來反思制度經濟學的問題時界定出的概念,並在自己的著作及公開發表的論文中一直沿用至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制序
  • 外文名:insititution
定義,解釋,“制序”代表作,

定義

由規則調節著的秩序,對應的英文辭彙為“institution”。

解釋

“制序”為學者韋森近年來反思制度經濟學的問題時界定出的概念,並在自己的著作及公開發表的論文中一直沿用至今。以下解釋文位元組選自韋森對“制序”一詞的論述(《語言與制序:經濟學的語言與制度的語言之維》):
在自己前些年用語言哲學和語言學反思制度經濟學的問題時,以及在主編、譯校一些經濟學和社會科學的名著,時時感到受語言表達的限制和困擾。這首先就遇到所謂的西方國家“Institutional Economics”(國內一般翻譯為“制度經濟學”)中的“social insititution”概念的翻譯和把握問題。在前些年的一些文著中,我一再指出,把均質歐洲語(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 )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翻譯為中文中的“制度”是不合適的(見韋森,2001,2002,2003a,2003b)。因為,按照西方國家人民大眾的日常使用這個詞寬泛涵義來判斷,儘管“institution”一詞涵蓋中文中“制度”(且主要是指“制度”)的意思,但決非限於中文(無論古代漢語,還是現代漢語)“制度”的涵義。按照英文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在英文中相當於中文的小《新華字典》)的界說,“institution”是指“an established law, custom, usage, practice, organization”(這個定義實際上取多卷本《牛津大辭典》諸多繁複定義中最核心和最簡單的一個界說),“an established organization”很顯然是指英語中“institution”的另外一重含義,即“組織、機構”的意思。依次往前,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涵蓋慣例(practice)、習慣(usage)、習俗(custom)、法律(law)。按照《牛津英語辭典》的界定,另外據筆者在英語國家十幾年的生活中對人們日常使用這個詞的觀察和體驗,我覺得除了法律這種正式制度規則外,無論社會科學界,還是人們的一般使用中,“institutions”概念是均包括包括人類社會中的習慣、習俗、慣例等在其中的。但是問題是,一旦把“usage”(習慣)、“custom”(習俗)、“practice”、“convention”(慣例)和“law”以及“regulations”等等包括進“institutions”概念之中,你很難說個人的“習慣”是一種中文意義的制度 、習俗是一種制度、慣例是一種制度。經過多年的反覆揣摩,我覺得西方文字中的“institution”一詞的核心涵義是《牛津英語大詞典》中的一種定義:“the established order by which anything is regulated”。《牛津英語詞典》中的這一定義直譯成中文是:“業已建立起來的秩序,由此所有的事物均被調規著”。這一定義恰恰又與哈耶克(Hayek,1973, pp.44-46)在《法、立法與自由》中所主張的“行動的秩序”是建立在“規則系統”基礎之上的這一理論洞識恰好不謀而合。正是由於這一考慮,筆者前些年曾提出要把“institution”翻譯為中文的“制序”(即由規則調節著的秩序)這一點了。也正是依照《牛津英語辭典》的界定,筆者把英語以及均質歐洲語中的“institutions”理解為從“個人的習慣(usage) → 群體的習俗(custom) → 習俗中硬化出來的慣例規則(convention) →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等等) 這樣一個動態的邏輯發展過程。這是筆者(韋森,2001,2002,2003a, 2003b)在近幾年一再堅持將“institutions”翻譯為“制序”的主要理由。
儘管從各種角度看,把“均質歐洲語”中的“institution”一次翻譯為中文的“制序”都能說的過去,但在現代社會中,尤其是在現代不同語言的社會科學術語的翻譯中,任何一種語言中的一個詞、一個術語被翻譯成另一種語言的一個對應詞,均是一種約定俗稱的“慣例”(convention),甚至成了學術話語團體和社會各界的一種翻譯用辭的“習慣”。儘管自己覺得用“制序”對應英語以及均質歐洲語中“institutions”是再恰當不過了,但是,在現代社會中,要新創一個詞,且讓這個新詞為學術話語團體和社會所接受,顯然不是件容易事。在我的《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韋森,2001)出版後,我注意到一些學界朋友——尤其是一些青年朋友——慢慢開始使用這個譯法,且一直到最近還有,但是經濟學界和社會科學界大多數人還是用“制度”或其他自己偏好的中文詞對譯這個概念。結果,在近幾年的一些專欄文章和學術文章中,連我自己也較多地用“制度”而不是用“制序”這個詞了 。現在,在重新薈集本書的幾篇文章成這本小冊子時,到底是用“語言與制序”,還是用“語言與制度”?是否應該放棄自己從我經過數年推敲才在1998年回國後才自己決定新創的這個“制序”這個概念?我自己反覆考慮再三,也徵求了身邊幾個學生的意見,最後還是把它保留下來。
這裡謹向讀者和學界同仁說明的是:凡是在本書中以及在前邊幾本小冊子用“制序”的地方,均是在英語和均質歐洲語種中寬泛意義的“institutions”等價意義上使用的,而正如我在這本小冊子的許多地方指出的那樣,當我用“制序”這個詞時,有時是與維根斯坦哲學中的“生活形式”(在德語中為“Lebensformen”)在等價意義上使用的。當然,我自己明白,熟悉維根斯坦後期哲學的方家會知道,為維根斯坦哲學中,他之所以所使用“生活形式”,完全是在“生活遊戲”與“語言遊戲”關係的最深層的哲學本體論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與我們今天的“Intituitional Economics”所具象地討論的“institutions”問題相距甚遠,但是,考慮論述的方便,我在許多地方有時把它們等價起來來用。

“制序”代表作

  1. 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韋森,上海三聯書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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