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盈餘債券

或有盈餘債券是指保險公司與財務仲介機構簽訂契約並支付權利金,財務仲介機構則成立或有盈餘信託基金,以管理保險人所支付的權利金及發行信託票據或信託受益憑證所募集資金,信託基金於平時投資於短期低風險之政府債券,並定期支付利息給予投資者;當契約所訂巨災損失發生後,信託基金將投資標的轉為保險人所發行的或有盈餘票據,保險公司則向財務仲介機構發行盈餘票據,以取得現金或其它流動性資產,作為災後公司融資來源,並定期支付盈餘票據或信託受益憑證之利息給財務仲介機構,而由財務仲介機構定期支付利息予投資者。

或有盈餘債券的特點,或有盈餘債券的架構,或有盈餘債券的發行情況,或有盈餘債券與直接盈餘票據的區別,參考文獻,

或有盈餘債券的特點

該證券的特點是:在一個確定的期間,若預先確定的巨災事故發生,則保險公司能夠有權力以確定的利息率向投資者發行盈餘債券。而且這種盈餘債券在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處理是只增加保險公司的資產,而不增加負債。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這項業務的成本是流動性證券收益與其應支付給投資者的回報之間的差額。

或有盈餘債券的架構

或有盈餘債券
或有盈餘債券

或有盈餘債券的發行情況

1995年1月,NMIC(National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通過一個特殊的信託機構:Nationalwide Coningent Surplus Notes (CSN) Trust(Niedzielski,1997) 發行了4億美元的意外盈餘債券。Hannover再保險公司和Arkwright保險公司分別在1995年和1996年實行了類似的計畫。CSN的幾次發行情況見下表:





AIG
Merrill Lynch
100
1992
NotClosed
Nationalwide
Morgen Stanly
400
1995
Closed
Hannover Re
Citibank
85
1995
Closed
Hannover Re
CBOT
35
各種期限
連續交易

或有盈餘債券與直接盈餘票據的區別

意外盈餘票據同直接盈餘票據的性質大體相同,區別主要在於:
一是投資人同保險人的融資交易達成後,並不即刻接受認購的債券,而是在約定的意外事故或災害發生之時才正式認購和交割。
二是保險人在需要時可以動用票據賬戶的資金或資產。在盈餘債券設立發起時,意外盈餘票據一般建立起專門的賬戶,募集的資金一般投資於安全性高和變現力強的國庫券,國庫券收益可用於支付債券的利息。但是,當需要時,按照約定,保險人可用自己的盈餘票據來取代國庫券資產實行套現。
三是風險高,收益大。由於第二個特點,意外盈餘票據包含有保險人的違約風險,因此它應提供的收益和回報也比直接票據高。一般這種回報採取兩種形式,或者是債券提供的利息高於國庫券收益,或者是在債券認購時,由保險人支付適當的反映信用風險的“風險費”。由於以上特點,大多數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簽發直接盈餘票據,只有少數公司簽發過意外盈餘票據。

參考文獻

1 張洪濤.新形勢下的保險資金運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2 李孟凌.巨災風險理財—備付聯合貸款之評價.台灣:逢甲大學,2007年
3 曹雪琴.金融一體化中的國際保險:產品創新和套用研究.學林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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