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泊位數(number of parking lot)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車泊位數
- 外文名:number of parking lot
- 所屬學科:建築學
- 公布時間:2014年
停車泊位數(number of parking lot)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
停車泊位數(number of parking lot)是2014年公布的建築學名詞。定義地塊中設定的停放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的停車位的數量。出處《建築學名詞》第二版。1...
第十七條 各類建築物應當配套固定專用的無障礙停車泊位。總停車泊位數在100泊位以下時應當設定不少於1個無障礙停車泊位,100泊位以上時應當設定不少於總泊位數1%的無障礙停車泊位,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
百輛汽車停車位數 定義:市區平均每百輛註冊汽車(折算成小汽車當量)占有的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和占路停車場的車輛標準泊位數。單位:個/百輛 表25 百輛汽車停車位數分級表
擴大增量 探索停車新技術 “十三五”時期,上海全市小客車泊位總數增長約80%。根據《規劃》,“十四五”期末,全市小客車泊位數較“十三五”期末增長約21%,增速明顯放緩。究其原因,還是空間資源的有限性。“在大型城市,停車泊位的需求...
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明示道路停車泊位名稱、車位數量、監督電話、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信息;實行智慧型電子收費的,應當公示收費二維碼。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道路範圍以內劃設的,供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第四條 停車管理堅持統籌規劃、合理供給、科學管理、嚴格執法、方便公眾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協作共治的停車管理工作格局。第五條 市、縣、區...
停車場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擇地另建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停車泊位的數量不得低於配建標準。 第十三條 市規劃和國土主管部門在開展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時,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防止出現...
白皮書顯示,2016年底,上海停車APP已經覆蓋2100多個公共停車場(庫),占全市2607個停車場的80%左右。北京共有12個區域使用停車誘導系統,在全國排名第二。根據白皮書的統計,2016年,內地帶有升降機的機械停車泊位總量仍居世界首位,已經...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預留不少於總停車泊位數量百分之五的訪客車位。停車設施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擇地另建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停車泊位的數量不得低於配建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學校、醫院、交通客運換乘場站等人流集中的公共...
第三章 停車場管理 第十九條 收取停車服務費的停車場,經營單位應當在收費前將停車場所在位置、停車泊位數量、出入口設定、出入口閘道技術參數、是否接入智慧停車平台等情況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中心城區範圍應將路內停車泊位數量嚴格控制在停車泊位供給總量的5%以內。(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住房城鄉建委配合)(八)提升停車設施智慧型化水平。有序推進路內停車和停車設施收費智慧型化建設,鼓勵電子不停車快捷收費...
南陽市將編制中心城區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作為城市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對已批准確定的停車設施規劃,明確項目開工、竣工時間,抓緊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縮小使用範圍。整治停車秩序 嚴格控制路內停車泊位數 深入研究...
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應當包括建設主體、責任單位、建設時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停車泊位數量等內容。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依法採取劃撥、出讓或者...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機動車停車場的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範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者縮小使用範圍的停車泊位數,處每個泊位每日一百元罰款,最高不超過五萬元。第...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是指獨立建設、公共建築配套建設以及利用待...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營業前十五日內按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求提供備案材料,辦理登記備案。但臨時停車場除外;(二)在停車場出入口設定停車標誌並標明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不包括供公車、計程車、貨車等專業運輸車輛以及...
第十四條 停車場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開放20日前向停車場所在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名稱(姓名)、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停車場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信息錄入智慧停車...
擴建、改建公共建築和住宅樓,建設單位配足停車泊位確有困難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一致同意,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庫)的面積,但減少的停車泊位數不得超過應配建總數的20%。減少的停車泊位由建設...
(一)改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用途;(二)減少規劃確定的停車泊位數量;(三)改變公共停車場的性質。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條 安裝...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為公共建築配套建設以及通過臨時占地等方式設定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橋下空地等城市道路...
在製衣行業中是指普通衣車與專用設備(鎖邊機,鈕門機等),根據生產品種及數量的不同,而制定的車間設備安裝比例。在建築物設計時,車位比是根據建築物性質的不同,例如豪宅或普通高密度住宅,來決定住戶數量與停車位數量的建造比例。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運輸換乘樞紐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提供停車服務,可以實行收費優惠。第十三條 停車收費按照機動車停放實際占用的泊位數計算,可以採用計時、計次、包月、包時段等方式收取。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的,可以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