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方案

《重慶市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方案》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精神,加快補齊城市停車供給短板,持續提升城市品質,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方案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慶市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2〕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月14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1〕46號)精神,加快補齊城市停車供給短板,持續提升城市品質,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設施為輔、路內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系統,社會資本廣泛參與,信息技術與停車產業深度融合,停車資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車規範有序,依法治理、社會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區、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重點區域停車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到203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供給充足、智慧型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車系統,為現代城市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推進停車設施規劃建設
(一)加強規劃引導。開展城市停車普查,摸清停車資源底數,建立城市停車設施供給能力評價制度。加快實施《中心城區停車專項規劃》,中心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停車專項規劃由其自行組織編制並加快實施。綜合考慮城區人口發展、城市化進程、城市交通發展等情況,動態完善停車專項規劃。(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委配合)
(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車需求。新建建築嚴格按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落實建築停車配建指標。有序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結合老舊小區、老舊商業區、老舊廠區、老舊街區等,利用零星用地、閒置用地、橋下空間等地塊,以及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土地建設一批小微停車場,其增設的地上停車庫不計入容積率。加大公交場站配建力度,保障公車輛停放,逐步消除公車夜間占道停車。“十四五”期間,中心城區停車泊位總量年均增長10%以上,中心城區以外區縣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停車泊位和公交停車位建設目標。(市公安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各區縣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合理滿足出行停車需求。在老舊小區、學校、醫院、商圈等“四類”區域,結合公共運輸發展情況和周邊區域交通條件,區分不同時長停車需要,綜合採取資源共享、價格調節、臨時停車等措施,合理確定停車設施規模,設定分時錯時停車泊位。針對三甲及其他大中型醫院、中國小校等公益性較強的重點區域,可結合實際條件,合理增設停車場,鼓勵通過內部挖潛增效、停車資源共享、合理增設臨時停車位(場)等方式增加車位供給。根據路面交通能力,適當調減TOD綜合開發範圍等公共運輸發達區域的停車設施建設規模,引導市民使用公共運輸出行。(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各區縣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停車換乘銜接。加強出行停車與公共運輸有效銜接。中心城區在TOD規劃和綜合開發中,要強化重要商圈和重大公共場所軌道交通外圍站點、公路客運站和城市公共運輸樞紐換乘停車設施建設,逐步形成以公共運輸為主的城市出行結構。中心城區以外各區縣要加強高鐵站、支線機場等公共運輸站點停車設施配套,並結合出行需求,合理布置停車設施。(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局、各區縣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快停車設施提質增效
(五)健全停車管理體制機制。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統籌力度,制定停車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停車有位、停放有序、違停受罰”的長效管理機制。完善停車設施等級標準、評定辦法及備案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立聯動機制,強化設施管理、價格管理、價格執法等聯動,加強停車設施管理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定期核查機制。強化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動,合理制定路內停車劃定標準,統一設定路內停車位。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依法合規擇優選取專業化停車服務機構對中心城區路內停車位進行統一管理。規範路內停車收費管理,全面加強“收支兩條線”監管,堅決杜絕亂收費現象。(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大數據發展局配合)
(六)最佳化停車信息管理。建立覆蓋全市停車設施的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統一標準並開放數據接口,將企業、商圈、居住小區等自建停車設施管理系統接入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停車信息管理平台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台深度融合。鼓勵多個主體合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完善和更新停車數據信息,最大限度開放停車數據,促進停車信息共享。鼓勵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等依法依規為公眾提供停車信息引導等服務。(市城市管理局、市大數據發展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能源局配合)
(七)完善路內停車劃區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對中心城區路內停車泊位全面排查,撤除設定不合理、擠占道路資源的路內停車泊位。建立路內停車泊位綜合評估機制,綜合分析路內泊位的設定位置、數量等對道路交通的影響,科學設定全天停車、夜間停車、非高峰期限時停車等分時錯時停車泊位,適應配建停車設施和公共停車場建成後帶來的停車需求變化,逐步減少路內停車泊位數量,釋放道路交通資源。中心城區範圍應將路內停車泊位數量嚴格控制在停車泊位供給總量的5%以內。(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住房城鄉建委配合)
(八)提升停車設施智慧型化水平。有序推進路內停車和停車設施收費智慧型化建設,鼓勵電子不停車快捷收費系統的推廣套用。加快套用大數據、物聯網、5G、“網際網路+”等新技術新模式,開發移動終端智慧型化停車服務套用,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等服務功能集成,推動停車資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勵停車服務企業依託信用信息提供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後付費等便利服務。(市大數據發展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配合)
(九)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中心城區新建建築配建停車場(庫)按以下標準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居住建築配建停車場(庫),全部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建成充電設施的公共停車位比例不低於30%;新建辦公類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庫),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於50%,建成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於30%;新建其他建築配建停車場(庫)及獨立用地建設停車場,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於30%,建成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比例不低於10%。中心城區以外區縣參照有關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執行。(市經濟信息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能源局、各區縣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資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規範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動共同投資運營停車設施。各區縣要加強項目策劃,每年推出一批停車設施建設項目,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對停車需求大、收益較好的城市中心、交通樞紐等區域的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投資為主開發運營。對停車需求較小區域的停車設施,可通過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政府適當讓渡項目收益權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條件的區縣可通過項目打包、統一招標、規範補貼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投資為主進行規模化開發運營。積極拓展配套服務功能,在不減少車位的前提下,允許在附屬經營設施區域內開展汽車美容、汽車租賃、洗車點、便利店等配套增值服務。單獨選址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經規劃部門批准,可配建不超過總建築面積20%的附屬經營設施。公共停車場項目符合廣告設定要求的,可以設定廣告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縣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創新金融支持方式。允許利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車設施項目建設。在完善償債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業以市場化方式發行用於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企業債券、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產品。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由政府授權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權可用於抵押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加強信貸支撐,創新金融產品,通過多種方式為城市停車設施建設提供金融支持。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於停車設施產權和使用權的抵押融資、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鼓勵採取“債貸組合”等方式,構建多元化、可持續的城市停車設施融資體系。鼓勵通過資產證券化、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等方式,加強停車設施存量資產盤活利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各區縣政府牽頭,市城市管理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保監局、重慶證監局配合)
(十二)完善停車設施用地政策。加強獨立新建停車設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邊角空閒土地、城區功能搬遷騰出土地、城市公共設施新改建預留土地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鼓勵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車設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挖掘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潛力,布局建設停車設施,鼓勵建設多功能綜合體。全面梳理城市橋下空間,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科學合理利用橋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的地下空間和橋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按劃撥方式供地,不收取劃撥土地成本費。結合具體實際,抓緊出台土地分層開發實施細則,落實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政策,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停車設施用地。公共停車場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原則上不超過特許經營權期限。公共停車場可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配合)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十三)最佳化營商環境。全面落實《重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開放的停車市場環境,消除市場壁壘和障礙,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全面參與設施建設、裝備研發、產品供應、設施維保、運營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鼓勵中小微企業和個人申請投資運營公共停車設施,原則上不對車位數量作要求。堅持屬地化辦理停車設施項目相關手續,對小型停車設施項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建設規模小於200個停車泊位的中小型停車場項目,不需辦理規劃選址和規劃用地手續,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案審查合格後不需履行初步設計審批程式,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以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代替初步設計審批。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並依法確定參建單位後,可辦理施工許可證。(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縣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提升建設運營水平。嚴把停車設施工程建設質量關,嚴控停車設施裝備技術標準。人行過街設施、空中連廊、地下車庫連線道、交通標識標牌等配套基礎設施,要與公共停車場同步投入使用。做好各類機械式停車設施設備養護維護和監測,確保設備運行安全。推動停車服務市場化改革,培育規模化、規範化、專業化停車服務企業,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規劃、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成立聯合檢查組,加強日常監管。充分挖掘既有資源潛力,提高停車設施利用效率,鼓勵停車資源共享。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鼓勵公共場所停車設施在空閒時段向社會開放,鼓勵居住社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錯時向社會開放停車設施。(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機關事務局配合)
(十五)完善停車收費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停車收費機制,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政府定價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徵和自然壟斷經營特徵的停車設施。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和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按照“路內高於路外、白天高於夜間、重點管理區域高於一般管理區域”的原則,制定路內停車收費標準。停車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加強差異化收費宣傳引導。(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市場監管局配合)
六、完善停車管理法治保障
(十六)健全停車管理法規體系。結合城市交通管理實際,抓緊清理不符合城市停車設施發展的規章制度,推動編制或修訂地方性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法規,為依法治理城市停車問題提供法治保障。做好停車設施不動產登記管理,規範公共停車場登記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區縣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依法規範停車秩序。建立健全執法聯動機制,充分利用先進信息科技手段,依法查處違法停車行為,維護良好的停車秩序。持續開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清障行動,施行“門前三包”政策,嚴格按照規定標準設定消防通道並實行標識化管理,嚴格依法查處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車行為,確保生命通道暢通。針對“四類”區域設立臨停和規範停放管控區,疏堵結合、綜合治理“停車亂”問題。公共停車場達到飽和以前,其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臨時占道停車點,已經設定的臨時占道停車點,在公共停車場正式營業之日起撤除。(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應急局、各區縣政府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交通局配合)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強化組織實施。各區縣政府作為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有力有序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要指導和協調督促各區縣完善相關政策、落實各項任務,確保既定目標如期實現。
(十九)做好宣傳引導。各區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城市停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解讀,引導公眾樹立積極參與、共建共享、有償使用等觀念,及時向社會公布停車普查結果、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及建設規劃。總結推廣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宣傳交流力度,共同推動城市交通條件持續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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