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於2023年7月14日印發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指標規定,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指標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指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類建設項目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總面積大於(含)500平方米的非住宅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規定配建停車場(庫),屬於《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危房原址重建或者改建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配建停車場(庫)是指建築物依據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築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的停車場(庫)。
第四條 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按照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強度、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公共運輸服務水平和交通政策等因素制定,進行分區管理、合理布局。
第五條 停車泊位配建指標實行分區域差別化管理,不同管理分區內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應當按照所在管理分區配建指標進行規劃建設。
市行政區域內劃分為三個管理分區,其中:
一類區建築物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採取上下限控制,範圍包括廣園快速路-科韻路-黃埔涌-新港路-昌崗路-珠江西航道-內環路圍合區域。
二類區建築物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採取下限控制,範圍包括華南快速幹線三期-廣州繞城高速公路-廣明高速公路-廣佛行政邊界圍合區域(除一類區以外區域);黃埔區永九快速-鳳湖一路-廣佛快速-人才東路圍合區域;花都區許廣高速-三東大道-鳳凰北路-新街河圍合區域;從化區從城大道-從化大道-北星路-旺城大道圍合區域;增城區新村路-增江-愛民大道-增派大道圍合區域、京港澳高速-環城路-新沙大道-穗莞行政邊界圍合區域;番禺區南沙港快速-東環路-富怡路-西環路-市橋水道圍合區域;南沙區下橫瀝水道-S111-亭角大橋-進港大道-金嶺北路圍合區域。
三類區建築物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採取下限控制,範圍包括市域範圍內除一類區、二類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管理分區劃分見本規定附圖。
第六條 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應當根據建築物類型、項目所處停車規劃管理分區、建設項目規模等進行取值,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具體指標值按照本規定附表執行。
第七條 同一建築物具有兩種及以上功能的,其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按照各類建築性質及規模分別計算後累計確定,在符合規定的配建停車泊位總數的前提下,可以統一安排,合理布置。
考慮停車泊位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對於不含住宅類功能、總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20%以上的建築物,其配建停車泊位規模可以小於各類建築性質配建停車泊位總數,但不應低於總數的80%。
第八條 研發基地、研發用房等科研建築應當根據實際建築功能確定配建停車泊位數量。
第九條 二類區及三類區內,50%以上的用地面積在已建成或者已正式立項批准建設的城市軌道站出入口300米範圍內的辦公類、商業類建築,可以按照以下標準配建停車泊位:
(一)辦公類、商業類建築機動車停車泊位配建指標可以在本規定附表基礎上按照不小於80%的比例配建停車泊位;
(二)具有兩種及以上功能的同一建築物不得在第七條基礎上重複折減停車泊位。
第十條 住宅類、辦公類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的商場、餐飲、娛樂等配套設施應當按照配套設施的建築物類型計算配建停車泊位數量。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在用地紅線範圍的適當區域內配建裝卸貨泊位、臨時接送車位(含計程車上下客泊位)、旅遊巴士停車泊位、救護車位,具體指標值參照本規定附表執行。
第十二條 中學、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建築物應當按照本規定附表要求設定臨時接送車位(含計程車上下客泊位),少於5個的按照5個設定,並結合場地整體方案統籌布局,不得占用市政道路用地。
鼓勵上述類型建築物依據需求增設臨時接送車位(含計程車上下客泊位),增設部分可以計入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總數。
學校類建築鼓勵在交通等專項論證、人車隔離等環境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利用地勢高差、採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方式在操場等室外活動場地下方建設停車場,並且相應設定學生接送場所。
第十三條 一類區範圍內城市更新單元改造項目,原則上按照一類區上限值配置停車泊位,具體配置值由詳細規劃確定。
第十四條 新建建築按照配建技術指標要求設定的停車泊位原則上不應採用機械式停車形式。
具有大量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影劇院、會展中心、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住宅類建築,按照配建技術指標要求設定的停車泊位不應採用機械式停車形式。
改建、擴建的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公益性建築,確實受建設條件限制的,可以配建機械式停車泊位,設定比例不宜大於配建停車泊位總數的50%。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停車場,或者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車場,或者建設項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車泊位,其機械式停車泊位占比不作要求。
第十五條 對層高有特殊要求、涉及多倍計容的工業倉儲類建築物根據實際建設情況,可以按照單倍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配置停車泊位。新型產業用地上具有兩種及以上功能建築的,其配建停車泊位數量應當按照各類建築性質及規模分別確定。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規定附表的基礎上結合專項規劃設計或者交通研究成果,綜合確定建設項目配建停車泊位數量:
(一)城市重點功能片區等重要地區,可以按照總量平衡、資源共享的要求,根據片區功能定位、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公共運輸服務水平等情況,在詳細規劃階段一併研究論證,經過論證確定的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納入規劃設計條件。
(二)大型的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樞紐,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大中專院校、特殊教育學校以及遊覽類、工業倉儲類等建設項目,政府投資類在方案聯審決策等立項前階段確定配建停車泊位數量,非政府投資類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或者規劃許可階段確定配建停車泊位數量。
(三)受流砂、暗河、基岩埋藏深度很淺等地質條件因素限制的建設項目,可以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或者規劃許可階段確定配建停車泊位數量。
第十七條 各類建築物應當配套固定專用的無障礙停車泊位。總停車泊位數在100泊位以下時應當設定不少於1個無障礙停車泊位,100泊位以上時應當設定不少於總泊位數1%的無障礙停車泊位,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泊位以小型車為標準車型,地面標準車停放面積宜採用25㎡~30㎡/泊位,地下及地上標準車停放建築面積宜採用30㎡~40㎡/泊位,機械式標準車停放建築面積宜採用15㎡~25㎡/泊位設定,核算配建機動車位數量時應當換算成標準車型統計,換算係數為:微型車0.7,小型車1.0,輕型車1.5,中型車2.0,大型車2.5。
非機動車停車泊位以腳踏車為標準車型,停車位建築面積宜採用1.8㎡/泊位設定,核算配建非機動車位數量時應當換算成標準車型統計,換算係數為:腳踏車1.0,電動腳踏車1.2,機動輪椅車1.5,三輪車3.0。
計算出的停車泊位不足1個的,按照1個停車泊位計算。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配建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在滿足綠地率及城市景觀要求的前提下,優先考慮採用地面設定形式,方便使用。
第二十條 涉及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的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 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及其充電設施在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用電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新建住宅配建停車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庫)和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停車泊位比例不低於30%。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穗國土規劃規字〔2018〕6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規劃批准檔案且仍然有效的,有關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按照相關批准檔案執行。
附表: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技術指標一覽表.
附圖: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指標管理分區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辦公室 2023年7月14日印發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我局於2018年7月印發《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的通知》(穗國土規劃規字〔2018〕6號,下稱“2018版《規定》”),政策實施以來,進一步規範了我市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指標管理和使用,配建停車泊位已成為我市停車泊位供給的主體。
2021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於推動城市停車設施發展意見的通知》(國函辦〔2021〕46號),明確提出“有效保障基本停車需求”、“合理滿足出行停車需求”等要求,2022年5月國務院《關於印發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提出“穩定增加汽車、家電等大宗消費”要求,2018版《規定》的部分內容與新形勢下城市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2018版《規定》有效期至2023年7月,根據《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規定,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五年組織對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進行調整,並將調整後的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向社會公布。為此,我局啟動2018版《規定》修訂工作,通過實地走訪企業、學校、醫院、行業協會,組織多輪座談會,開展兩次社會公參,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切實照顧建設方、管理方、企業、市民的合理關切,全力保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二、主要內容解讀
《規定》修訂版基於“保障基本停車需求、引導出行停車需求、剛性管控和彈性處理相結合”的原則,適應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特點,對2018版《規定》進行深化細化。
(一)停車管理分區由兩類分區細化為三類分區
綜合考慮人口密度、開發強度、公共運輸服務、道路運作、停車需求等因素,將2018版《規定》的兩類管理分區細化為三類管理分區,結合廣州市整體交通發展戰略,實施區域差異化停車供給策略。
一類區,公共運輸可達性高,捷運站點覆蓋率高,以存量建設最佳化為主,屬於綠色出行示範區,全面鼓勵綠色、低碳出行,面積約93平方公里,相比2018版《規定》管理A區範圍縮小。該區範圍內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採用上下限管理,執行較低的指標,控制出行車位供給,引導小汽車合理使用。
二類區,公共運輸可達性弱於一類區,增存建設並存地區,優先引導公共運輸出行,將2018版《規定》管理A區的其餘部分向外擴展,並結合外圍各區區中心或重要組團,面積約760平方公里。該區範圍內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採用下限管理,指標略高於一類區,適度增加車位供給,在保障基本車位的同時,合理滿足出行停車需求。
三類區,公共運輸可達性較弱,大部分地區建設強度和人口密度相對較低,是除一類區、二類區以外的區域。該區範圍內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採用下限管理,指標高於二類區,在保障基本車位的同時,允許多建停車泊位,滿足小汽車出行需求。
(二)指標管理結合停車分區細化進行最佳化調整
1.住宅類機動車指標——商品房、自建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類:結合現行審批流程,繼續採用“泊位/100m建築面積”進行核算。綜合考慮國家政策、地區發展、人民需要及市場訴求等因素,一類區按照上下限管理,指標值參照原A區執行;二、三類區按照下限管理,指標值參照原B區下限執行,既能夠銜接原有指標數值,又能夠提高環城高速範圍內(不含一類區)及外圍區中的原A區指標,整體上適度提高配建停車泊位供給水平。
2.醫院類機動車指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類:(1)三個分區均大幅度提高綜合醫院、專科醫院機動車指標,保障就診人員車輛停放。(2)指標不設上限,鼓勵多建車位。
3.學校類機動車指標——幼稚園、國小、中學類:(1)銜接市教育局《廣州市普通中國小校建設標準指引》,國小、中學類計算單位調整為“泊位/班”,大幅提高配建指標,三個分區指標統一,不設上限。(2)將幼稚園獨立為一小類,並提高幼稚園類指標。(3)明確鼓勵配建車位作為臨時接送車位使用,解決瞬時集中停放需求。
(三)提出配建停車場(庫)機械式停車泊位設定要求
1.綜合考慮市民訴求、實際使用、座談會意見、部門意見以及其他城市做法,提出新建建築按照配建技術指標要求設定的停車泊位原則上不應採用機械式停車形式。
2.由於機械式停車庫進出庫速度慢,容易在進出高峰時引起車輛排隊,關於具有大量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影劇院、會展中心、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住宅類建築,提出按照配建技術指標要求設定的停車泊位不應採用機械式停車形式。
3.關於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公益性建築,在改建、擴建階段,為解決停車供需矛盾、歷史欠賬,在確實受建設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可以配建機械式停車泊位,設定比例不宜大於配建停車泊位總數的50%。
4.關於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停車場,結合國家、省、市鼓勵停車產業化運作,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投資運營停車設施的動力等要求,其機械式車位占比不作要求。關於利用自有用地增建的停車場,以及建設項目超配建部分的停車泊位,結合《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推進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若干措施》有關要求,提出其機械式車位占比不作要求。
(四)剛彈結合,支持部分建設項目按需配置停車泊位
針對城市重點功能片區、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特殊停車需求的工業倉儲類建設項目、受地質條件限制的建設項目,考慮實際停車需求,按照剛性管控和彈性處理相結合原則,在現有審批流程基礎上,提出可以結合專項規劃設計或者交通研究成果綜合確定配建停車泊位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