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意見》是保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意見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23日
- 發布單位:保定市人民政府
- 實施範圍:保定市
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意見
蓮池區、競秀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保持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保障雄安新區建設順利實施,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7〕45號),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居民限購措施
(一)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區(主城區系指蓮池區、競秀區和高新區)購買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時,須提供主城區3年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二)暫停向擁有主城區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主城區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區住房。
二、嚴格商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
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置換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三、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對通過“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雙限雙競”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市價格主管部門直接按照限定的房價或競地的房價進行價格備案。銷售過程中嚴禁調整備案價格。
四、嚴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進行預售、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價金,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
(二)對通過“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雙限雙競”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項目,商品住房由公證機構現場搖號銷售。
(三)嚴格規範商品房預(銷)售契約網簽備案撤銷程式,遏制投機購房或炒房行為。
(四)商品住房銷售時不得強制搭售車庫、小房等其他服務及產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必須實行網簽。違規使用自製契約文本銷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違規私自“改名”的,視為偷稅漏稅、價外加價行為,由稅務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嚴厲懲處,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門依法打擊。
(六)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未滿2年的,不得買賣。其中,對通過“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雙限雙競”模式取得土地後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未滿10年的,不得買賣。公證機構不得為違法、違規房產交易行為進行公證。違規交易或私下交易房產的,交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七)嚴厲打擊房地產中介機構發布虛假房源及不實價格信息、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務、侵占或挪用交易資金、誘騙消費者、沒有合法營業執照、未在主管部門備案、串通開發商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信息、低價收高價賣,以及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嚴格房地產開發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加土地出讓前,須簽署誠信經營承諾書。誠信經營承諾書與成交公示一併公開。誠信經營承諾書包括履行建設程式、保證工程質量、合法預售商品房、發布真實房源信息、履行購房契約、明碼標價、維護金融秩序、依法納稅、及時解決購房人訴求等內容。
(二)對不遵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有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對其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整改落實,對無故不整改落實的列入“黑名單”;對無故不參加或藉故拖延參加警示約談的,有關部門對其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三)住建、國土、規劃、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物價等有關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時反饋社會信用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公開曝光。
六、嚴格土地出讓管理
(一)增加保障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應,每年將保障房、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計畫向社會公開。加大新增住宅用地報批、存量土地盤活、舊村改造力度,充分發揮土地儲備庫的“蓄水”功能和調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場供應。
(二)結合地塊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土地競價方式,包括“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雙限雙競”,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後現房銷售或競自持面積等,堅決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土地或樓面單價新高等情況,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土地出讓成交價格由市公共資源交易部門函告市住建、統計、物價部門。
(三)自然人不得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合規自有資金購地。如購地資金來源不符合要求,取消土地競買資格或解除購地契約,3年內禁止參加土地招拍掛。
七、加快審批建設進度
(一)開發企業須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3年內竣工。對因企業行為造成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征繳土地閒置費;對因企業行為造成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無償收回閒置土地。
(二)開發企業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因企業行為造成3個月內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超過2次、6個月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三)對取得土地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並聯審批,開闢綠色通道,縮短辦理時間,推進審批提速。
(四)住建、國土部門要加強批後監管,對開發企業開工情況進行督導巡查,對未及時開工的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八、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公租房建設分配進度,2017年底前2013年政府投資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資公租房完成分配85%。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按時完成國家、省下達的棚戶區改造任務。進一步擴大保障房的保障範圍,出台引進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加大限價商品住房供應量。
九、加強金融監管
(一)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對購房居民家庭首付資金來源、收入證明、已有住房數量、貸款記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等進行真實性審核;對未辦理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手續的商品住房,不得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對具有投資、投機性特徵的購房人進行限制,避免金融資本參與;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停止新發放開發項目貸款。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保定中心支行、銀監會保定監管分局加強對各商業銀行的指導、監督與檢查。
(二)在購買土地、項目建設、房屋銷售等環節,市金融辦牽頭,對非法集資、融資、民間借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進行開發、建設、銷售的行為進行認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不夠立案條件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十、加強市場監測
市住建部門牽頭,市物價、統計部門配合,及時監測市場動態,協助市政府做好價格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每個月3日前,市住建部門上報上月已辦理預售新建商品住房月銷售情況,市物價部門上報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備案情況,市統計部門上報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均價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及時準確向有關部門提供住房價格信息。
十一、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公開,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問題。新聞媒體、網路平台對房地產銷售情況應客觀宣傳,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相關主管部門應嚴控媒體、商家炒作房價行為,穩定市場預期,對利用各種公共平台散布虛假訊息,製造、傳播謠言的,堅決予以查處。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市住建部門暫停其代理項目網簽備案。
政策執行過程中涉及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時間,均以住房契約網簽時間為準。
《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保政發〔2017〕6號)與本意見有衝突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自2017年5月23日起實施,適用範圍為蓮池區、競秀區和高新區。
各縣(市)、清苑區、滿城區、徐水區人民政府及白溝新城管委會要參照主城區做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