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是企業進行
產業結構轉型的重要手段,也是進入新行業、新市場的重要方式。併購貸款作為併購活動中重要的
融資方式之一,在世界各國公司併購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並在最近10 多年來得到了迅速發展。
2008 年12 月25 日,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與工行上海分行、上海銀行簽訂《開展商業銀行併購貸款合作協定》,聯合推出總金額達100 億元的
企業併購貸款額度。去年12 月9 日
中國銀監會發布《
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這是併購貸款開閘後,中國銀行界首次推出併購貸款。銀監會規定併購貸款的基本原則是,既要在最大程度上滿足市場需求,又要有利於商業銀行控制貸款風險。2015年03月12日,中國銀監會發布最新的《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並廢止《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8〕84號)
所規範的併購貸款是用於支持我國境內併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標企業的併購交易。據
銀監會有關要求,銀行貸款支持的併購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規,涉及
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反壟斷、
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批准,履行相關手續等。此外,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在現階段開展
併購貸款業務時主要支持戰略性的併購,以更好地支持我國企業通過併購提高核心競爭能力,推動行業重組。
貸款政策
為了保障貸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禁止投入股權領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商業銀行不許提供併購貸款。
2005年以來,商業銀行經事前向銀監會報批確認合規後,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華能、國航發放了相應貸款,用於從事股權併購,即所謂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業銀行先出具有條件的融資承諾函,向監管機構請示確認辦理股權融資業務的合規性,獲得批准後再實際發放貸款。2008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提出災後重建的
財政支出、稅收、金融、產業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許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
併購貸款業務”。
2008年12月3日,國務院部署的“
金融國九條”第五條中明確提出“通過併購貸款等多種形式,拓寬企業
融資渠道”。
2013年11月4日,銀監會為鼓勵通過兼併重組整合一批產能,將併購貸款期限最多延長至7年。
目前,我國
併購融資制度十分不完善。《貸款通則》等法規規章實際上禁止金融機構為
股權交易的併購活動提供資金;對
企業債的發債主體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同時,
債券的發行還有年度總額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
權益融資方面,我國由於
公開發行需要通過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核准,效率較低。
有關政策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商業銀行開辦
併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併購貸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
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併購貸款業務,要在構建併購貸款
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
貸款風險的基礎上,滿足合理的
併購融資需求。
三、
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
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併購貸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
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併購貸款風險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併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介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併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
公平競爭,增強銀行業競爭能力,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併購,是指境內併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併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
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
交易行為。
併購可由併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併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併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併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
併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併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包括但不限於明確發展併購貸款業務的目標、併購貸款業務的客戶範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以及併購貸款業務的風險承受限額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併購貸款管理制度和
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併購貸款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評估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
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
財務風險等與併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併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
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九條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併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
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
股東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併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
協同效應;
(三)併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併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條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併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併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併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併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併購、
併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併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 併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
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併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併購
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併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併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併購中使用的
固定收益類工具及其對併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
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併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併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
財務模型,測算併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併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
財務槓桿和
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併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併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二)併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併購後併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併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畫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契約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
本金等,並提出併購
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全部併購
貸款餘額占同期本行
核心資本淨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
併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併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併購貸款餘額占同期本行
核心資本淨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併購的資金來源中併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於50%。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併購貸款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併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
併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契約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
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受理的併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併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
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併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
反壟斷、
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併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併購方通過併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
特許權、
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門團隊,對本指引第九條到第十五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門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併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併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可根據併購交易的複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
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
書面契約明確中介機構的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併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
資產抵押、
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原則上,商業銀行對併購貸款所要求的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貸款種類。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
質押率。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併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
借款契約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分期還款計畫、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契約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借款人或併購後企業重要
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
(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
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
(三)對借款人或併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
賬戶的監控條款;
(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二十七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併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東的變化;
(三)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
(四)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
(七)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
(八)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契約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併購方
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併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契約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併購雙方、擔保人的
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定期評估併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畫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契約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準對併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
計提撥備。
第三十四條併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
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明確
併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併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
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
當出現併購貸款集中度趨高、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併購貸款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
(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所稱併購雙方是指併購方與目標企業。
第三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常識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餘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餘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曆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契約中約定。
(三)複利:複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複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契約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契約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髮【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髮【2005】129號。
利率
銀行貸款-最新基準銀行利率表
各項存款 | 利率 |
活期存款 | 0.35 |
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 - |
三個月 | 2.60 |
半年 | 2.80 |
一年 | 3.00 |
二年 | 3.75 |
三年 | 4.25 |
五年 | 4.75 |
各項貸款 | 利率 |
六個月 | 5.60 |
一年 | 6.00 |
一至三年 | 6.15 |
三至五年 | 6.40 |
五年以上 | 6.55 |
公積金貸款 | -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4.00 |
五年以上 | 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