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經營

持續經營

持續經營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一般情況下,應當假定企業將會按當前的規模和狀態繼續經營下去,不考慮停業、破產、清算或大規模削減業務等因素,明確這個基本前提,會計人員就可在此基礎上選擇會計原則和方法,如資產能夠按計量基礎計算成本,費用能夠定期進行分配,負債能夠按期償還,否則正常的核算就無法進行。

財務會計的基本假設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將按照既定的目標持續下去,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不會面臨破產清算。這是絕大多數企業所處的正常狀況。對於持續經營的企業,投資者需要通過其現在的財務狀況與過去一定時期的經營成果,來預測其未來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據以作出投資決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續經營
  • 屬於:基本假設或基本前提之一
  • 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 目的:據以作出投資決策。
含義,風險分析,財務方面,經營方面,其他方面,會計分期,

含義

所謂持續經營,是指一個會計主體的經營活動將會無限期地延續下去,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會計主體不會遭遇清算、解散等變故而不復存在。
持續經營的前提,要求企業在進行財務會計核算時,要以企業持續正常的業務經營活動為前提,企業擁有的資產應按預定的目標耗用、出售、轉讓、折舊等,企業所承擔的各種債務也要按原計畫如期償還。
明確這個基本前提就意味著會計主體將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資產,按照既定的契約條件清償債務,會計人員就可以在此基礎上選擇會計原則和方法。
持續經營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採用非清算基礎,例如資產按成本計價就是基於持續經營這一假設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是一項競爭原則。每一個企業都存在經營失敗的風險,都可能變得無力償債而被迫宣告破產進行法律上的改組。一旦會計人員有證據證明企業將要破產清算,持續經營的基本前提或假設便不再成立,企業的會計核算必須採用清算基礎。
有了持續經營的假設才能對資產按歷史成本計價,折舊費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進行,否則資產的評估、費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負債按期償還,以及所有者權益和經營成果將無法確認。
持續經營是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前提,界定了會計核算的時間範圍

風險分析

財務方面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主要包括:
1.債務違約,包括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無法償還即將到期且難以展期的借款以及存在大額的逾期未繳稅金。被審計單位若存在上述違約情況,將可能引致債權人的債務清償訴訟或國家稅務機關的強制追繳措施。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審計單位無法償還,有可能導致破產倒閉。
無法繼續履行
2.無法繼續履行重大借款契約中的有關條款。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銀行往往在借款契約中訂有諸如流動資金保持量、資本支出的限制等條款。一旦被審計單位無法履行這些條款,銀行為保全其債權,就有可能要求被審計單位提前償還借款,從而導致被審計單位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
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
3.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經營性虧損可能是由於被審計單位經營管理不善引起的,也可能是行業整體不景氣造成的。巨額虧損意味著被審計單位喪失盈利能力,並導致其持續經營能力存在著重大的不確定性。
4.過度依賴短期借款籌資。在這種情況下,被審計單位長期面臨巨大的短期償債壓力,如果無法及時償還到期債務,將陷入財務困境
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
5.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被審計單位無法獲得供應商正常商業信用,這意味著無法通過賒購取得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原材料或其他物資,現金償付壓力巨大。一旦被審計單位資金短缺,生產經營就有可能中斷。
6.難以獲得開發必要新產品或進行必要投資所需資金。被審計單位無法獲得必需的資金,則沒有能力在盈利前景良好的項目上進行投資並獲取未來收益。當現有產品失去市場競爭力時,將直接影響到被審計單位的盈利能力,從而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
資不抵債
7.資不抵債。資不抵債有可能使被審計單位在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從而引發債務危機。
8.營運資金出現負數。如果被審計單位的營運資金以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出現負數,這表明被審計單位的現金流量可能不能有效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從而影響被審計單位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降低其在市場競爭中的信用等級,最終可能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導致破產。
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
9.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如果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上市公司將無力實施能夠為公司帶來業績增長的項目,從而使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甚至難以維持正常生產經營。
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分析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分析
10.重要子公司無法持續經營且未進行處理。重要子公司通常是母公司的主要業績來源,對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和貢獻。重要子公司無法持續經營,這不僅使母公司對其長期股權投資無法收回,而且可能導致母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存在大量長期未作處理的不良資產
11.存在大量長期未作處理的不良資產。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大量長期未作處理的不良資產,這表明被審計單位資產質量惡化,資產變現能力差,可用於償債的資產變現淨值大幅減少。
12.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巨額對外擔保,這意味著被審計單位可能面臨重大的債務清償連帶責任或其他償付責任。一旦這些或有負債轉化為實際損失,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

經營方面

被審計單位在經營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主要包括:
1.關鍵管理人員離職且無人替代。通常,關鍵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在被審計單位中起著重要作用。如果關鍵管理人員離職且無人替代,則會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從而使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
2.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意味著被審計單位將停產或轉產。例如,某農藥生產企業的主導產品為高毒農藥,根據國家禁止、限制部分高毒農藥品種生產和銷售的產業政策,企業將面臨被強制淘汰的政策風險,從而導致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3.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如果被審計單位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表明其在銷售、經營和採購方面將面臨極大困境,從而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
4.人力資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一些企業的生產經營高度依賴於科技研發人員、技術熟練工人、重要原材料等,如軟體開發公司從事軟體設計的關鍵人員。如果企業缺乏這些對持續經營具有決定性影響的資源,將可能無法持續經營。
此外,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併購來達到快速擴張、提高利潤的目的。如果管理層的經營管理方式與規模的快速擴張不相適應,或是對併購企業缺乏管理經驗,未實施有效的監控,這很可能使公司整體管理陷入癱瘓,從而導致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其他方面

被審計單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主要包括:
1.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被審計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則有可能被有關部門撤銷或責令關閉,或被處以較大數額的罰款,這將導致被審計單位無法持續經營或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
2.異常原因導致停工、停產。有些企業由於其生產特性,在生產周期的一段時間內出現停工、停產是正常的。例如,北方某些乳品加工企業因沒有足夠的鮮奶可供加工生產乳製品,於每年十月到次年四月停產。但如果企業因其生產衛生條件達不到國家要求,細菌含量超出國家標準數倍,被有關部門責令停產整改,則屬於異常原因導致停工、停產。因異常原因導致的停工、停產,可能將影響其持續經營。
3.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例如,被審計單位的利潤和現金流量主要來自於對境外子公司的投資而分得的紅利。如果子公司所在國家加強了外匯管制,被審計單位能否收到紅利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將影響其持續經營。
4.經營期限即將到期且無意繼續經營。在被審計單位營業期限屆滿後,如果股東不準備繼續經營,被審計單位將被清算從而無法持續經營。
5.投資者未履行協定、契約、章程規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例如,因外方股東未能按章程規定的期限出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擬撤銷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這將導致其無法持續經營。
6.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嚴重損失。不可抗力因素超出了企業可控制和預測的範圍,如戰爭、恐怖活動等,企業可能因此無法提供必要的產品和服務,從而導致無法持續經營。
此外,企業股東之間產生糾紛、股權轉讓頻繁等情形,可能意味著企業的經營業績達不到股東的預期,從而導致股東對企業失去信心。在此情況下,企業有可能被清算,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會計分期

一方面,持續經營假設併入會計分期假設不會對以往的會計處理方法產生影響。基於持續經營假設,會計主體採用歷史成本而非清算成本來確認計量各項資產要素,所有資產也將按預定的目標在正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被耗用出售,它所承擔的債務也將如期償還,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也就被看作是一系列連續報告的組成部分。實際上,建立在會計期間假設基礎上,上述會計處理方法也未嘗不可,並且是現實的選擇。會計期間不只包含了“本期”的含義,還有“下期、以後各期”的含義。最具說服力的是,以前所稱資產在持續經營假設基礎上攤銷,實際上卻是以會計期間為基礎。如某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15年,它並不是以企業僅持續經營15年為基礎,而是以15個會計期間為基礎。
另一方面,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會計分期本來就早於持續經營假設,持續經營的出現只不過導致了會計分期的縮短和定期化,如虛擬企業的出現使持續經營不再存在,而對會計分期的回歸運用仍然可行;而且在信息技術時代,企業面臨著日益激烈的競爭,風險日益增大,隨時可能被清算和終止,故而關注每一會計期間同樣是必要和明智的。因此,如果絕大多數會計期間按既定目標發展,可以認為持續經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多數會計期間業績不佳,企業的持續經營是難以成立的。與其由不確定的持續經營推導出會計期間,不如由可以確定的會計期間演繹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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