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佛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佛山市為支持企業發展,積極發揮財政資金扶持作用制定的辦法,發布於2015年02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5日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企業發展,積極發揮財政資金扶持作用,努力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設立佛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融資專項資金)。為規範融資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專項資金是指專門為行政區域內有還貸資金需求且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企業,提供短期周轉的政策性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扶持對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條件的企業:
(一)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取得經營範圍相關的行政許可,並誠信經營和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企業;
(二)符合合作銀行貸款條件,且銀行同意為企業出具相關書面材料和承諾保證融資專項資金安全。
第二章資金安排
第四條融資專項資金由市、區財政按1:4比例共同出資設立。市級財政資金僅用於與區財政資金共建融資專項資金,不參與各區引導或參與社會資本建立的類似資金。
第五條各區財政性資金撥付到位、建立管理架構並制定完善的資金管理細則後,可向市申請融資專項資金。經審批後,由市財政局將市級安排的融資專項資金撥付到各區。
第六條融資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封閉運作、政策扶持、循環高效的原則。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七條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主任,市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作為成員單位的佛山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籌集融資專項資金、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協調市級各銀行機構、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定期聽取各區融資專項資金運行情況報告等工作。
第八條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局,負責日常工作,並履行融資專項資金日常監管職責,對各區融資專項資金進行不定期檢查和督導。
第九條各區應成立相應管理機構,負責推動本區融資專項資金各項工作,履行融資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並督促資金管理平台建立融資專項資金專賬核算制度。
第十條各區應指定或設立相關機構作為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台,優先選擇現有政策性金融服務或企業服務平台。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台主要職責包括制定配套業務制度和流程、與相關銀行簽訂合作協定、開立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資金劃撥與跟蹤、宣傳推廣和定期報告等。
第四章合作銀行條件及義務
第十一條各區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擇和確定合作銀行,並報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佛山市註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且有一定信貸審批許可權;
(二)與各區相關管理機構或資金管理平台簽訂合作協定並自願履行協定義務;
(三)願意為使用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提供續貸服務,並無條件承擔足額及時歸還融資專項資金的責任。
第十三條合作銀行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融資專項資金安全;
(二)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三)最佳化內部考核機制,加大融資專項資金的推廣力度;
(四)指定專人負責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區相關部門報送資金運行情況。
第五章資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條申請。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審核。合作銀行負責審核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融資專項資金使用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六條覆核。各區人民政府指定機構對企業申請要求和銀行意見進行覆核,通過覆核後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十七條劃撥。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台通知合作銀行並將資金劃入合作銀行指定賬戶,完成企業還貸程式。
第十八條收回。合作銀行負責將企業申請的融資專項資金額度和企業應支付的費用一併轉回融資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完成資金使用過程。
第十九條歸檔。融資專項資金回收後,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台應當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捲成檔,以備後查。
第六章資金額度和收支管理
第二十條單筆融資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應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單筆資金使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7天。各區可以根據本區融資專項資金規模和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單筆資金上限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融資專項資金供不應求時,各區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基礎上,可以按照申請時間先後順序或本區產業發展情況決定重點扶持企業。
第二十二條融資專項資金不以盈利為目的,但為充分提高融資專項資金的運轉效率,合作銀行根據各區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標準向企業收費,可根據資金使用時間長短採取差別化收費方式,費率原則上不高於人民銀行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日均利率。
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其他費用,若有違反,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予以警告、取消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平台的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三條融資專項資金的收入扣除融資專項資金運作正常支出外,剩餘部分轉為風險準備金。
第七章監督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區應建立信息報送機制,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每月、每季度向市及區相關管理部門報送融資專項資金運行、配套制度和合作銀行等相關情況;融資專項資金出現風險事件或資金總額出現異常時,應及時向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五條各區應建立定期審計機制,每年委託中介機構對融資專項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各區應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對可能使融資專項資金面臨風險的情形啟動預警機制,當融資專項資金髮生損失時啟動叫停機制。
第二十七條各區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融資專項資金髮生損失時,應及時啟動追償機制,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八條市融資專項資金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政策變化和市場需求情況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停止運行融資專項資金項目。經批准後,各區應做好清算工作,優先將市財政出資部分足額繳回市財政局,剩餘部分由各區自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申請融資專項資金的企業在辦理貸款業務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車輛和設備抵押事項時,國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相關管理部門應開闢綠色通道,予以優先辦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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