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財政局關於明確市財政支持融資機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獎勵資金使用的通知

《天津市財政局關於明確市財政支持融資機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獎勵資金使用的通知》是天津市財政局201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各融資機構:
為規範市財政支持融資機構小型微型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貸款的獎勵資金支出範圍,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引導融資機構支持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根據財政部《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規定,現就市財政支持融資機構小微企業貸款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獎勵資金。是指按照《關於鼓勵融資機構向我市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財政獎勵政策的通知》(津財金〔2012〕13號)規定,融資機構支持小微企業貸款,當年年末餘額比上年年末餘額每增加1億元,且向市財政局申請審核後的市財政獎勵資金30萬元。
二、獎勵資金用途。融資機構可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政策規定使用獎勵資金,並報市財政局備案;也可將獎勵資金用於融資機構小微企業貸款的業務支出和工作人員獎勵,其中用於工作人員的獎勵資金不得超過當年財政獎勵資金總額30%。
三、獎勵資金監管。融資機構要加強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獎勵政策執行期滿後,本通知自行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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