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途徑
住房
信貸風險的形成途徑是多方面的,除
巨觀經濟政策調整變化、法製法規不配套、
房地產市場體系不健全、產權登記制度不規範、社會監督不力等因素外,主要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借款人引發的
風險。即由於
借款人不遵守
契約約定導致銀行利益虧損。引發借方違約的原因十分複雜,主要有:一是
借款人由於
家庭、
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變化,不能按期或無力償還
貸款,被迫放棄所購
房屋從而給商業銀行利益帶來損失。隨著
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職工
工作頻繁變動、
企業經營狀況不斷改變等,都會影響
借款人收入的穩定,影響還款計畫的順利執行;同時,由於商業銀行無法對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進行持續有限的監督,商業銀行對樓市的預測也相當困難,並且中國還沒有對職工個人的
資信狀況調查、評估的
機構,商業銀行較難對
借款人資信的真實狀況做出準確判斷。雖然借款
契約訂立時,
信貸資產表面上是安全的,
擔保也靠得住,但隨著借款人
資信狀況的變化,尤其是
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私下的
房產交易盛行,使
銀行貸款擔保失效或懸空,造成商業銀行的信貸
風險;二是借款人在通過
按揭方式購置
房屋並發生一段按揭期後,市場環境發生變化,以致借款人在權衡利弊後,放棄原來的按揭購房行為,利用尚需償還商業銀行的借款,再重新購置其他房屋,造成商業銀行貸款不能收回;三是借款人還款狀況差,尤其是借款人在申請住房
貸款時就存在詐欺動機,導致到期不歸還貸款;四是由於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借款人喪失履行契約的能力,而形成
貸款風險。
2、
開發商引發的
風險。由於
開發商不能按約定準時將
樓房交付使用,導致銀行被迫陷入債務糾紛、利益受到損失。表現為:一是善意違約。
開發商將
購房款入賬後,因
經濟、
地價、建築材料、施工技術、自籌
資金等情況的影響造成不能按時交樓或所交樓盤不符合購房人和開發商簽訂的契約標準,由此引發購房人停還銀行
借款,使銀行被迫陷入糾紛。二是惡意詐欺。一些
開發商利用當前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
工作人員執行制度不嚴的機會,以其關聯
企業或有特殊關係的個人名義“購買”其開發的房產,用以籌措
資金,甚至偽造
購房人詐欺銀行
資金,行
按揭貸款之名,作套取乃至詐欺銀行資金之實,一旦資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攜款潛逃。
3、銀行自身引發的
風險。商業銀行作為貸方當事人,在群體上通過內部分工進行相互協作,任何一個環節管理不善都可能使潛在的
風險變為現實,引起資產損失。貸方引發
信貸風險的特點是銀行自身因素形成,可以避免、減輕和防範,是
信貸風險防範
工作的重點。一是
信貸管理規定不健全,形成信貸
風險。如對如何避免重複
擔保問題沒有具體管理方法;二是制度執行不嚴,落實不到位,違章不糾,極易形成信貸
風險。
按揭貸款涉及對象廣泛、
工作量大、期限長,商業銀行需花費較大人力、物力對
借款人的還款情況和
抵押權證進行管理。
按揭期間,若抵押物在管理、移交保管等過程損失或丟失,銀行需賠償,以至對貨款回收造成
風險。此外,還可能由於銀行監控和催收不利,造成
借款人賴帳或拖欠不還的情況發生;三是
信息不靈帶來的
信貸風險。即在
審批發放時,對
貸款相關資料了解不及時,不全面造成判斷錯誤帶來的
風險;四是對
房地產開發商的經營狀況和
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新的政策、法規沒有及時了解,影響了對
信貸風險的防範和應急處理。
4、
借款契約引發的
風險。一是
契約潛伏的
風險。由於借貸雙方簽訂的
借款契約存在漏洞和缺少重要條款導致
貸款風險,這種風險潛伏在契約本身,應全力避免。二是
貸款保證形式
風險。如
借款人不具備
抵押和
質押的條件,銀行則按規定要求
貸款人必須有單位作保,表面上看這項規定對
保證貸款人的利益有益。但是,如果
企業充當
擔保人,從短期看,規模小或經營不善的單位相當多,讓這些企業充當擔保者並不能
保證貸款人的債權利益;從長期來看,在
市場經濟中,任何企業充當擔保人,
貸款人債權利益的實現也不一定有保證。
5、
抵押物引發的
風險。以
房屋產權作為貸款
抵押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產權不清晰,抵押物的歸屬確定難;二是私宅抵押,一旦不還本付息,銀行抗訴成立,但執行起來又受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的限制,難以達到目的;三是價值不實。抵押人在對房產權進行評估時弄虛作假,其
評估價值超過實際價值,使銀行在實現抵押權時造成部分債權無法實現;四是抵押物的處置難。如
借款人違約或不能履約償還
銀行貸款,作為抵押物的住房,存在著難以變現的
風險。
6、
流動性風險。住房抵押貨款屬
中長期貸款,其
資金主要來源於居民儲蓄
存款,屬於短借長還的
資金融通,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銀行資金使用的對稱性原則,一旦發生存款人
擠提存款或非正常的集中提取存款,銀行就有可能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因此,客觀上需要有健全的
風險轉換機製做保險,而中國現在的狀況是,缺乏
政府擔保
機構、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尚處於試點階段,銀行還很難通過這種方式轉移
貸款風險。
政策變遷
2、由於住房體制改革進展較慢,並在1992年出現了
房地產熱,1993年著手進行控制。
3、
中國人民銀行於1995年8月頒布了《商業銀行自營
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從而標誌著中國銀行商業性住房貸款走上正軌。但當時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一是要求有提供雙重保證即
抵押(
質押)
擔保與保證擔保,二是最高期限為10年,三是要求
借款人先有存款,存款
金額不少於房價款的30%,存款期限必須在半年以上。
4、1997年,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擔保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對原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要求雙重擔保。二是沒有明確規定存款期限。三是
利率政策上明確規定按同期固定資產
貸款利率減檔執行。期限為5年的,執行3年期固定資產
貸款利率,期限為5年以上至10年的,執行5年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最高不超過5%。四是
貸款使用範圍是
公積金建造的普通自用住房。五是
貸款發放主體是223個實施安居工程城市的商業銀行和煙臺、蚌埠住房儲蓄商業銀行。六、規定
貸款的處理時間是三個月,即在三個月內銀行完成貸款評估、審查
工作,並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覆。
5、1998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出了《關於加大住房
信貸投入支持住房建設與消費的通知》、隨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1998年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1997年4月份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擴大了貸款可用於購買住房的範圍。原《辦法》規定,
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購買用
公積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而新《辦法》規定,個人住房貸款可用於購買所有自用普通住房。二是擴大了
貸款的實施城市範圍。原《辦法》規定,
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只在安居工程試點城市實施,而新《辦法》則取消了這一限制,即所有城鎮均可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三是擴大了辦理
個人住房貸款的
金融機構範圍。原《辦法》由於規定
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於安居工程試點城市居民購買用
公積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因而實際上只有工、建、農3家銀行可以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新《辦法》取消上述限制條款後,實際上所有銀行均可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四是利率更優惠。規定商業銀行
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照
法定貸款利率減檔執行,即期限5-10年個人住房貸款執行3-5年一般貸款利率,期限3-5年的執行1-3年一般貸款利率。五是加快了處理程式。由原來的三個月時間縮短為三個星期。
這一政策的推行直接刺激了
住房貸款的增長,1999年
個人住房貸款就增加了324億元,1999年增加了858億元。
6、1999年,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鼓勵消費
貸款的若干意見》,將
住房貸款與房價款比例從70%提高到80%,鼓勵商業銀行提供全方位優質金融服務。同年9月,人行調整
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和利率,將個人住房貸款最長期限從20年延長到30年,將按
法定利率減檔執行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進一步下調10%。同時,對公積金貸款期限也作了相應調整,5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利率按4.59%執行,5年以內的按4.14%執行。
貸款比例的上升,期限的延長和利率的下調,貸款人要籌備的自有
資金減少了,期限的延長和利率的下降意味著每期還本付息壓力減輕了。因此,2000年
住房貸款增長進入了快速增長階段。
新增貸款的一半用於
個人住房貸款。
7、2002年2月21日開始,
中國人民銀行降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水平,5年以下(含5年)由現行的4.14%下調為3.6%,5年以上由現行的4.59%下調為4.05%。
在
個人住房貸款方面,《通知》指出商業銀行的貸款應重點支持符合
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能力的住宅項目,對大戶型、大面積、
高檔商品房、別墅等項目應適當限制。《通知》規定,對購買第一套自住住房的,
個人住房貸款仍執行現行的優惠住房
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20%的規定,而對購買
高檔商品房、別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
借款人,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提高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並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不再執行優惠住房利率規定。另外,《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的居民發放
個人住房貸款。
防範措施
住房信貸業務受
經濟體制諸多方面的限制,在經營管理指導思想和
消費者觀念上還存有一些待解決的問題,使住房
信貸業務存在較大的
風險。但是,因為過度追求無
風險的“保險”經營,已不適應現代
金融業的發展。這不僅會束縛新型
信貸業務的開展,也會使商業銀行因此失去市場,在激烈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除需要深化改革、建立有效的與
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融資體系、完善
住房抵押貸款的
法律體系、建立社會化的
抵押貸款保險機制、培育和發展
房地產二級市場外,我們只有積極發展住房信貸業務,在信貸管理中強化
風險控制,完善住房融資
工作規程,推動住房信貸業務向良性發展。
國內
房地產開發和個人購房的
資金主要來源於銀行間接
融資方式,在房地產信貸占款規模居高不下、金融
風險增大的情況下,應大力拓寬房地產直接融資渠道,實現
資金來源多元化,以分散日趨嚴重的房地產信貸風險。一是大力推動
房地產證券化,向社會大眾籌集開發
資金。目前,我國4萬餘家的
房地產企業中只有70多家實現了在證券市場
上市融資,其數量同其在
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極不相稱。因此,有關監管部門應該適當放鬆對
房地產公司上市的嚴格限制,擴大融資渠道,積極推進
房地產投資權益證券化和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吸收社會上大量小規模閒散
資金。二是建立房地產投資基金組織,吸收長期
資金投資於住宅產業。
房地產投資基金屬於
股權投資,要逐漸把房地產投資變成大眾化的投資工具。三是將
保險資金引入住宅融資市場。
保險資金比較穩定、數額巨大、運用周期長,比較適合投資於住宅產業開發,有利於提高
投資規模。四是引導國外
資金進入
房地產融資市場,加大力度引進外資來提高國內房地產的投資。五是鼓勵發行公司
債券,吸引
社會剩餘資金投資房地產業。六是積極發展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用
公積金貸款具有政策補貼、
利息低的特點,以滿足部分居民的購房需要。
貸款風險管理主要從接受
借款人申請
住房貸款開始,到銀行放貸給
借款人為止的風險管理。主要包括對貸款人
資信的調查、確定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信譽狀況,對
抵押物的價值、簽訂
住房貸款契約、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
擔保單位的
資信情況進行調查等。其中關鍵環節,一是加強對
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審查。可以考慮建立借款人
資信管理系統,掌握借款人的
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就業情況、收入情況、償債記錄、
購房動機、
家庭成員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職業和購房動機的調查,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還款能力決定借款人的可貸成數、期限。二是嚴格審查
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資質、信用等級,特別是
資金審查。
期房按揭項目審查時,
開發商必須提供合法、有效、完備的項目資料(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實其用地、售房等行為合法,避免銀行陷入不必要的糾紛。要注重對
開發商的工程進度、
房產質量、
資金流向的實地調查、嚴格監督其
信貸資金的運用,避免爛尾樓的發生。三是加強對抵押物的評估
工作。要注重人才的培養,做好交易
房屋的價值評估
工作,為
銀行貸款提供準確科學的依據,防止
借款人的實際成交價低於貨款額,造成
貸款風險。四是細化和完善
契約文本,促使
借款雙方行為的契約化。契約是
法律仲裁的依據,是銀行保證
信貸資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住房抵押貸款的有關契約,要明確規定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詳細推敲每一條款,既不能有對於銀行不利的措詞,也不要遺漏有關重要條款,如:要增補
抵押違約後制裁的
法律依據;在商定的其他條款內要明確:抵押
房產必須辦理保險,如有意外,抵押權人銀行為第一
受益人等。總之,以規範、完善的契約來約束
借款人、擔保人履約行事,從而保障銀行
信貸資金的安全。五是及時辦理抵押登記和公證,確保每一筆
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六是適度提高
組合貸款比重,轉移住房貸款風險。提高
組合貸款比重的目的,是提高個人住房
委託貸款的比重、建議
政府加大使用房改
資金的數量和速度,減輕人們對銀行自營性
住房貸款需求壓力,相對減少銀行承擔的
貸款風險,此外,還應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把發放自營性貸款與個人房改
資金掛鈎,強化回收手段,把
風險轉移出去。
對
借款人跟蹤調查和分析,是檢測償還
風險的重要內容。一是要及時發現
貸款人在
借款周期內的各種不利於銀行
風險防範的因素。如
借款人沒有合法繼承人或合法饋贈人、抵押人不能維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貶值等,要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以最大程度減少償還
風險;二是建立對
開發商的動態跟蹤系統,及時掌握開發公司的工程進度、
資金運用和
企業領導更換、產權變化等重大的
企業行為,為
貸款的發放提供可靠依據;三是對
檔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記造冊、專人保管、專庫儲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續要清楚,避免檔案和抵押物的遺失。
五、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
房地產業屬於高
風險行業,住房信貸業務潛藏著較大的
風險。因此,銀監部門及其分支
機構必須加強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確保國內銀行業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一是要系統研究國內外
房地產業的行情和銀行
房地產信貸風險情況,制定正確的監管方針和策略,以此來指導和約束商業銀行的房地產
信貸行為,為住房信貸風險的防範、分散和消除創造基本的條件。二是強化對住房信貸業務的監管。要把
房地產信貸監管放在重要位置上對待。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銀行住房信貸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檢查重點應放在
房地產項目是否符合
貸款條件、是否搞“
零首付”、降低首付款比例、個人
商業用房貸款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貸款期限最長的規定、是否以
流動資金貸款替代
住房開發貸款等。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商業銀行整改或採取補救措施,避免釀成大的
貸款風險。三是建立房地產信貸
風險監測報告制度,定期向各家商業銀行通報有關情況,減少銀行間的內耗,防止
開發商和購房者鑽銀行的空子。四是嚴肅查處商業銀行
房地產信貸違規違法行為,絕不姑息遷就。特別是對於以貸謀私、收受開發商或個人
賄賂、幫助開發商和個人騙取
貸款的銀行內部責任人,一經查出,嚴懲不貸。造成嚴重
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是修改現行的
法律法規,確定
房地產信貸的
法律地位。在《商業銀行法》、《
契約法》、《建築法》、《公司法》、《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法律法規條文中新增有關
房地產信貸和金融條款的法律條例,用法規的方式約束規範房地產
開發商及個人的金融行為。二是建立健全有關
房地產信貸的法律法規,如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
貸款管理法》、《個人購房貸款管理法》、《違反房地產信貸管理辦法處罰條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規,明確規定
開發商及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使企業和個人嚴格按照法規規範房地產貸款行為,認真履行還款職責,建立良好的銀企及銀行與個人客戶的合作關係,共同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三是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對於提供假資料、假資信、騙取貸款的
開發商或個人,應立即停止貸款,通過
法律手段儘量挽回損失,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國家和銀行要通過電視、
廣播、
網路、報刊、座談會、諮詢會等多種形式,向全社會詳細宣傳介紹
道德和
信用的知識,以及宣傳
房地產信貸有關知識,使各行各業、廣大居民對此有深入的了解,走出認識誤區,重樹道德和信用觀念,以嚴格的道德和信用觀念約束房地產借貸行為。房地產開發商和個人購房者一定要徹底改變銀行的“錢”是國家的、可以不還的陳腐觀念,牢固樹立
道德和
信用觀念,按照
市場經濟的“遊戲規則”,從事房地產借貸活動,切實履行
契約條款,杜絕在
經濟活動中抽逃
資金、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開發商要確保財務、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不得賬外設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
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個人購房者要確保自身
信用資料的真實性,杜絕一切弄虛作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