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從2013年2月開始屑炒,項目組申報省科技廳軟課題項目《安徽省企業質量信用方法研究》,2013年10月,申報省局科諒付獄技處項目,該地方標準的制定省局質量處、省標院做了大量前期性、基礎性工作。
根據踏淚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快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和安徽省質監局《關於加強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意見》檔案要求,安徽省質監局於2019年4月10日開始啟動了合肥、銅陵、淮南、寧國四地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試點工作。試點企業涉及工業生產型、高新技術型、生物製藥型等企業。試點期間,各試點企業就質量信用資質、質量信用積累、質量信用能力、質量信用表現4個方面10個層次開展了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
為進一步做好2019年4月10日啟動的合肥、銅陵、淮南、寧國四地21家企業的質量信用等級評價試點工作,2019年5月7日,安徽省質監局質量處、省標準化院召開了試點階段性分析討論會。會議著重討論21家企業試點的測評分數,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分析企業所處的分數區間;明確A級、AA級、AAA級企業的質量信用等級分數劃分的要求,實現等級劃分與分數評定的邏漏懂愚輯對應;審閱在調研工作中企業要求刪除的指標內容;研究企業要求增加、修改、調整的指標和相對應的分值。會議還聽取了安徽省標準化院《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系列地方標準制定工作匯報,明確了該項配套標準制定的重點及順序。
2019年5月20日,安徽省企業質量信用平台開通儀式在合肥舉行。副省長花建慧、省政協副主席李衛華出席式。該平台匯集了全省近80萬家各類型企業的質量信用數據,堅持以“客觀記錄、如實反映、實時動態、歷史溯源”為基本原則,以道埋晚拔組織機構代碼為索引,以質量監管信息為基礎,以企業自主發布為補充,從企業基本信息、質量良好信用、質量不良信用、質量信用報告、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多個維度記錄並公布安徽省企業質量信用信息。
於2019年6月18日召開地方標準評審會,第一批評審的標準有《安徽省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安徽省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安徽省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7修訂)》的要求,標準的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複審,對不陵說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及安徽省內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2019年始對該標準進行修改,重新發布。
2020年6月22日,地方標準《企業質量信用戒斷故酷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由
安徽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提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歸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0年7月22日,地方標準《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修訂情況
該標準代替《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14)。該標準與《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1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4.1A等限制”,將“根據DB 34/T 2140 中企業質量信用指標體系要求,企業申報材料未經審計、證明,最高級不宜超過A等;”修改為“根據DB34/T 2140 中企業質量信用指標體系要求,企業申報材料未經財務審計及其他證明,最高級不宜超過A等。”;
修改“4.1B等限制”,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徵信系統和安徽省級同步提示信息為D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等”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徵信系統和安徽省級徵信系統均提示企業信用信息為D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等。”;
修改“4.3C等限制”,將“企業受到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勞動用工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C等。”修改為“企業受到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險、公共衛生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C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安徽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安徽省產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婷婷、馮燕寧、戚正珏、婁鵬祥、汪代俊。
標準目次
前言 | |
---|
1範圍 | |
---|
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
3術語和定義 | |
---|
4限制性條款 | |
---|
5調級性要求 | |
---|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規定了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中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的術語和定義、限制性條款及調級性要求。該標準適用於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中質量信用等級的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
引用檔案
DB34/T 2140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指標體系 | DB34/T 2187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術語和定義 |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在引入國際徵信業等級劃分的基礎上,借鑑吸收中國金融領域對企業的等級劃分,緊密結合質監職責,同時貼近企業實際,明確安徽省內企業質量信用的等級劃分。
2020年6月22日,地方標準《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由
安徽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提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歸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0年7月22日,地方標準《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修訂情況
該標準代替《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14)。該標準與《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1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4.1A等限制”,將“根據DB 34/T 2140 中企業質量信用指標體系要求,企業申報材料未經審計、證明,最高級不宜超過A等;”修改為“根據DB34/T 2140 中企業質量信用指標體系要求,企業申報材料未經財務審計及其他證明,最高級不宜超過A等。”;
修改“4.1B等限制”,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徵信系統和安徽省級同步提示信息為D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等”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徵信系統和安徽省級徵信系統均提示企業信用信息為D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等。”;
修改“4.3C等限制”,將“企業受到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勞動用工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C等。”修改為“企業受到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保險、公共衛生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C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安徽省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安徽省產品監督檢驗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婷婷、馮燕寧、戚正珏、婁鵬祥、汪代俊。
標準目次
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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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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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性引用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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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術語和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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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限制性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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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調級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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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規定了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中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的術語和定義、限制性條款及調級性要求。該標準適用於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中質量信用等級的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
引用檔案
DB34/T 2140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指標體系 | DB34/T 2187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術語和定義 |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企業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等級限制與調級規定》(DB34/T 2189-2020)在引入國際徵信業等級劃分的基礎上,借鑑吸收中國金融領域對企業的等級劃分,緊密結合質監職責,同時貼近企業實際,明確安徽省內企業質量信用的等級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