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

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

《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是2016年11月15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
  • 實施時間:2016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類別:檔案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一、適用範圍,二、基本原則,三、工作流程,四、信用評級,五、信用報告,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6〕70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石家莊市信用服務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業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石家莊市信用服務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15日

全文內容

石家莊市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試行)
為規範我市企業信用評級行為,根據國務院《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省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信貸市場信用評級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要求,參照國家、地方、行業相關信用評級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範圍

信用服務機構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企業信用評級業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標準。

二、基本原則

(一)客觀性:依法、依規、及時、完整、準確、全面地採集企業信用評級所需的各類信用信息,確保評級結果的真實、可靠、準確。
(二)獨立性:不帶任何偏見、不受任何外來因素影響,獨立、公正地反映企業的信用狀況。
(三)審慎性:在信用分析、評價的過程中,尤其在企業信用信息不完備或不能核實的情況下,應持審慎態度。
(四)前瞻性:在客觀反映企業過去與當前信用狀況的基礎上,應側重對企業未來一段時間內的履約能力與意願進行分析與判斷。
(五)全面性:不僅能反映企業歷史情況,還應對未來發展趨勢進行預測;不僅反映企業自身情況,還應結合考慮外部環境因素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
(六)科學性:評級模型、信用指標、指標權重的設定符合客觀實際,指標之間在涵蓋的經濟內容上互為補充。
(七)針對性:針對企業的具體特點及報告的不同用途設定指標,但不宜因過於強調被評企業的個性而忽略相互間的共性。

三、工作流程

信用評級主要包括:委託評級、簽訂契約、評級準備、現場調研、報告撰寫、報告評審、報告提供、異議處理、資料存檔、信息保密及資料庫管理等階段。
(一)評級準備
1信用服務機構接受企業申請,並與其簽訂信用評級委託協定後,根據受評企業特點成立信用評級小組,並指定負責人。
2受評企業按照信用評級小組的要求提供信用評級所需的相關信息,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3信用評級小組對受評企業提供的信息及本機構從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及相關組織收集的信息做初步審核,以保證評價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二)實地調查
1信用評級小組依據收集的資料及其初步審查結果,制定詳細的實地調查方案。實地調查包括查看企業現場、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訪談、對關在線上構的調查與訪談等方面的工作。
2信用評級小組根據實地考察和訪談的實際情況,隨時完善或補充相關資料,建立完備的實地調查工作底稿。
(三)預評
1信用評級小組在完成資料收集整理後,採用既定的評級模型和評級方法,對受評企業的整體信用狀況進行評估,給出信用等級預評結果。
2信用評級小組的預評結果和工作底稿依序經過信用評級小組負責人初審、部門負責人再審和評級總監三審的三級審核,並在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上籤署審核人姓名及意見。如在審核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修正,並重新審核。
(四)初評
1信用評級小組向信用服務機構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提交三級審核後的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
2內部信用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聽取評估人員情況介紹,並對預評報告及工作底稿進行討論、質疑、審核。當信用評審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時,確定受評企業的信用等級,形成初評結果。
3當信用評審委員會無法確定受評企業信用等級時,由信用評級小組重新整理、核實相關數據,直到形成初評結果。
(五)初評結果反饋
1信用服務機構將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及意見反饋表送交受評企業,並明確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意見。
2如果受評企業對信用等級初評結果有異議,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複評申請並提供補充材料。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複評。如果受評企業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供充分、有效的補充材料,信用服務機構可不受理複評請求。複評申請僅限一次。
3如果受評企業對信用等級初評結果沒有異議,信用服務機構應當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向社會公示受評企業信用等級初評結果,公示期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則確定為最終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經公示有異議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進行重新評價。
(六)複評。組織複評時,信用評審委員會專家應當全部參加,根據補充材料對原初評結果進行重新審核。複評結果經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為受評企業的最終綜合信用等級評級結果。
(七)評級結果發布。企業信用等級最終評級結果確定後,信用評級小組撰寫企業信用等級評級報告,在辦理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的信用報告經市信用辦審核,並通過“信用石家莊”網站向社會公示。
(八)檔案存檔。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將受評企業提供的原始資料、評級過程中的文字資料進行分類整理,並按照保密級別歸檔備查。對受評企業特別要求保密的檔案,應作為機密檔案加強管理。

四、信用評級

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企業信用評級基本原則、標準、程式、規範,由信用評級人員通過現場調研及其它方式合法採集、驗證被評對象信用信息,通過科學分析,客觀反映被評對象的信用狀況。
(一)基準性評級要素指標
基準性評級要素指標是確定企業信用等級、評級方法和評級標準的基本依據。主要包含企業外部環境、經營狀況、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社會信用信息記錄情況(見附屬檔案1),所列要素指標占總指標權重比最低不宜低於70%,各指標權重由評價機構根據評級模型,結合企業特點等因素自行調整。其他指標由信用服務機構根據行業特點,結合報告用途等自行補充設定。
(二)確定評級指標和評分方法
信用服務機構依據本標準確定的基準性評級指標和評級內容,結合自身經驗,制定適應不同企業類型、規模以及行業特點的企業信用等級評級指標體系和百分制評分方法,分別對企業的基礎信用度、商務信用度、社會信用度進行評級計分,最後加權計算綜合信用得分,確定企業信用等級。
(三)特殊事項計分調整規定
1信用服務機構可以根據下列特殊情況,酌情提高受評企業綜合信用得分,單項上限為5分,累計加分不得超過10分,評分表最高上限為100分:
①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企業,主導產品被列入國家優先發展產業(產品)目錄。
②企業主導項目屬國家重點支持的項目,具有較強的信用支持背景。
③企業獲得國家級技術進步獎、質量獎、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④列入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戰略型新興產業的企業,且二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⑤其他有助於提升企業信用的事項。
2信用服務機構可以根據下列特殊情況,酌情提高受評企業綜合信用得分,單項上限為3分,累計加分不得超過5分,評分表最高上限為100分:
①省重點支持的行業企業,主導產品被列入省優先發展產業(產品)目錄。
②企業主導項目屬省重點支持的項目,具有較強的信用支持背景。
③企業獲得省級技術進步獎、質量獎、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④列入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戰略型新興產業等的企業,且二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⑤列入市級重點企業、成長型企業,且二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⑥其他有助於提升企業信用的事項。
3信用服務機構可以根據下列特殊情況,酌情扣減受評企業綜合信用得分,單項上限為5分,累計扣分不超過10分:
①企業當年出現重大損失(損失占比達淨資產的20%以上)。
②企業連續三年虧損且情況仍繼續惡化。
③企業關聯交易超過營業收入的50%,經營依賴性過大,且已經造成明顯利益損失。
④屬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業,且未在節能減排方面落實國家相關政策。
⑤企業發生重大契約糾紛、重大法律訴訟、重大違規經營行為等失信行為。
⑥發生其他嚴重失信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信用評級結果控制
企業信用等級標識從高到低分為A、B、C、D四類級別,信用級別符號使用英文字母符號,分別反映企業信用等級級別,詳見企業信用等級劃分及釋義(附屬檔案2)所示。其中A、B、C前三個類級是按企業身份的真實性與誠信承諾的高度評定的,D級為最低級別,是因失信而從前三類級別降低到該類級別,表明可信度很低。
前三類級別又按信用積分和信用記錄分為三檔子級別,分別為:A、AA、AAA;B、BB、BBB;C、CC、CCC。
信用級別下降為D類級,原級別為A級的,下降為DA級;原級別為B級的,下降為DB級;原級別為C級的,下降為DC級。
(五)信用等級限制性規定
被評對象存在下列情形時,其信用等級應予限制。
1國家、省、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或行業徵信系統評定為D級的企業,信用服務機構評定的企業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級,扣分後等級超過B級,按B級評定。
2企業申報材料涉及的重要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財務報告等)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問題,或提供虛假信息,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級,扣分後等級超過B級,按B級評定。
3企業存在惡意拖欠銀行貸款、偷逃稅款、契約欺詐、商業賄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等不良記錄的,最高級不宜超過CCC級。
4企業受到環境保護、勞動用工、產品質量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CCC級。
5在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活動中有嚴重違法記錄並受到行政處罰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級,扣分後等級超過B級,按B級評定。
6企業會計報表未經審計,最高級不宜超過A級;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最高級別不宜超過BBB級。
7企業近二年內有不良信用記錄(不含3、4款情形)的,不得給予該企業AA級及以上信用評價。
8企業近一年內有不良信用記錄(不含3、4款情形)的,不得給予該企業BBB級及以上信用評價。
9企業近一年內有嚴重失信行為(不含3、4款情形)且未採取有效措施改正或彌補損失的,或在一定時期內受到市場禁入處罰的,或累計有5項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的,或資不抵債且無明確的資本補充來源的,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不得給予該企業B級及以上信用評價。
10企業一年內有特別嚴重失信行為(不含3、4款情形),且該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影響惡劣的,應當給予該企業不高於C級評價。
11企業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信用服務機構可根據該企業的基本情況、資金實力、行業地位及其信用記錄情況,初步給出不高於A級的信用評價。
12應予限制級別的其他情況。
(六)信用等級調級性規定
1企業存在下列情形時,其信用等級應予下調。
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②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對其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③企業存在重大非正常關聯交易,對其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④企業主要交易方(含債務人)對其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⑤企業拒絕提供評級所需重要材料或不配合評級必要工作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⑥企業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通報批評的,視情況宜下調1—2級。
⑦應予下調級別的其他情況。
2企業存有信用增級特殊因素的,信用服務機構可根據外部評價參考信息,在+5分範圍內予以上調其信用等級。
①國家、省、市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或行業徵信系統評定為A、AA、AAA級的。
②銀行和第三方評級機構評定為A、AA、AAA級的。

五、信用報告

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應語言簡練、表述準確、實事求是。報告由首頁、正文、重要說明和備查檔案及附錄等部分組成。
(一)首頁。首頁應概要說明信用評級概況,主要包括報告名稱、報告編號、執行標準、被評對象名稱、信用服務機構名稱、報告出具時間、信用評估人員、報告有效期限、信用等級、主要評級觀點(含風險揭示)及其他重大事項等內容,信用服務機構備案證號予以列出,並應對報告法律責任進行表述(信用服務機構對本信用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1風險揭示。對於企業可能面臨的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及其他風險因素,信用服務機構應在首頁中予以提示或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①巨觀經濟、行業政策、行業經濟周期、利率、匯率、通貨膨脹等系統性風險。
②企業存在經營戰略、管理制度、市場競爭能力、產品結構、財務狀況等非系統性風險。
③企業財務報表未經審計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④企業存在虛假注資、抽逃註冊資本等情況。
2其他重大事項。信用服務機構還應揭示對企業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其他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①企業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出現重大變動或未結重大訴訟。
②企業經營戰略發生重大調整。
③企業存在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④企業存在重大擔保、訴訟及其他或有事項。
(二)正文。企業信用報告的正文應結合報告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概況、外部環境、基本情況、資質許可、經營狀況、管理狀況、財務狀況、智慧財產權、公共記錄及發展前景分析等內容。正文應結合企業所屬行業特徵、評級目的及套用領域等對其未來一段時期內的信用狀況及可能的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評述。
(三)重要說明。說明的具體形式可採用單獨頁面、頁眉、頁腳或附註等形式,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本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級人員與被評企業不存在任何影響信用評級行為獨立、客觀、公正的關聯關係。
2本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級人員已履行盡職調查和誠信義務。
3信用評級結果未因被評企業或其他任何組織、個人的影響而改變。
4信用報告供使用人在特定領域作為判斷被評企業信用狀況的證明。
5法律責任。信用服務機構對本信用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四)備查檔案及附錄
1備查檔案主要包括企業相關資質、榮譽、產權等檔案、信用服務機構相關資質檔案。
2附錄主要包括企業近三年比較財務報表及信用等級標識與釋義。
(五)信用報告有效期限。信用報告有效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信用報告主體發生違法失信行為的除外。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行政管理事項具體情況,規定信用報告有效期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