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浙交〔2023〕145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義烏市交通運輸局:
現將《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2月25日
內容全文
為推進道路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根據《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等信用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全省道路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企業信用信息歸集、評價、套用等管理工作。
二、道路運輸企業信用信息歸集
(一)道路運輸企業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經營狀態、經營範圍、所屬營運車輛等。
(二)道路運輸企業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企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安全責任事故信息、被列入黑名單信息及被縣級以上行政管理部門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經依法認定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等。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主動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及時將信用信息補充完善並更新,或者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報送。
三、道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
(一)列入信用評價範圍的主體。以下道路運輸企業列入信用評價範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公共汽車客運企業、巡遊計程車客運企業、網約計程車平台企業、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道路旅客運輸站(場)、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
(二)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和分值。道路運輸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千分制,信用評價基礎分為1000分,加分項最高累計不超過100分。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差,分別用AA、A、B、C、D表示。具體分值與等級為:AA級:X≥950分,A級:850分≤X<950分,B級:700分≤X<850分,C級:600分≤X<700分,D級:X<600分。
(三)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
1.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150分、服務信用100分、安全信用600分、公共信用100分。
2.巡遊計程車客運企業、網約計程車平台企業、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250分、服務信用20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3.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公共汽車客運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350分、服務信用100分、安全信用400分、公共信用100分。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150分、服務信用50分、安全信用650分、公共信用100分。
5.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350分、服務信用200分、安全信用250分、公共信用150分。
6.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150分、市場信用150分、服務信用300分、安全信用400分。
7.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150分、服務信用200分、安全信用300分、公共信用300分。
8.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信用評價主要指標及分值為:經營信用50分、市場信用250分、服務信用100分、安全信用500分、公共信用100分。
具體評價標準見附表。
(四)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評價周期及公示公布。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採用數據自動歸集與人工錄入信息相結合,經系統自動計算後產生,評價結果數據動態更新。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12月31日,初評結果於當年8月1日及次年2月1日前通過浙江信用交通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評價結果於當年9月1日及次年3月1日前對外公布。及時做好道路運輸企業紅黑名單的公示、公布。對納入信用管理時間不滿3個月或在評價周期內未開展對應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企業,按照本細則規定進行記分,暫不評定當期的信用等級。
(五)具備多種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企業的信用評價。道路運輸企業同時具備多種道路運輸經營資質的,應當分別進行信用等級評分,評定不同業務類別的信用等級。其業務類別最低的信用等級作為對外公布的最終信用等級。
(六)道路運輸企業紅名單認定標準。凡信用等級連續兩年被評為AA級並獲得市廳級及以上國家機關表彰、獎勵的,納入道路運輸企業紅名單。
(七)道路運輸企業黑名單認定標準。凡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納入道路運輸企業黑名單,同時信用等級及時認定為D級: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
2.道路運輸企業發生同責以上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的;
3.因堵塞交通、強行沖卡、暴力抗法、破壞相關設施設備或造成人員傷亡,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息主體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相關信息。
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是指由於企業原因,造成所承運的貨物泄露、丟失、燃燒、爆炸等,對社會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造成國家和社會公眾財產重大損失。
四、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結果套用
(一)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雙隨機”抽查監管依據,適當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對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重點監管事項規定執行。對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的動態監管制度,由省交通運輸廳另行規定。對於其他AA、A、B、C、D級企業,分別按照10%、15%、20%、25%、30%的比例進行第一次抽取,信用評價等級為C、D級的中高風險企業,分別按照30%、70%再進行第二次抽取。
(二)對紅名單、AA級道路運輸企業,可以採取下列激勵性措施:
1.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給予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待遇;
2.在財政資金申請、部省示範項目和示範企業申請評比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3.在新增客運班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以及新增包車、旅遊客車或者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等服務質量招標投標中設定加分項;
4.在各類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工作中最佳化監管安排,對其相應減少檢查頻次;
5.在榮譽表彰、評先評優、品牌創建、重點發展項目時優先考慮;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D級道路運輸企業,應及時納入行業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2.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3.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4.其他依據有關規定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的當事人,應當採取下列懲戒性措施:
1.依法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退出)措施;
2.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3.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4.限制參加國家機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5.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6.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7.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五)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本地本系統實際情況,可依法依規出台對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激勵、監管、懲戒措施。
五、附則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2.公共汽車客運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3.巡遊計程車客運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4.網約計程車平台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5.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7.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8.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9.道路旅客運輸站(場)信用評價標準
10.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信用評價標準
11.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
1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內容解讀
一、修訂目的
我廳於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考核辦法(試行)》,2021年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我廳對《浙江省道路運輸企業信用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主要是根據實際需要,對納入信用評價範圍的主體、信用評價周期和公示公布時間、紅黑名單認定標準、信用結果套用及信用評價標準進行了修改。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新增納入信用評價範圍的主體
新增對網約計程車平台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信用評價。
(二)調整了信用評價周期和公示公布時間
將評價結果數據更新時間調整為“動態更新”,評價周期調整為半年一次。並將公示公布時間做了相應的調整。
(三)調整了道路運輸企業紅黑名單認定標準
刪除兩條與超限運輸有關的“黑名單”行為,即:“道路貨物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並被責令停業整頓的;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被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或者1年內被給予3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新增一條“黑名單”行為,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
將納入道路運輸企業紅名單的條件修改為“凡信用等級連續兩年被評為AA級並獲得市級及以上國家機關表彰、獎勵的,納入道路運輸企業紅名單”。
(四)調整了信用結果套用
一是增加了“對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動態監管制度,由省交通運輸廳另行規定”。二是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調整為“對於其他AA、A、B、C、D級企業,分別按照第一次抽取10%、15%、20%、25%、30%的比例進行,信用評價等級為C、D級的中高風險企業,按照30%、70%再進行第二次抽取”。
(五)調整了信用評價指標
本次信用評價指標共調整129項,其中新增網約計程車平台企業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共30項,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共調整指標32項,調整普貨領域指標9項,調整其他領域指標58項。
三、實施期限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