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是201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人民出版社。本條例已經於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8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 作者:人民出版社
-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010139173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是201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人民出版社。本條例已經於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8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4年8月7日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規。2024年3月1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77號》修訂,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中華...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是201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人民出版社。本條例已經於2014年7月23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8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內容簡介 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國務院制定《企業信息公示...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解讀是在2014.09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解讀檔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問:為什麼要出台《...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附規章)》是法律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的書籍,作者是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於2014年10月1日生效。內容簡介 2014年8月7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要求即時公布股東出資、股權變更等信用信息,有關部門要對公示信息進行抽查;同時,...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國務院發布,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工商總局頒布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等五部規章,也將同日實施。《條...
《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是2014年10月25日發布的通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促進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動全省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構建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現就貫徹落實《...
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8月23日頒布,並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作為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據,對於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範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7號公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信息公示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隨機...
暫行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1號公布)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方式,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促進社會共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
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重要意義 編輯 語音 企業信息公示,是指依法向社會公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下同)從...
為貫徹落實《統計法》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加強依法統計,推進誠信統計,建立保障企業獨立真實報送統計信息長效機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2014年9月,國家統計局擬定了《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統計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起稿,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使用、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服務社會公眾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示系統的使用、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 第一條 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推動經營者落實消費維權主體責任,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共治,持續最佳化消費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投訴...
《國家統計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已經1月6日國家統計局2019年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局 2019年1月18日 檔案全文 國家統計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 (試行)第一條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
《國家統計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統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統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4月11日起...
(一)統一歸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通過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給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歸集於企業名下。(二)及時準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關於信息公示時限的...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工商總局令第67號)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二條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省工商局每年度抽取轄區內不少...
暫行辦法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公布)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擴大社會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
商事主體年度報告的信息公示的內容應當符合《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第七十九條【經營異常名錄】 商事主體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履行了相關義務,經書面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是2018年5月1日施行的辦法,已廢止。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進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
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4號,以下簡稱《意見》)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麗政辦發〔2015〕101號),並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部門涉企信息...
《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健全重慶市企業信用約束機制,規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情況,制定的細則。《重慶市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實施細則》經市局2023年度第12...
第一條 為了建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企業相關...
(一)統一歸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依法履職過程中產生的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通過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給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稱工商部門),由工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歸集於企業名下。 [1] (二)及時準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按照《企業信息公示...
承諾式準入,是指各類市場主體承諾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踐行社會誠信並向有關部門提交書面承諾書後,即可準入;告知性備案,是指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行為發生後,即向有關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義務;準入信息公示,是指各類市場主體要依法履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義務。(十八)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七、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
七、將《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條...